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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报告,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包括政治投票、政治选举、合作活动和个别接触。[11]蒲岛郁夫将“暴力”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很有创意。政治当局往往采取畅通公民政治参与渠道、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方式,来避免消极的政治参与。它是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政治愿望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公民参加人数最多的政治活动。政治选举是公民或选民对政治候选人表示其偏好的行为。

一、积极的政治参与和消极的政治参与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学者们往往将政治投票作为政治参与的唯一形式。20世纪70年代,西门尼·伏巴领导的调查小组公布了他们关于政治参与方式的报告后,人们才注意到公民参与政治的其他方式。根据该报告,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包括政治投票、政治选举、合作活动和个别接触。[10]蒲岛郁夫将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分为五种:投票、选举活动、地区活动、个别接触和暴力。[11]蒲岛郁夫将“暴力”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很有创意。他认为,前四种方式都是指在合法的“体制内”进行的政治参与,但也有“体制以外”的暴力政治参与。这里所谓“暴力”是指用物理方式损坏他人或个人拥有的财产,以此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暴力行为包括以颠覆领导人为目的的政变和暗杀,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骚乱和暴动,企图颠覆政治体制的革命,等等。[12]循着蒲岛郁夫的这一思路,笔者将公民的政治参与分为积极的政治参与和消极的政治参与两种类型。

(一)积极的政治参与

所谓积极的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原有政治体制内,通过合法的形式,以有助于促进政治和谐与秩序的方式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各种政治活动的行为的总称。像抗议以及其他这类活动,如游行、示威和更直接的活动[13],本应被理解为破坏或损害政治和谐与秩序的行为。但这类行为从其目的看则未必是要破坏政治和谐和秩序的,而且,就实际效果看,这类行为必然引起当局的反思与政策调整,最终可能会促进政治和谐与秩序。同时,这类行为并没有突破原有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因此,游行、示威等行为仍然属于积极的政治参与行为。

(二)消极的政治参与

所谓消极的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原有体制以外,通过非法的形式,以打破政治秩序与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实施的各种政治行为的总称。在现代社会,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常态,而消极的政治参与是一种非正常状态。消极的政治参与,如蒲岛郁夫所说的“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尚未充分享受政治参与权利的政治体制中;或者,在这种体制中,即便享有政治参与权利,但社会上的少数派或者具有强烈政治欲望的人们也容易采取这种行为。[14]显然,“暴力行为”属于消极的政治参与,但消极的政治参与却不能像蒲岛郁夫那样狭义地限于“用物理方式损坏他人或个人拥有的财产”,它还包含更广泛的内容。如政变与革命,暗杀与恐怖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也许有人不同意将“革命”作为消极的政治参与方式。虽然革命这一措辞可以用来指一切突然的变化,或者是表面上突然的变化;但人们还是倾向于将“革命”一词用于突然的政治变革[15],如日本学者就主张“凡是大规模引起体制急剧变更的政治事变都可称为革命”[16]。在某些意识形态影响下,人们将“革命”等同于“进步”或者社会进步的必要手段。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所谓“革命”必然是与非法和暴力相伴随的。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革命常常伴随着群众运动或叛乱、政变、组织暴动等”,“革命的变化一般是非法的,甚至是超法规的,是没有任何规定的无权威的变化”,而“革命变化的手段包括选举、宣传、怠工、罢工等,主要的非法手段一般是行使集团暴力”。[17]因此,革命在本质上必然是一种消极的政治参与。一个理性的政治社会,本能地倾向于抵制消极的政治参与。政治当局往往采取畅通公民政治参与渠道、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方式,来避免消极的政治参与。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

这里只探讨公民政治参与的常规状态,即积极的政治参与,至于消极的政治参与[18]在本书中不作讨论。综观各国政治实践,公民的积极的政治参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政治投票

政治投票是公民个人在相互竞争的政策或候选人之间表示其偏好的行为。[19]一般来说,投票既包括选举政治候选人,又包括通过投票决定政策。但在这里,笔者将投票界定为决定政策的行为。它是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政治愿望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也是公民参加人数最多的政治活动。公民通过政治投票,直接决定政策,这对公民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政治选举

政治选举是公民或选民对政治候选人表示其偏好的行为。政治选举的对象是政治候选人,而不包括政策。在政治选举中,公民通过选举候选人并由候选人当选后执行其对选民的事先承诺的政策而施加政治影响。公民对政治的影响是间接的,甚至还存在一定风险,即候选人当选后有可能不执行其事先承诺的政策。虽然存在这样的风险,但政治选举仍然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极为重要的方式。这是因为,现代国家已经证明,直接民主是不可能的,而只能实行以代议制度为核心的间接民主,也即是说,代议制度只能通过选举才能实现。选举活动除通过投票进行选举外还包括拜托熟人、朋友投票支持自己中意的候选人,向候选人和政党捐款或进行募捐活动,以及协助开展竞选等。

(三)合作活动

合作活动是指公民除政治投票和选举之外,以组织成员身份而非私人身份参与的政治活动。有学者又把合作活动称为地区活动,因为它主要是公民为了解决地区问题,而与他人合作进行的政治活动。合作活动范围极广,包括除政治投票、政治选举及为了家族利益而进行的(纯私人的)活动之外的所有政治活动。合作活动的特点是,参与不是个人的单独行动,而是与他人合作进行的集体行动。它与选举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由普通公民发起,不由权力机关组织。[20]合作活动具体包括政治结社、集体请愿、游行、示威以及抵制、抗税等。

(四)个别接触

个别接触指的是公民出于个人和家族利益而主动接触政府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表达政治愿望,并试图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个别接触的特点,一是不存在其他的合作者,而是一种(个人或家族的)单独行动;二是在个别接触这种政治参与活动中所要表达的愿望或利益要求往往不具有普遍性;三是通过个别接触对政治决策的影响与前几种方式相比要小。但个别接触仍然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之一,这是因为,虽然个别接触看上去有点像私人的行为,但对于与之接触的政府及公职人员而言,它绝不是私人行为。政府和公职人员会通过统计学的原理来对个别接触进行处理,换句话说,个别接触的范围、规模、强度也会成为政治决策的重要依据。例如,在一般意义上说,公民的信访可看做是典型的个别接触,但有关政府部门往往通过对一定时期信访涉及的问题及信访量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工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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