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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宪法维度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言之,宪法不仅使现代国家治理具有合宪性,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的方向保证。现行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框架奠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其社会主义性质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政治方向。法治作为宪法原则高度凝练和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宪法维度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宪法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生活的神经枢纽。宪法的发明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还没有哪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比得上宪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福祉。”[11]亚里士多德说:宪法“乃人类生活的方式”。特别是在民主政治的语境下,宪法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宪法之道,乃治国之道,当今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有效的国家治理,共同的经验是靠宪法。同样,对于我国的国家治理而言,宪法以其所兼具的政治法属性和根本法属性贯穿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统领作用。“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些论断充分表明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优先性,也表明党和政府对宪法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意义的清醒认识。宪法之所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维度,不仅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依据,保证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正确的政治方向;而且表现在宪法是社会价值共识和制度共识的凝聚体和最大公约数,宪法共识是最根本的国家共识,宪法以其承载着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凝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共识,引领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更表现在宪法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法治思维,实施宪法的能力是最根本的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保证。

(一)宪法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方向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奠定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现代国家治理都是在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框架下进行的。尽管由宪法法律所确立、建构和定型的国家制度不能涵盖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全部内容,但由于宪法所具有的政治法和根本法属性,宪法所确立的制度框架无疑是国家治理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依托。这一制度体系经由宪法确立定型后,具有了坚实的定力,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是制定、调整国家治理政策的基本依据和最高准则,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遵循。简言之,宪法不仅使现代国家治理具有合宪性,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的方向保证。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国家治理有其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政治方向,即坚持社会主义,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高载体。“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2]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既清楚地阐明了我国宪法的性质与属性,又明确了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现行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框架奠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其社会主义性质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政治方向。具体而言,我国宪法明确了国家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性质,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民主制度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科学教育文化制度等等,这些基本制度经宪法固定下来,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制度基础,统一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位一体的国家治理模式,服务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目标。同时,宪法通过其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机制,为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提供法律基础与依据,以开放、包容、协商等鲜明的时代特征奠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法基础。因此,“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就必须坚定宪法自信。没有坚定的宪法自信,就不可能有道路、理论、制度的自信”[13]。只有坚定宪法自信,才能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宪法凝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亚里士多德曾说:“已制定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遵守,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4]。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把公平、正义、民主、公共利益等作为基本价值。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没有法治,社会无法走向公平正义。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宪法是法治的灵魂,法治的核心是宪法之治,法治精神就是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精神。我国宪法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和民主理念,宪法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包容、协商等公共价值理性,为国家治理奠定了坚实的价值基础。我国宪法经过四次修改完善,积极回应了新形势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其法治精神也在不断彰显。在我国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原则性规定了有关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弱者生存等制度,从根本法的高度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比较充分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宪法权利,保证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特别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人财产权载入宪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表明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更是保障公民权利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法治作为宪法原则高度凝练和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

“宪法是国家根本制度的载体,更是国家核心价值体系的载体”[15],体现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全社会的政治价值共识,也必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诉求。我国宪法凝聚着中国人民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企盼,反映了社会最主流的价值追求,并以其国家根本法的至上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为社会核心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法治保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法治化和集中体现。在价值多元、歧见纷乱的社会转型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和自信,凝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共识,从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赋予必要的价值引领。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在这方面责无旁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确立国家治理体系价值目标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宪法所确认和追求的价值具有高度契合性,在宪法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范中都有所体现。[16]可以说,宪法作为一种制度和文化的存在,不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也高度涵盖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因此,遵循宪法法律至上理念,使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宪法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价值追求的引领功能。

(三)实施宪法的能力是最根本的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统一,“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统领这个制度系统并使之协调运转的是宪法。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最高表现形式和制度载体”,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17]宪法和法律的良好实施,实质上就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行和贯彻执行。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法治能力是现代国家治理能力中的核心能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是要增强治理国家的权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遵守力,提高国家制度体系的运行力、执行力。善于用宪法精神引领国家治理、用宪法思维谋划国家治理、用宪法方式推进国家治理。[18]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决定国家治理的正当合理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重要的宪法实施主体,其实施宪法的能力无疑是最根本的治理能力。提高党实施宪法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使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的优势真正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宪法实施能力即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遵守宪法、运用宪法、发展宪法,并以宪法为依据进行制度创新的本领。[19]具体到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就是中国共产党要模范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坚持依宪执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维护司法、带头守法;运用宪法思维治国理政,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以宪法凝聚改革共识,遵循宪法原则制定决策,按照宪法逻辑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依据宪法精神理顺利益关系;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契机发展宪法,创新宪法实施机制,强化宪法监督的功能与效力,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注 释

[1] 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5日。

[2] 柏维春:《制度自信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2期。

[3] 王浦劬:《科学把握“国家治理”的含义》,《光明日报》2014年6月18日。

[4]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5]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6]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9页。

[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8]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年1月1日。

[9] 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4年2月18日。

[10]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11] 张庆福、李忠:《中国宪法一百年:回顾与展望》,载于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12]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13] 陈斯喜:《坚定宪法自信 维护宪法权威》,《光明日报》2012年12月7日。

[1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第199页。

[15] 宋海春、张桂英:《社会转型期改革共识的法治意蕴》,《东北师大学报》2014年第2期。

[16] 参见张桂英:《宪法权利保障与执政党行宪能力刍议》,《东北师大学报》2012年第5期。

[17]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18] 同 上。

[19] 宋海春、张桂英:《中国共产党行宪能力建设的历史与经验》,《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6期。

【注释】

[1]宋海春(1963— ),法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桂英(1966— ),法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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