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辽河流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辽河流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6月中旬,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3个视察组,对辽河流域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情况进行视察。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6月中旬,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3个视察组,对辽河流域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情况进行视察。视察组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政奎、郑玉焯带队,分别到沈阳、鞍山、抚顺、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9市开展视察。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体现在对辽河流域治理上。1996年,国务院把辽河流域列为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我省辽河流域治理范围包括辽河、大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小凌河6条干流,涉及面积9.47万平方公里,合计包括除大连、丹东以外的12个市,79个县(区),3200万人口。

200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辽河流域治理,秉持“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石心肠”的“三铁精神”,采用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手段,举全省之力,实施了关停造纸企业、建设污水处理厂、生态治理“三大工程”,辽河治理攻坚战、“大浑太”治理歼灭战、凌河治理阻击战“三大战役”。在此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关注辽河流域治理保护工作,连续组织系列监督活动,全程跟踪工作进程,制定了辽河、凌河保护区条例,及时修订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有力地推动了辽河流域的治理保护工作。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辽河流域水质全面改善,水资源涵养量明显增加,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沿河自然生态景观正在形成。到2012年四季度,辽河流域水质达到了摘掉重度污染帽子的标准。去年辽河干流水质经受住了历时一年的“摘帽”国家复检。

一、辽河流域治理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是辽河水质发生了明显的改善。流域内河流水质明显改善,基本实现稳定达标,辽河干流稳定达到了四类水质标准。2014年,受63年来最严重旱情影响,我省主要河流流量大幅下降,自然径流明显减少,部分河流出现断流现象。流域水质经受了旱情考验,辽河流域90个干、支流断面中八成断面达到预期目标。大辽河、浑河、太子河及其支流河,绝大部分水质好于五类水质标准。抚顺市大伙房水库周边支流河社河、苏子河水质达到三类水质标准。

二是实施综合治理,生态恢复初见成效。辽河流域治理始终坚持以“母亲河休养生息、重现生机”为主线,以工程、生物、管理“三措并举”全面综合治理保护区,科学顶层设计并推动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实施了退耕还河、还湿地工程,以最小的代价还自然河流、湿地的“水源涵养空间”。“十二五”以来,我省着力解决辽河水体缺质、河水缺量、植被缺失、管理缺位问题,实施了大规模、高强度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管理措施并举的全面综合治理。辽河修复河岸带353公里、综合治理河道167公里、治理险工险段、沙基沙堤102处;凌河治理险工险段及水毁修复44处、清淤疏浚57处、治理中小河流14条、修建城市防洪工程11个。2011—2013年,省政府每年投入2亿多元,从沿河农民手中回收回租河道内侧河滩地,调整了7.38万农户26.1万人的利益关系,实行退耕还河、自然封育。目前,辽河“流域生态化,城市段景观化”的水平不断提升。从生物角度看,辽河保护区累计监测到鱼类46种、两栖与爬行动物6种、鸟类89种、植物360种、昆虫350种,水清岸绿、蛙鸣鸟叫的生态廊道已初步显现。

三是流域内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成。以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排污在线监测为重点的流域内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基本完成。根据辽河流域水环境智能监管与预警的实际需求,完成全省涉水国控重点源164个点位在线设备和全省160座污水处理厂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实现在线数据稳定、实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传输。开发了手机端公众查询系统,公众可通过手机查询全省100座国控重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行,为全国首例。

四是流域治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2010年5月,为巩固辽河治理保护成果,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划区设局”,即在辽河干流两侧约2000平方公里区域划定辽河自然保护区并成立了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此举由过去的多龙治水、分段管理、条块分割转变为统一规划、集中治理、全面保护的新体制,首开全国大江大河全干流管理新模式。设立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承担水利、环保、国土、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部门相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同时设立辽河保护区公安局,与管理局合署办公,专职负责辽河治理保护。2010年9月,辽宁省继在辽河流域“划区设局”后,又在凌河流域“划区设局”,并启动凌河流域河道生态治理工程,保护凌河。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创制性立法为流域治理提供法律保障。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条例》从饮用水水源和水生态保护、点源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扩展了治理保护的内容,细化了监督管理规定,加大了治理保护力度,加强辽河流域治理提供了法制保障。为保障新的辽河、凌河管理体制的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破例将制定《辽河保护区条例》纳入当年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10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河保护区条例》,于当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实现了当年立项起草、当年审议通过、当年生效实施,开创了辽宁省地方立法史上的先河。2011年5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凌河保护区条例》,于当年8月1日起生效实施。

辽河流域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引起了国际关注。在2013年举行的瑞典斯德哥尔摩世界水周上,辽宁省以辽河流域治理成功之举,应邀登上这一世界水环境和水资源领域的顶级讲台,并代表中国进行发言。辽河流域治理作为中国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典型范例,代表中国首次向世界进行成功经验的宣传和介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点源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受经济利益驱动,流域沿线的企业生产污水偷排、超排、直排现象仍时有发生。辽河流域内一些河流上游径流很小,中途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质达标并且量不大,但下游水量明显增加,水质也差很多,说明中途偷排、超排、直排情况仍然存在。

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需引起重视。虽然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农村面源污染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农村面源污染仍然严重,具体表现为辽河流域周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仍不到位,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不充分,农药、化肥使用不当,造成村屯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物直排入河以及化肥、农药退水污染的问题。

三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不容乐观。部分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低,提标改造任务紧迫;部分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存在有钱“建”、没钱“管”的问题,难以保证设施常态化高效运行;污泥处理率低,处理方式以简易填埋为主,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四是生态恢复和保护面临较大压力。受自然和历史因素影响,辽河北方季节性、平原性河流特征明显,且流域沿线人口密集,工业发达,近年来水资源开发强度大、地下水超采严重、流域水资源短缺、河道生态水不足、河流生态系统比较薄弱、对人类活动环境影响敏感等问题对流域生态恢复和保护造成了较大压力。

五是跨境河流污染问题亟待解决。“十二五”期间,辽河上游吉林省入辽宁省水质总体呈现逐步改善趋势,但条子河、招苏台河仍经常出现劣Ⅴ类水质,特别是条子河始终为劣Ⅴ类水质,且超标倍数高,水量相对较大,给我省跨境区域铁岭市和昌图县农村地区饮用水安全带来很大隐患。根据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10年的跟踪调查及污染物通量测算,辽河干流污染物入河总量中,跨省输入污染总量占三分之一。

三、加强辽河流域治理的建议

一是继续以“三铁”精神,推进点源和面源污染防治。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继续秉持“铁石心肠”“铁的手腕”“铁的决心”的精神,狠抓重点工业点源污染治理。要严格执行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流域各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工业废水的直排、偷排、超排。要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和总量减排制度,倒逼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省建设,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路子,解决农村面源污染问题。要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妥善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治理。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达标运行。“十三五”期间,我省要继续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作,全面提高我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落实《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目标考核、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要及时拨付污水处理厂运行资金,保证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不发达的县(市),省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要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解决欠费和漏收问题,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要大力推进中水回用,为污水处理厂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破解污水处理厂运营难题。要制定关于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强制性监管政策,明确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将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地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考核体系,从体制上做好二次污染的防范。

三是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巨大变化,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暴露出许多不足和缺陷,亟待修改完善。突出表现在:排污许可证制度仅限定在总量控制区的主要污染物,致使排污者因位于总量控制区内与外之间的地区差异而导致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排污者有失公平;跨界水污染纠纷与事故频繁发生,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机制还未建立;环保部门缺乏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

四是加强全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保护,做好辽河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家应加强上游省区的工业污染防治与监管,解决化工企业排放的挥发酚、氟化物等特异性的污染,杜绝污水直排,治理畜禽养殖污染。辽河流域为国家重点流域,同时涉及跨省污染问题,因地方财力有限,请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辽宁、吉林省治理辽河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