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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家法治实力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强化良法善治。应当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设计一套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用以科学量化地评估我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

当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从以下方面不断增强国家法治实力。

【《史记》西汉·司马迁】治天下终不以私乱公。

【译文】治理天下终究不能因私情而损害公事。

第一,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整合国家法治实力。2011年3月,我国向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虽然制定了数目可观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发展成了一个法律大国,但我国还不是一个法治大国,更不是一个法治强国。提升国家法治实力,必须全面系统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它应该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个环节,涵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涉及法治的价值理念、制度规范和运用实施等各个层面,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第二,强化良法善治,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义,就是良法善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用现代政治学的话语来表述,“良法”就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法律制度体系;“善治”就是运用国家法律和制度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过程和结果。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必须强化良法善治。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与基础。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习近平总书记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就是要求应当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创制良法就是国家制定和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法律制度体系。国家治理法治化所倡导的法治基本价值,是评价法“良”与否的重要尺度,是创制良法体系的价值追求和实现良法善治的伦理导向。“良法”对立法的要求和评判,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具有良善的正当价值取向,符合正义、公平、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等的价值标准;二是立法应当是民意的汇集和表达,立法能否充分保障人民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否体现人民的整体意志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评价立法“良”与“恶”的一个重要标准;三是立法程序应当科学与民主,良法的生产应当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来保障和实现;四是立法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关系发展的实际,具有针对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五是立法应当具有整体协调性和内在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

第三,完善法律体系,增强国家依法治理水平。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反映着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国家政权的领导力、凝聚力和治理力。国家立法愈发展,法律体系愈完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就愈完备、愈规范、愈成熟。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标志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各个主要方面已经有制度可用、有法律可依、有规章可遵、有程序可循,表明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体现了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基本成熟和定型。

【《史记》西汉·司马迁】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

【译文】依靠权势交结的朋友,等到权势没有了,交情也就疏远了。

第四,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提高国家依法治理能力。宪法和法律的良好实施,实质上就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行和贯彻执行;执政党和国家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能力,实质上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有了法律而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他还说:“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要的是提高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和国家依法治理的能力,提高实施宪法和法律、执行各项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应当更加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努力把纸面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把法律条文中的制度变为社会生活中的行动,通过法治方式和法律实施不断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国家依法治理能力,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应当着力解决以下问题: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通过完善立法来推进宪法实施;建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同步推进机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宪法实施情况的内容;完善对法律法规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对党内规章制度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加强对宪法修改完善和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理论研究,尽快设立我国的宪法监督委员会。

第五,推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提高国家依法治理效能。一个国家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法治实力,在这个国家应当可以推广和复制,可以量化测评。应当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设计一套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用以科学量化地评估我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可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分为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成本三个基本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部分,将宪法规范、法律体系、国家制度、相关体制等制度体系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等设计为具体评价指标;在国家治理能力部分,将执政党依法执政能力、人民当家作主能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能力,以及公权力主体实施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能力、治党治国治军的能力、内政外交国防的能力、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等设计为具体评价指标;在国家治理成本部分,将税收负担、资源消耗、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维稳成本、风险成本、试错成本、运行成本、反腐成本等设计为具体评价指标,通过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治“GDP”指数,使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质量可以实际测量,具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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