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稳步推进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稳步推进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但也有部分市县人大坚持开展任后监督工作。二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工作评议中的监督作用。保定市唐县人大常委会,不断改进被任命人员述职方式。晋州市人大规定,在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20%的单位15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单位负责人要写出履职保证书。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被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正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形式之一,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

李同义

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干部,特别是政府组成人员,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中都是“关键少数”,他们在推进河北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做到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勤政廉政、为民用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逐步推进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举措。

为研究探讨开展人大常委会任后监督工作搞好述职评议,我们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做好任后监督工作,开展述职评议基本情况

行使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任命干部实施任后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能,这对提高任命干部的法治意识、人大意识、自律意识,自觉做到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十分必要。

2003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述职评议的试行办法》,对人大任命干部实施述职评议的方法、范围、对象、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过程中也取得了很好效果。从调研情况看,《监督法》颁布后,人大的监督工作,主要以工作层面的监督为主,对任命人员没有直接进行监督。监督力度的缺失,也造成一些任命人员出现为政不勤、为政不廉,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影响。但也有部分市县人大坚持开展任后监督工作。结合工作评议、专项检查、满意度测评等对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进行工作评议。如∶石家庄的晋州市,保定的唐县等县(市),这项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效果较好。它们的一些做法为今后开展任后监督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党委重视支持。晋州市委和唐县县委在人大开展对“一府两院”工作评议中,给予大力支持,把评议意见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保证了评议质量。二是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工作评议中的监督作用。2014年以来,晋州市人大两次组织在人大会议和常委会上开展评议。用他们的话说,现场评议,让部门领导“红红脸、出出汗”。今年3月的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让政府副市长、“法检”两长和市直36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上作了履职承诺情况报告。全体代表按照“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现场投票,结果当场公布结果,使无论平时工作表现好的还是在评议中较差的都有压力。三是不断创新评议方式。保定市唐县人大常委会,不断改进被任命人员述职方式。从2012年开始,每年选择部分“一府两院”组织人员在县电视台述职。2014年又搞了电视问政,让“一府两院”部分组成人员与市县人大代表及群众代表“面对面”述职,同时进行现场测评。四是注重评议结果运用,让工作落到实处。晋州市人大规定,在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20%的单位15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单位负责人要写出履职保证书。虽然评议中没有低于20%的单位,那些排名较后的部门负责人却受到深深触动,主动进行了自查自纠和整改。调研中感到,尽管县级人大开展的是工作层面的评议监督,实质上也是对人大任命人员的监督和评议,较好地调动了任命人员履职尽责,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二、做好任后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或困难。

从调研情况看,对于如何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尽管有些省市县人大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从目前看这些工作开展得比较滞后(相比开展立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专项评议等),多数地方在党委研究提名人选后,到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时间都比较紧。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往往只能从考察材料和简历中去了解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对思想素质、以往表现、工作能力等不能全面了解。人大常委会也往往在任命后,不再跟踪问效,了解履职情况,监督缺位。究其原因有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也与《监督法》没有涉及对一些普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监督也有一定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认识上还没有真正到位,存在不敢监督倾向。有的认为党管干部,决策权在党委,党委在考虑人选时,组织、纪检部门已经对干部进行了监督和考核,人大对任命干部再开展述职评议,怕会越位和党委争权。有的认为人大已经有了人事任免权,对任后的监督可有可无。不如搞好对事的监督,解决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民生问题。由于认识上不到位,造成人大实施监督难以开展。

二是缺乏监督方式,存在重任轻免现象。《监督法》颁布后,由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没有明确的要求,造成地方各级人大在对人的监督上有些迷茫,感到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单一,有的只是停留在工作层面,对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缺乏了解和监督。有的甚至把任后监督放在一边,只是做好任命工作,至于任命干部能否胜任本职缺乏系统了解,有的只是在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或渎职时,才启动辞职、罢免等程序。削弱了人大人事任免权的权威。

三是对事的监督多,没有把工作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近些年,地方人大在落实《监督法》方面,都加大了监督力度,如∶开展专项工作评议,专项工作执法检查,工作督导等,取得了很好效果,但在监督工作中,对责任人的监督没能很好与工作结合起来,部门工作开展的如何,“一把手”要负主体责任,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有一把手因为部门工作开展不力被追责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监督,削弱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三、对推进任后监督工作开展述职评议的建议

(一)法律依据

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需要,也是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六)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监督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和任命述职评议的试行办法》,规定了对省人大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被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正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形式之一,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总之,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二)开展述职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

开展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三严三实”要求的有力措施,可以促进任命干部遵规守纪,防止违法违纪问题发生。述职评议与党管干部原则是根本一致的,同时又提供了一条有利于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渠道。开展述职评议,可以对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衡量,作出总体评价,激励其正确认识自己,发现问题改进不足积极进取,防止懒政、慵政问题发生,自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同时,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必须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要把述职评议的具体方案,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述职评议时,要邀请组织部门,纪检、政法部门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评议结果要及时报送党委,抄送组织部门,这样利于党委从更宽的角度加深对干部的了解,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

(三)开展述职评议要把握好几个关节点

述职评议的目的在于提高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法治意识、人民意识、公仆意识,增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使命感、责任感,着力于改进和推动工作。为此,要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1.评议内容要紧贴评议对象工作职能。主任会议确定年度述职评议对象时,要紧密结合其所在部门的工作和职能要求。如∶确定环境保护厅厅长时,要紧密围绕当前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治理,采取办法措施是否有效,工作中能否善于发挥班子整体作用,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如何,工作中是否做到依法履职模范带头,有无失职渎职或责任心缺失等问题,既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确定评议内容;这样就能够把工作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又促进干部依法履职尽责。

2.注重调查研究、依法判断履职好坏。评议展开前,评议工作小组成员要深入到评议对象所在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单独谈话、开通电话、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充分听取对述职评议对象的意见,全面综合地了解述职干部履职情况。再结合本人的书面述职报告,给其一个客观公正又比较切合实际的评价。这样既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又能收到客观公正的效果。

3.定好述职内容。述职报告是保证评议效果的关键,一定要真实反映述职人员一年来的思想、工作、作风和履职情况,查找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贴切。报告内容要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提出的“五个必须”要求情况;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为民解忧情况,牢记为民宗旨,自觉为民掌权、为民用权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撰写。起草完成后,征求班子的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才能上报人大常委会,以确保述职报告的质量。

4.注重评议结果运用。述职评议结束后要对评议的结果,特别是评议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经主任会议确定后,要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向述职干部本人反馈,并提出限时整改的时间要求。同时,要把常委会对述职干部的评议情况告知本人,使其既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成绩的评价,又明确整改的内容,这样既有利于激励和鞭策述职人员分析查找问题的原因,又促进其增强整改的针对性。

(四)创造性开展述职评议,不断提高监督实效

述职评议作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决定任命干部的有效监督形式,要与时俱进,结合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改革创新,使述职评议工作更具实效性,更加贴近工作,推动工作落实。要做到几个结合。一是述职评议要与工作监督结合起来。《监督法》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我们以此来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通过听取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的专项工作情况报告,对涉及其履职的主要工作,如∶落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管理、公共安全、案件审理与执行、农村面貌提升、食品卫生安全等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可以全面了解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做到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要把述职评议与依法履职结合起来。评议工作准备阶段,有计划地对评议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工作和机关自身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座谈、问卷调查、实地察看等方式来全面了解和掌握评议对象履行职责、遵规守纪、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群众威信等情况。三是述职评议要与人大代表的监督结合起来。通过检查代表议案办理质量,组织代表到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开展工作评议,进行民意调查等活动来加强对任命干部的工作监督。把评议和调查情况作为对评议对象进行总体评价的重要内容。

总之,述职评议工作不能只满足按部就班,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拓宽思路、善于总结,使述职评议成为促进任命干部依法尽责、依法履职,为民掌权用权,慎言慎行、勤政廉政的有效手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