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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私营企业主就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与所有者,是新社会阶层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群体。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参与者,是目前中国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体户是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出现的一个新社会阶层群体,是个体经济的人格化代表。经历了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迁,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作为新社会阶层,其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一)新社会阶层的概念界定

“新社会阶层”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江泽民同志于2001年《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的,以此概括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不同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新的社会群体。2006年7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具体地说,新社会阶层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户、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六个方面的人员。

1.私营企业主

私营企业主就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与所有者,是新社会阶层中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群体。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经济地位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而逐步提高,在当前我国社会各个阶层中,属于经济地位较高的阶层之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私营企业目前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了国有企业工人下岗再就业的压力,并参与了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促进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满足了社会多方面的需要,繁荣了城乡的市场,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贡献了大量的税收,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广泛,主要以三类精英为主,即机关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的来源多样性及其现实状况,使得他们的思想观念不尽一致,利益指向上也存在一定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互轻视、歧视以致敌视的心理和行为。私营企业主一般集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对企业资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私营企业主在企业中居于绝对的核心地位,掌握了企业运营的决策权和企业剩余利润的分配权。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参与者,是目前中国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2.个体户

个体户是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出现的一个新社会阶层群体,是个体经济的人格化代表。他们拥有一定的资金和生产资料,一般以家庭为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从经济增长贡献来看,个体经济一直是整体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个体经济迅速成长并不断壮大,在发展生产力、繁荣市场、解决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对政治、社会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深刻影响。目前个体户主要由农民和下岗职工组成。由于农民个体户受最初经济实力的限制,真正经营成功、拥有相当数量固定资产的人极少,这导致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都相对缺乏的农民比以前难以进入个体户行列,因此农村个体户尽管数量上一直在增长,但所占总数的比重一直在下降,农民身份的个体户比重减少,而下岗职工在个体户中所占的比例增大。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个体户已经逐步成为一个规模越来越大的群体,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自身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提升了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

3.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往往管理水平较高,而且拥有技术先进、市场前景看好的科技项目,因而起点很高,近年来发展也十分迅速,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科技体制创新的产物,是创造市场活力、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要件之一是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这些科技人员普遍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拥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具有研究、开发和营销的创新能力,是先进生产力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代表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估量的生力军。

4.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于中国采取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政策,来自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对华投资项目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含量明显提高,高技术产业和在中国国内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投资项目也在大量增加。这对于中国吸收外资、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经历了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变迁,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作为新社会阶层,其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这些供职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很多都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且有许多是从海外回来的,或者有被外送培训的经历,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较大。他们人数不多,经济收入较高,同时承担失业的风险和严格管理。目前,他们的经济地位、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的跃迁,甚至在他们自己还没有意识的情况下,社会认可度已经超越了他们的自我意识度,是一支引人注目、非常活跃的力量。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

中介组织从事的多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兴的行业,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成熟化、专业化的社会分工有密切关系。中介组织活动领域广阔服务职能多样,在社会中发挥着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协调社会主体关系等方面的功能,现实中存在着行业协会、鉴证监督、咨询代理社会公益等多种类型的机构。中介组织与其说是“新兴社会组织”,不如说是“再生社会组织”。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揽了几乎所有的社会服务职能,当时从事司法辩护、经济鉴证的工作人员不是没有,而是完全包括于政府机构当中。在政府职能的调整过程中,才通过这些职能的社会化,逐步将这部分政府机构剥离出来,形成中介组织。中介组织的出现,标志我国社会结构向现代化的目标迈出坚实的一步。中介组织最早的从业人员都是来自政府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尤其如公证、仲裁、会计、审计等公共服务组织的人员都是从政府专业部门调拨过来的。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从事的是专业性的服务工作,如律师、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都要通过严格的专业资格考试才能正式执业。因此,中介组织人员群体是一个掌握大量文化、知识资源的群体。

6.自由职业人员

随着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群体发生了极大的分化。其中,一个社会群体以其极快的发展壮大速度和全新的就业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就是自由职业者群体。所谓自由职业者,主要指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和专长,以个人的身份直接在市场交换一般劳动产品、精神劳动产品或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并获取报酬以此谋生的知识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是从知识分子队伍中分化而来的新社会阶层,构成自由职业人员这一阶层的主体是辞掉单位固定工作的知识分子,也有一些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加入到这一行列。自由职业者群体的形成有体制转轨、政策调整、市场开放等外部因素和利益驱动、生存压力、价值实现、个性张扬、教育年限延长等内部原因。随着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社会阶层之间的人员流动无论在流速上还是在流量上都会有大的增加,从事自由职业的人也会逐渐增多,并成为社会中等收入者阶层的中坚力量。自由职业者群体通常无固定服务单位、无固定工作内容,工作和生活基本处于自由状态,不受任何组织或机构的限制,他们拥有“工作时间自由支配”、“工作环境自由支配”、“工作内容自由支配”等独立性。当代中国的自由职业人员的职业范围很广,涉及科技、卫生、教育、文化、艺术、服务等许多领域。从政治面貌来看,党外人士所占比例较高。他们来源广泛,内部成分复杂,文化程度普遍比较高,绝大多数接受过高等教育或受过某种专业的训练,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较专业的职业素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政治参与的概念界定

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学中经常使用的概念,用以描述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权开放进程中公民进入和影响政治生活的活动和过程。政治参与是随着西方现代化进程中民主扩展和演进的过程而不断凸显和扩大的,其界定是有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背景和政治内涵的。有些政治学者甚至指出,19世纪末以来的欧洲政治史,本质上就是一部“政治参与渠道”的扩展史。按照他们的见解,西方民主政治的演化,实际上是沿循两种方式推进的:一是“政治参与之权利项目”的逐渐增加,例如选举权、请愿权、结社权等权利逐一增添;二是分享“政治参与权利之人数”的逐渐增多,例如选举权的历史,便是渐渐取消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种族及性别等限制,从而使得享有选举权的人数逐步增多,终至成为全体公民共享权利的一个过程。[3]因此,政治参与的概念和理论,虽是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政治发展理论勃兴之时,也是为了描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状况的,但其内在的实质和标准却和西方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历史内涵紧密相关。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环境和政治发展现实中,政治参与则有一个本土化转化和界定的问题。

1.西方学者对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

通过对公民政治参与理论和实践的考察可知,早在古希腊政治学说中就已孕育着某种政治参与的思想,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思想则是来源于近代民主理论中有关人民权利的思想。最先对政治参与进行系统思考的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卢梭把公民的有效参与看作是确保自由和民主的首要前提。他主张公民直接参与政治,决定公共事务。卢梭强调公民参与是基于他的主权在民理论和他对代议制民主的强烈批评态度。他认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由主权者人民直接表达而不可能被代表。第一个明确论及公民政治参与在实践和理论方面意义的是法国近代政治学家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托克维尔指出,美国是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其原因不仅仅是由于美国公民享有一些平等的条件,还在于美国公民在各个领域中有着广泛的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大批研究政治参与的理论和论著,政治参与真正成为政治学的一个研究领域。随着政治参与研究的日渐兴盛,政治参与的界定问题也被突出出来。由于分析和观察政治参与行为的角度不同,不同学者对政治参与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美国学者帕特里·J·孔奇认为:“政治参与是在政治体制的各个层次中,意图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抉择的个别公民的一切自愿活动。”[4]此定义把政治参与看作是个别公民的自愿活动。

诺曼·H·尼和西德尼·维巴认为,“就政治参与这个术语来说,我们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即“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5]。在此定义中,他们排除了非暴力反抗及政治暴力、政变,以及巩固政府的行为和政府所动员的政治行为,将核心特征限定为平民的合法参与行为。

巴恩斯和凯思在其著作《政治行为:五个西方民主国家的群众参与》中,则把政治参与界定为:“政治参与是在政治的各个层次中意图影响政治抉择的公民的一切自愿活动,它也包括抗议和暴力行为。”[6]此政治参与定义的核心特征是包括了合法参与和非法的暴力抗议,但强调自愿性参与而排除了非自愿性的动员性参与。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政治参与是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7]。《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英文版)第12卷认为:“政治参与是指社会成员在选择统治者,直接或间接地在形成公共政策过程中所分享的那些自愿活动”[8]

塞缪尔·P·亨廷顿和琼·M·纳尔逊在其著作《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9],这一核心定义的关键要点在于以下几项:第一,政治参与包括活动而不包括态度,由此把客观的政治活动和主观的政治态度区别开来;第二,政治参与是指平民的政治活动,由此把政治参与者和政治职业者区别开来;第三,政治参与是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这类活动的目标指向公共当局,由此把针对政府的公共活动和针对企业或社会的公共活动区别开来,也即把政治参与和经济参与、社会参与区别开来;第四,政治参与包括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产生实际效果和是否合法;第五,政治参与不仅包括行动者本人自发的影响政府决策的自动参与活动,也包括行动者受他人策动而发生的动员参与活动。因为自动参与和动员参与在实际行为中的界限难以区分,二者也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相互转化。

2.中国学者对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

塞缪尔·P·亨廷顿和琼·M·纳尔逊可以说给出了政治参与的核心界定和关键区别,但是在中国的现代化和民主发展的语境中,政治参与还有一个参照中国政治发展现实的本土化定义问题,可以列举中国学者对政治参与的主要定义。

李景鹏较早给出了政治参与的定义,他认为:“政治参与是指人民通过投票、组党、加入政治团体等活动来直接或间接影响决策的行为。或者也可以说,人民通过参加政治生活,以各种不同方式影响不同层次的政治决策的行为。”[10]这一定义揭示了政治参与的实质是相对于政治管理自上而下的权力支配的一种反向的政治支配,是一种自下而上或者从外部向中心的权力运动,是人民将权利要求转化为权力运作的过程。民主制度是政治参与的前提,为政治参与提供一定的政治环境、政治原则、政治权利和参与方式。没有民主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政治参与也就无法顺利实现。

《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将政治参与定义为:“政治参与是指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11]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对政治参与的定义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它反映了公民在政治系统中政治活动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12]这一定义强调了公民参与的主体性、自愿性和选择性。

北京大学王浦劬教授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3]这一定义强调的是政治参与的合法方式和对整个政治体系活动的影响。并且王浦劬从政治参与的主体、本质、政治参与的外延和政治参与的目标与对象四个方面对政治参与进行了限定:第一,从参与的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第二,从政治参与的本质来看,政治参与是公民对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第三,从政治参与的外延来看,政治参与只限于合法手段影响政府活动,而不包括非法活动;第四,从政治参与的目标和对象来看,它不只是囿于政府决策,而且包括所有直接或间接同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

3.本文对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14]

基于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展开进程,结合中国政党主导型的现代化实际,依据政党主导的中国政治制度和民主发展架构,参照中国党政系统的层级多重性和政治参与的多样性,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概念可以定义为: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公民个体或公民群体和组织,以合法方式试图影响各个层级党政系统的制度构建、主体构成、体系运转、政策决策以及政府性工程,以实现其权利和利益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从政治参与的主体看,包括以普通公民身份进行的各种个体性和群体性影响活动,不包括体制内的政治职业者身份进行的政治活动和过程,但是政治职业者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的政治性活动包括在内。

第二,从政治参与的对象看,由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治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政治性的公权力,因此,不仅针对政府的影响活动,针对各个层级党的组织的影响活动也属于政治参与。

第三,从政治参与的方式看,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合法方式进行的影响活动都属于政治参与,如听证、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合法活动,但不包括以非法暴力方式和恐怖活动试图影响政治运作的行为。

第四,从政治参与的内容看,不仅针对各级党政系统政策的决策和执行,而且针对各级党政系统的设置、构成、运行的影响活动,如人民群体针对地方党政系统的机构改革、干部选任、绩效评估及党政主办的各种公益工程和民生工程的各种参与活动也属于政治参与。

第五,从政治参与的实质看,是普通公民以合法的权利为依据,以实现其利益为核心的影响活动,是公民将其合法权利转化为影响党政系统运作的权力的政治支配行为,是人民主权和人民主体性的体现和实现方式。

以上定义也许不够简明,但它能够适应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现实,可以适用于广阔地域和多重层级中各种党政系统内发生的政治参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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