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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规定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了作为法人的实质性要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改革的要求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已成为制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障碍。同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滞后于实践,也制约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从法律规定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法律地位,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了作为法人的实质性要件。我国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法可依,唯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一直以来无名无实。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改革的要求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已成为制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障碍。同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滞后于实践,也制约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只有解决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政策要求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等要求,北京市作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行地区,应在法律法规完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快探索,为全国其他省份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一方面,积极申报承担国家试点任务,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试点,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另一方面,针对北京市改制现状,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重点解决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不统一、投资主体地位不明确、税收优惠不能落实等实际问题,并在申办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和贷款方面给予合作社法人应有地位,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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