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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为强制执行权运行提出了新的价值取向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和谐社会是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所追求的一种状态,而不是对强制执行权运行现实状态的描述。

一、和谐社会强制执行权运行提出了新的价值取向

胡锦涛同志曾对和谐社会作了如下科学论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有学者认为,胡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的科学界定,不仅提出了“和谐社会”这一重要概念,同时表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针和目标。并且认为“和谐社会”具有三重属性:第一,和谐社会是一种理论现象,具有普遍性,将得到全人类的共同赞赏与信仰;第二,和谐社会是一种奋斗目标,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而是理想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人们普遍向往和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第三,和谐社会是现在以及今后长时期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与对抗,制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种政策与法律带有全局性与根本性的一项指导方针。[102]

一般说来,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用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才能得到理想的司法效果。[103]强制执行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同样只有以科学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才能确保其公正运行。据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这一重要权力的过程中,在我国社会处于新的转型发展时期,要取得执行工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基本价值理念,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应有之义: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涵盖了包括强制执行权运行为内容的和谐司法的价值目标。具体而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必须建立与和谐社会相协调的制度体系,这是一个包括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技能等问题的多层次体系,通过该体系发挥强制执行权保障权利、协调利益、平息冲突、化解矛盾的作用。从而在执行领域实现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

第二,公正与效率是和谐社会基本价值理念指导下强制执行权运行的核心目标。公正既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一项任务,公正同样也是执行权的首要目标。有学者指出,公正之于司法犹如真理之于理想。法前平等,司法公正,从古至今,从东方文明到西方文明,自有法以来就是司法权运行的一个永恒主题、一个至高的价值目标。[104]强制执行权作为司法制度运行的重要方面,自然也必须把公正作为根本目标,因为司法及执行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冲突,而戈尔丁曾指出,“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105]同样地,在司法权及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中,效率的价值亦体现了公正的要求。仅仅做到执行公正是不够的,或者说,没有执行效率的执行公正是不完整的。正如法谚所云: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Justice delayed isjustice denied)。因此,虽然和谐社会为现阶段司法权及强制执行权提出了具体价值理念,但公正与效率始终是最高的及核心的目标。

第三,和谐社会是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所追求的一种状态,而不是对强制执行权运行现实状态的描述。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这是对理想状态的背离,是一种现实的不和谐。显然,这只是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与矛盾。和谐社会是对现阶段理想的一种静态描述,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权的动态运行去完成及实现。在这样的动态运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理念的与时俱进,需要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而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达到理想与现实的动态平衡。为此,必须要强调以人为本,“把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理每一起案件中都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更好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06]惟有如此,才能最终在强制执行环节上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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