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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关系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因为在中国现行的宪法制度中,人大和司法机关都是承载法治的机构。人大不仅享有立法权,更重要的是它还享有监督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力。因此,如何按照法治的要求,调整和充实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制度关系,从而实现人大权威与司法权威在法律基础上的统一,就成为依法治国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了制度系统中的多重关系。其中,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从而也是最需要重视的一对关系。这是因为在中国现行的宪法制度中,人大和司法机关都是承载法治的机构。人大在整体上、根本上承载着法治;而司法机关则具体地履行着法治的功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的法治发展影响巨大。由于制度上人大和司法机关在法治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在我国,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其现实体现便有所谓人大权威和司法权威之分。而此两者之间常常出现的矛盾也构成了我国法治领域的一个独特问题。在法治的发展中,学者们常常强调司法权威对实现法治的重要性,因为尽管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在理论上是可分的,但在社会对权威的认知上两者则就是一回事,没有司法权威的社会,法律就不会享有权威,也就不会有法治的社会状态。但是,在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司法机关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人大不仅享有立法权,更重要的是它还享有监督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权力。在此情况下,司法形成权威的基本制度条件便存在着某种相悖的情况。因此,如何按照法治的要求,调整和充实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制度关系,从而实现人大权威与司法权威在法律基础上的统一,就成为依法治国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增广贤文》明·佚名】人心似铁,官法如炉。善化不足,恶化有余。

【译文】如果把人心比作铁的话,国家的法律则像冶铁的熔炉。如果善性对你的感化不够,则恶性对你的感化就会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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