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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完善监督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部分省市“人大监督工作交流研讨会”于9月12—13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召开。有同志认为,人大有四大职权,监督是其中之一。建议:1.研究论证设立人大监督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在办公厅建立监督协调处,检查、协调监督工作事务。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理论研究室

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部分省市“人大监督工作交流研讨会”于9月12—13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召开。与会同志围绕修改完善监督法,完善监督制度,推进监督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意见比较集中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有同志提出,要研究论证在监督法或者有关法律中增加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1.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2.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进行专项立法,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比如,建立正面清单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备案审查的标准、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等。

二、关于完善审议意见办理

有同志提出,要研究论证从以下六个方面修改完善监督法或者制定实施细则:1.明确审议意见的法律性质。规定,常委会开展相关监督活动形成的审议意见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应当依法办理或者处理,办理或者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依据。2.规范审议意见整理汇总审签程序。3.规范审议意见送交程序。4.规范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程序。5.规范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审议评价程序。6.完善审议意见社会公开程序,逐步实现常委会审议发言同步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专题询问常态化

有同志认为,近年来专题询问在各地普遍开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针对性不够强、抓不住问题症结以及不敢直面矛盾等,往往受到“表演”“作秀”“走过场”,甚至“糊弄百姓”的诟病。认为,询问是人大审议议题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主要作用是了解情况,不清楚就问,问清楚就行,问不清楚就再问,审议活动在问答互动过程中完成。专题询问层次更高、规模更大,其作用也更大,但其属性仍然是询问,而不是另一种监督形式。提出,完善专题询问工作要从促其常态化制度化入手。工作重点有四:一是选题立项常态化。常年公开征集选题。年年纳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监督计划和代表大会、常委会、专委会等“人大三会”的议程。二是会议形式常态化。实行“以需定会”,不要拘泥于某种形式。三是询问程序规范化。从询问准备到询问实施,从询问内容、范围及方式到答复内容、形式及要求,从询问实施后发送审议意见到反馈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等,逐个环节予以规范。四是扩大参与面,提高透明度。条件成熟时,通过媒体全过程向社会公开。要使专题询问真正成为关注民生之问、转变职能之问、狠抓落实之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关于完善刚性监督形式

有同志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启动质询这一刚性监督手段,力争先在常委会会议这一层次启动,围绕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大气污染、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启用,同时指导地方人大开展质询实践,推进质询实践成为增强监督实效的典范。

有同志建议,对质询案,研究论证在监督法或者有关法律中补充程序性规定。1.补充质询案审议层次的规定,对列为代表大会、常委会、专委会还是专题会议审议,如何进行选择,要采取列举或者概括等方式予以明确,以利地方遵循。2.补充关于质询案答复的规定,明确向谁答复、何时答复、以何种形式答复等问题。3.补充关于问责的规定,明确问责形式、问责主体、问责对象以及如何与党管干部有关规定衔接等问题。

有同志建议,对特定问题调查,研究论证在监督法或者有关法律中补充“定义”、“权限”和“时限”等规定。1.定义。对何为“特定问题”,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增加列举式规定。2.权限。明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获取证据和信息的权力,并明确对拒绝配合调查行为的制裁措施。3.时限。特定问题调查宜快不宜慢,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应设定合理的时间限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缩短,经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

五、关于各种监督形式关联行使

有同志认为,监督法规定的各种监督形式,“刚性”有强有弱,如果使各种监督方式的行使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就能从整体上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建议研究论证在监督法或者有关法律中制定各种监督形式从弱到强启动的程序,逐项明确启动更强监督形式的条件,一种监督形式启动,如果办不好,就依法依次启动刚性更强的监督方式。要建立健全与监督法相配套的七种监督方式细化分解制度,对选好“题”,定好时间、重点、人员,对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等的起草、审议、决定及后续工作等事宜,逐个环节作出规定。

六、关于健全监督工作机构

有同志认为,人大有四大职权,监督是其中之一。人大监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在组织实施中存在“散”的现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大都未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职能配置情况“五花八门”,监督项目“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监督工作计划由研究室起草,监督实施由各专工委执行,年终总结各写各的,由研究室汇总,对年度工作缺乏统筹谋划,对日常工作缺乏检查督促,对典型经验或者重大问题缺乏系统调查研究。建议:1.研究论证设立人大监督工作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当中,要有一个负责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不是专门委员会,而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就像法工委那样,要有个监工委,即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人不在多,少而精,对监督工作统一管理,统筹协调,以适应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2.从上到下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常委会办公厅,为主任会议行使监督工作统筹协调职责当好参谋助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在办公厅建立监督协调处,检查、协调监督工作事务

(执笔:王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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