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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统治地位随后逐渐让位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但是,古典自由义经济学为促进法仍然可以提供学理启示:其一,“经济人”的个体本位理念引发促进法思考自身的本位性,即从法律促进发展机制的原因和目的考虑不同主体的利益地位,这要求促进法的价值必须关注个体利益。促进法必须保障自由,反对非法限制自由;同时,促进法必须规范自由,反对自由滥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限制非法垄断,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条件和机遇。

(一)古典自由主义经济

17世纪中下半叶,西方社会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的主流经济学说是以英国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该学说主张以个体权利为本位,主张市场绝对自由,要求政府干预最小化。亚当·斯密认为,“每个人处在他当地的地位,显然判断能力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3),换言之,政府的干预并不能优化个人的利益与市场的秩序,反而可能造成破坏,市场具有天生调控需求的能力,无须政府的关注。“若把人为的选择和限制去掉,最显然并且最简单的自然秩序就会制定下来。这种自然秩序作为一个自由体系具有自发实现人类经济生活平衡功能,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促使每个人去实现并非属于他原先的意图和目的,从而使社会经济运行和谐一致。”(4)应该说,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自发演进的市场秩序观与资本主义初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相适应,有利于建立一个完整的自由竞争市场体系。但是,这种理想演绎的市场秩序观在实践中存在严重缺陷。(5)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诞生和垄断的出现,单纯的市场之手无法梳理合作与分工协调并存、垄断扭曲经济民主的现实,市场失灵开始显现。

从促进法的调整领域看,自由市场调节导致的市场失灵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是社会经济部门中的基础部门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慢且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领域,市场不能充分调整。这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发展以保障供给。二是一些落后或淘汰产业中的过剩生产力难以依据市场规律及时实现转移,为实现资源在产业间的顺利转换,需要国家积极介入。三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投入大、风险高。这需要国家站在全局角度,通过直接出资或出台优惠政策等措施来促进产业发展。四是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是市场无法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必须由国家出面干预。五是市场不会自觉地培育比较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六是市场无法自发地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转移或调整的目的。七是市场无法调节经济发展带来的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两极分化等问题。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统治地位随后逐渐让位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但是,古典自由义经济学为促进法仍然可以提供学理启示:其一,“经济人”(6)的个体本位理念引发促进法思考自身的本位性,即从法律促进发展机制的原因和目的考虑不同主体的利益地位,这要求促进法的价值必须关注个体利益。同时注意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协调。促进法用以满足主体需求的重要内容就是增进效率,当然,相对于“经济人”追逐个人效率而言,促进法的效率价值更注重社会效率。其二,经济自由理念。经济自由是贯穿经济学始终的原则之一,任何经济学派都以经济自由为核心,围绕如何实现和保障经济自由来展开研究。这同样也是促进法的核心价值。促进法必须保障自由,反对非法限制自由;同时,促进法必须规范自由,反对自由滥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限制非法垄断,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条件和机遇。社会效率和实质公平是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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