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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教育捐赠税收激励机制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立法应当建立统一的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对未通过公益团体或国家机关而直接进行公益捐赠的个人和企业,如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确实进行了公益捐赠的,立法应规定也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通过指定国家公益组织捐赠才能享受,而直接针对受捐赠教育机构和个人并不能享受优惠。

(三)建立和完善教育捐赠税收激励机制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捐赠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美国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以促进捐赠行为,如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不征税,且将捐赠额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并同时对遗产征收高额税收。这一政策效果是,使得纳税人在捐赠和纳税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效用最大化行为,最终增加捐赠决策。”(19)目前我国关于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散件在不同类型的文件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有关规定没有有效衔接,导致实践中税收减免操作比较混乱。立法应当建立统一的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1.建立统一的教育捐赠税收减免体系

目前,政府对教育捐赠的政策上的支持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来调节,但是,现有有关教育捐赠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没有有效衔接,导致实践中税收减免操作中的混乱。《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教育等公益事业向公益型组织捐款的,其中,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企业捐赠数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向慈善机构、基金会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型捐赠,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通过以上规定可知,目前对教育捐赠有区别性的划分,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对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享有税收减免优惠比一般教育捐赠幅度较大,这就导致公众对教育捐赠税收优惠认识上的混乱,不利于激发公众在教育捐赠上的热情,客观上也制约了教育捐赠的发展。由此,为了统一公众对教育捐赠税收优惠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教育捐赠的热情,从而使得教育捐赠得以更快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统一教育捐赠税收减免体系。只要是公众实施教育捐赠行为,都可以享有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优惠,为教育捐赠提供激励保障机制。

同时,针对捐赠人,目前实行优惠是个人捐赠其收入的30%可获免税,企业税前利润的12%可用于免税捐赠公益,可以适当提高捐赠扣除的比例,加大优惠力度,推动捐赠人捐赠的积极性。

2.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受赠机构范围

应该继续扩大受赠机构的范围,直至向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团体进行捐赠的也能享受税收扣除;或者规定只要通过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公益团体接受捐赠均免征所得税,改目前的“特许机构捐赠抵扣制”为“直接捐赠抵扣制”。另外,对未通过公益团体或国家机关而直接进行公益捐赠的个人和企业,如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确实进行了公益捐赠的,立法应规定也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制定科学的计税基础和价格体系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第62条和第66条分别规定了捐赠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计算方法,都是以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这些规定虽然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价值确定提供了明确的基础,但还没有明确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计价程序,以及由哪些机构来评估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些仍存在的问题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另外,企业捐赠实物资产的应该免征增值税。因为目前我国企业捐赠实物资产还需要交增值税,要等到缴纳所得税时才有税前的抵扣优惠,这不利于鼓励企业物资捐赠。由于企业捐赠给公益组织的产品没有进入市场,而是直接转移到了需要产品的弱势消费群体,生产企业并未获得增值收入,因此建议捐赠物资按照其成本价、凭公益机构的捐赠收据计入企业成本而免征增值税。

4.允许捐赠企业成本抵减增值税

鉴于我国主体税种是流转税,一些企业可能在不盈利或盈利较少的情况下也有捐赠行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流转税中给予税收优惠。如韩国税法规定,非个人的公司、组织或者机构对政府、国防建设和救灾的捐赠,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作为亏损予以减免;对非营利公益学校的捐赠,当其作为设备、教育或研究基金时,可计入费用予以减免,但减免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将转账损失扣除之后的总收入额。比利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捐赠,可以作为非应税项目扣除,捐赠的扣除额既不能超过2 000万比利时法郎,也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5%。因此,我国应该借鉴这些比较好的经验,对于亏损企业或没有多少盈利的企业捐赠,可将企业捐赠资金作为企业费用计入成本,在企业缴纳增值税时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这样就可激励更多的企业参与慈善事业。(20)

5.规范税收优惠的程序

应规范和简化税收优惠程序,便于捐赠人实现优惠手续的办理。目前我国教育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通过指定国家公益组织捐赠才能享受,而直接针对受捐赠教育机构和个人并不能享受优惠。对于捐赠人来说,“很难知道自己都有哪些选择,符合资格的组织都在一文一批的文件中,不同的组织、对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程度也不一样。其中,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7家机构比规定的优惠更高,是税前全额扣除的。能捐给谁?如何捐?多少优惠?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能够获取?花费于信息、程序中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心理成本高了,捐赠的动力就少了。”(21)所以拓宽捐赠人的捐赠渠道,简化和规范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需要立法统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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