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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之所以说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大致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首先,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走法治道路、建立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出路。在实现治理现代化,走向善治的过程中,同非民族自治地方一样,法治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途径和保障,法治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法治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_单行条例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实践为例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的执政兴衰,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6]。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治理是文化认同、文化共识之上的规则之治、宪政之治,国家治理能力就是法治能力,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法治体系。[7]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国家治理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国家治理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完善、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法治是执政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些科学论断和丰富实践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之所以说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大致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首先,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历史,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法治与人治的不同是,人治是可能因领导人的更迭、领导人注意力重心的变化而变更的,法治则因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适性而体现国家意志,可以确保社会按照既定法律有序发展。同时,法律还具有公开性的重要特点,是社会公众人人可见、可用并可据以判断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一切人际交往关系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守法、是否合法的准绳。因此,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必须在社会治理中全力遵守、全力维护的。

其次,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根本手段。社会治理有多种手段,除法治手段外,主要还有政策手段、道德手段、经济手段等。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普适性和公开性等特点,此外还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些是其他社会调节手段所不能全部具备的。例如,政策手段,虽也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它的权威性不像法律那样体现国家意志。党的政策当然也具有相当强的权威性,但它不可能像法律那样拥有实现它的整套国家机器来保证贯彻。政策的贯彻落实,依靠的是党员和干部的自觉,依靠的是思想教育。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看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非个别的、偶然的现象。政策也不具备法律的稳定性,它完全可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法律则不同,一经制定、颁布,在它所规定适用的地域里,上自皇帝老子,下至平头百姓,举国之内一律都得严格遵行。

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首先要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当下的社会治理中,由于步入改革的深水区,在不少方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涉及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非以法为治,非紧紧抓住法治这一根本手段,是不可能达到治理社会的目标、不可能收获“善治”效果的。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基本行为方式都必须实现法治化。走法治道路、建立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出路。我们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与协调机制,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和自身事务。

对民族自治地方来说,要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民族的团结进步、边疆的繁荣稳定,迫切需要实现治理的现代化,从统治走向治理,从善政不断走向善治。在实现治理现代化,走向善治的过程中,同非民族自治地方一样,法治是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途径和保障,法治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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