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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益捐赠法》的建议

时间:2022-09-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益捐赠法应该独立于现存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专为公益捐赠及其组织而立,包括捐赠者和公益基金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公益捐赠为企业的利益服务,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在有关基金会或个人捐赠者依法行事的前提下,政府指定受理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取消必须有挂靠单位的限制,不对其日常工作进行干预。

关于完善《公益捐赠法》的建议[1]

(2004年3月)

目前中国社会分配两极分化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其他国家经验,作为政府收入再分配等政策的一个补充,通过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布,扶助弱势群体。随着经济社会进步,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乐于资助公益事业;另有一些并不富有但是关心民间疾苦和社会改良的人士热心于公益事业,他们已经发展起形形色色的民间公益组织,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以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主旨,但是由于它(1)没有涉及建立基金会之类公益组织,似乎捐赠对象只限于现有的组织或单项事业;(2)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的条款模糊,也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执行部门,致使未能起到保障公益捐赠的应有作用;(3)1998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例》则规定其成立必须由主管业务单位批准,通篇是“不得”做什么,关于保障权益的条款空泛。

有鉴于此,就公益事业而言,出台一部专门用于民间公益捐赠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成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的常规现象,从而得以持续发展。

公益捐赠法应该独立于现存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专为公益捐赠及其组织而立,包括捐赠者和公益基金会的权利和义务。大致可有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对何谓公益事业,明确规定范围(上述1999年的公益捐赠法已有所规定,还可考虑补充。至少还应加“法律救助”的内容);同时也可以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活动,例如政治活动、传教等。

2.明确捐赠人的权利,包括所捐款项享受免税待遇,对款项用途的知情权等。

3.对基金会以及类似组织规定最低标准的组织要求:例如宗旨、章程、决策机构等。但对注册资金应降低门槛。

4.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款成立的公益基金会应完全独立于捐赠者,由专人组成的独立机构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符合其宗旨的用项。不得通过公益捐赠为企业的利益服务(例如变相宣传、推销本企业的品牌),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擅自挪用。

5.基金会的财务及用项必须完全透明,每年(或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并向公众公布。

6.基金会的投资或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所有收入必须用于公益事业。规定基金会每年捐赠数与其资产的比例(美国目前的规定是每年必须用掉当年资产数的5%)。另外投资所得是否交税,交多少,也应有特殊规定。

7.规定登记的部门。在有关基金会或个人捐赠者依法行事的前提下,政府指定受理登记部门,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取消必须有挂靠单位的限制,不对其日常工作进行干预。

【注释】

[1]这是本书作者2004年3月3日领衔提出的全国政协提案,提案号:4069;联合提案人有郭树清、秦晓、殷介炎、康义、乌杰和林毅夫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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