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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外观设计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外观设计是仅次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内容。这一类因素构成了第二类工业品外观设计。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和专利保护的情形一样,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所授予的权利只限为工商业目的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著作权法并行不悖的保护制度存在于法国和德国。

第四节 工业品外观设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或非原创,系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

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而美国只保护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专利。在国际贸易中外观设计是仅次于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业化大生产以前,每件物品在很大程度上都体现了独特的艺术,因为这种物品的制作者在保证实用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美学观念塑造每一物品。由于顾客的要求,流行的式样以及文化影响的不同,要求工匠生产出一系列同样或相类似的物品。由于工匠不受机械的约束可以自由制作每件物品,使它成为实用和艺术的统一体。物品外观在迎合潜在买主方面的经济价值,对工业界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企业可能因为快速、大量生产在外观上适合公众爱好的物品而获利,相反,如果这些物品造型对消费者没有吸引力,企业就会感到难于销售。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业界和政府就愈来愈注意富有美感的外观可能给工业界和公众带来的益处。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

1.外观设计的性质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由物品的形状和/或图案、色彩构成物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表,使人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而物品必须是可用工艺方法生产的。如果没有这个因素,这种创作可以更确切地归属于艺术的范畴,受著作权法而不是由工业产权法保护。

中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能用视觉观赏的用于物品之上的形状、轮廓、图案或装饰等艺术成分,是能用视觉观赏的,但是不包括物品的构造。

工业品外观设计必须是新的,而且必须是独创的。

2.不具有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几乎任何一件有用的制成品都有一些构成因素可以变动或者可以添加一些因素,而并不会减损物品的实用性,但是,在潜在的买主看来,这种方法确实增加了物品的吸引力。迎合公众的这种爱好一直是艺术的任务。不过与艺术不同,对于大量生产销售的物品,它的外观的价值几乎完全在于它吸引公众购买该物品的能力。成功的产品在与其他同样的物品的竞争销售中,它的外观则常常是买主心目中的决定因素。

这一类工业品,设计它的外观因素并不增添物品的实用性,但是确实影响其对潜在买主的吸引力。最明显的例子是纺织品的图案或瓷器的形状和式样。衣着用的纺织品所需要的是耐用、能够缝制、能够保温或散热,以及穿着舒适。瓷器应该可以洗涤,容纳食物而不渗漏。在这些因素范围内,生产者在选择产品的外观时是有广阔的余地的。确实,对于纺织品和瓷器,几乎没有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完全相同。购买纺织品是选择条纹的、格子的还是选择有花卉图案的,购买瓷器是选择圆形的、六边形的还是选择有浮雕装饰的……一般是顾客的爱好问题,因为这些因素对物品的实用性的影响微不足道。

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五条第2款还规定:“成员应保证其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的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

3.影响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物品的某些因素在增添物品的吸引力的同时,也可能增添或减损它的实用性。小刀的形状不仅可能悦目,而且可能使人感到容易握住和使用,袖珍收音机的外壳在保护壳内电路系统不受损坏的同时也可能对顾客有吸引力,轮胎的花纹式样在影响轮胎功效的同时也可能悦目。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到,物品的某些外观设计特点在影响物品对潜在顾客的吸引力的同时,还可能完成一个有用的目的。这一类因素构成了第二类工业品外观设计。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如果该外观设计与已知的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特征的结合没有重大区别,缔约方可以规定该外观设计不是新的或独创的。缔约方可以规定这种保护不延及主要从技术或功能上对该外观设计的改进。

二、外观设计专有权的范围

注册批准后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就拥有了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该外观设计的专有权。

1.制止侵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禁止第三人未经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使用或具有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或基本上就是该外观设计的复制品。

2.权利的限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成员应保证其对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的要求,特别是对成本、检验或公布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求得保护的机会。成员有自由选择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用版权法去履行本款义务。

和专利保护的情形一样,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所授予的权利只限为工商业目的行为。因此,在科学和教育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是不受权利限制的。

三、外观设计与著作权的关系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所保护的对象,很可能同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假设一项特定的外观设计含有一些因素或特点,它们都得到著作权法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法的保护,那么这个外观设计的设计人可以同时或并行不悖地要求这两个法的保护吗?笔者认为,外观设计同时或共同受到著作权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两个法的保护时,设计人可以请求其中一个法律保护,或者请求两个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没有申请外观设计注册而不能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保护,他还能请求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无须履行任何手续的。另外,在注册的外观设计保护期届满以后,设计人仍然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要注意,并行不悖的保护必须和“共存”的保护区别开来。共存的保护的意思是,设计人可以选择由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保护,或者选择由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他选择了其中一个法的保护,就不能再请求另外一个法的保护。如果他注册了工业品外观设计,那么在这种注册期满的时候,他不能再请求按著作权法的保护,至少在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特定应用方面是这样。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著作权法并行不悖的保护制度存在于法国和德国。两个法的任选其一的保护制度则适用于其他大多数国家。

著作权法的保护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差别如下:

(1)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法,除非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任何地方公布或公开使用以前,或者至少在请求保护的国家公布或公开使用以前,已经由申请人注册,否则就丧失了保护。在大多数国家,著作权的存在不需要什么手续,注册是不必要的。

(2)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只有10年的短暂期间。著作权的持续期间在大多数国家是作者创作后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3)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授予的权利是绝对权利。这意味着,在制造一项产品时使用与注册的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的,不论有无故意的模仿都是侵权。即使侵权人的行为是在独立的,不知有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是侵权。而按照著作权法,只有复制有著作权的作品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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