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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行为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对于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是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逐步完善、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促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实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指被检查单位采取威胁、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参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事项进行检查、了解情况、查阅资料等。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对于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办理用工手续的有关凭证(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本、境外就业人员指标登记本等);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收取员工押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资料。如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则需提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书(此证明在各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奖惩、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员工培训等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隐匿、毁灭的证据,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书面材料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及其痕迹;视听材料,指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来的图像和音响,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就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所做的陈述,如职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所做的有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事实的陈述,就属于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就案件或劳动争议的有关事实所做的陈述;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行政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如工伤案件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等;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所作的文字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时所作的现场情况的笔录。上述八种证据,只有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劳动保障监察的严肃性,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依据有效证据,及时办理劳动者的投诉,妥善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纠纷,才能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三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谓责令改正,也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只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实施可同时使用。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不能等同。在学理上,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理行为。所谓行政处理,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定法上,其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也在这个范畴之内。

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责令其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损害的他人权益进行补救或者对原状进行恢复。因此,如果行政相对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理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四是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群众对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权益的投诉举报,并予以查处,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同时,受理劳动者举报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掌握违法行为线索,监控劳动用工行为的一种重要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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