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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价值取向和“权力—权利”关系为视角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美英实行更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始终对行政干预私人领域的行为持有高度警惕。日韩两国则是一种行政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干预形式,在实施促进行为时,强调公益优先和行政目标优先,注重行政的权威和效能,民众具有服从促进发展和指导的义务。也就是说,我国的促进法在总体上还具有管理法的色彩,处在一种“管理法的补充法”的地位。

(二)以价值取向和“权力—权利”关系为视角

如前所述,美英实行更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始终对行政干预私人领域的行为持有高度警惕。“尽管不受控制的市场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阻碍了资源配置效率的实现,但是,行政机关的运作经常更加不完善,因为他们运用的管制手段束缚了企业之间的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84)因此,即使是促进私主体发展的授益行为,仍要优先考虑尊重个体的自愿和权利保护,否则政府“过分的好意”可能导致行政侵权的发生。德法两国基本上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在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强调兼顾公益和私益,力求在私主体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达到综合平衡的社会效果。“德国模式兼顾了自由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这两种特征。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构成了德国发展模式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准则,它奠定了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观念。”(85)日韩两国则是一种行政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干预形式,在实施促进行为时,强调公益优先和行政目标优先,注重行政的权威和效能,民众具有服从促进发展和指导的义务。在这三种模式下,从政府层面看,日韩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积极性最大,德法次之,美英行政机关权力最小,甚至几乎谈不上积极性可言;从私主体层面看,美英行政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并非发展权)最大,德法次之,日韩最小,当然这也绝非是强迫选择。

我国在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是一种具有综合各家之长、更具竞争力和更富有进取精神的新型市场经济模式。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型法律(广义上的)也体现出我国在促进发展过程中,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更倾向将行政机关促进发展视为一种职权和义务的统一体,同时,行政相对人也不是一种简单的选择与否的权利,在诸多领域也负有配合发展的义务。也就是说,我国的促进法在总体上还具有管理法的色彩,处在一种“管理法的补充法”的地位。(86)我们认为,在科学发展和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促进法应当转换到相对人发展权的视角,来设计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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