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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经济学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哈耶克的自由经济主义是在市场一般规则既定、国家经济权力法定下的法治经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市场秩序观是在立宪基础上自发演进的产物。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促进法的学理启示,主要表现在:其一,政府失灵理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识到政府失灵的危险,十分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以及政府干预市场的界线。其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中的政府目的和任务。

(三)新自由主义经济

20世纪70年代,面对世界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新格局和新变化,以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1899—1992)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登上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阵地。(11)哈耶克认为,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秩序,而非人类的理性构建。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了产生于竞争过程的“扩展秩序”概念,“是由一种完全不同的过程形成的,它是从一种由演化而来的交往方式中产生的,通过这种方式而得以传递的,不是有关具体事实的无数报告,而仅仅是各种具体条件的某些抽象性质,例如有竞争力的价格,为了达成全面秩序,必须使这种信息进入相互交流”(12)。他指出,在经济方面“各国政府无疑都掌握着为善为恶的巨大权力”,法治的基本点是“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减少到最低限度”。(13)扩展秩序“是建立在由政府加以保障的安全上,强制权力仅限于贯彻决定物品各有所属的抽象规则”(14)。由此可见,哈耶克的自由经济主义是在市场一般规则既定、国家经济权力法定下的法治经济。一方面不排斥国家的干预;另一方面国家干预被严格限定在“抽象规则”领域。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市场秩序观是在立宪基础上自发演进的产物。一方面反对市场秩序的整体构建,必须通过人类不断的社会试错和演进经验积累以及渐进的改革措施来达到;另一方面,也批判了古典自发演进市场秩序构建观,认为自发并不必定排斥局部的理性构建。(15)

新自由主义的立宪演进市场秩序理论,为西方传统资本主义国家战后经济复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种市场秩序观在亚非地区严重受挫,不但没有使亚非国家迅速脱贫,反而导致了许多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迷失。有学者指出,立宪自发演进市场秩序理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理论对社会秩序的论述基本上是以欧美市场模式为范本,在本质上是一种“发达国家自发演进观”,并不当然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二是在现代国际环境中,运用已经积累的大量市场秩序的知识,用理性建构市场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实现的。三是该理论是对古典自发演进观的继承和改良,拘泥于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对现实中的冲突以及市场外因素的影响认识不足。(16)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促进法的学理启示,主要表现在:其一,政府失灵理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识到政府失灵的危险,十分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以及政府干预市场的界线。政府失灵是规范政府干预的直接原因,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现实原因。“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实现行政职能的全过程均在法律的控制之下。”(17)这也正是促进法坚持依法促进发展原则的理论渊源。其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中的政府目的和任务。政府的目的“不在于提供任何特定的服务项目或公民消费的产品,而毋宁在于确使那个调整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机制得以正常运转”(18)。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创建一种人和群体能够在其间成功地追求他们各自目的的框架。第二,有时候则是可以用它所拥有的筹集税收强制性权力去提供市场因各种缘故而无法提供的那些服务。(19)第三,新自由主义强调立宪约束政府以及法律与市场间的相互作用。“宪政的根本就在于用恒定的政制原则限制一切权力”(20),而法律则在于“平等地改进所有人的机遇”(21)。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强调法律、政府和市场间的和谐共存,表现出市场主体在经历自由放任、强制干预后对新型法律制度的需求,这与促进法保障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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