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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改革的政治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整体性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推动下的司法改革必然是整体性的。同时也表明,党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领导者、决策者。近一二十年的发展进程,基本契合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未来司法改革的推进,也必然依赖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司法改革不可能以具体司法制度为目标,必然整体推进。与经济改革相比,司法改革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司法改革的整体性不止于司法系统的整体性,而是整个社会的整体性。

政治推动下的司法改革必然是整体性的。在我国,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很多人呼吁将司法改革作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是有道理的。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四次党的大会都明确提出同一司法改革目标: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说明了一方面审判(检察)独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审判(检察)独立仍然任重而道远。同时也表明,党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领导者、决策者。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制度,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一二十年的发展进程,基本契合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未来司法改革的推进,也必然依赖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司法改革不可能以具体司法制度为目标,必然整体推进。

【《围炉夜话》清·王永彬】意趣清高,利禄不能动也;志量远大,宝贵不能淫也。

【译文】心意志趣清雅高尚的人,金钱和官位是无法动摇其心志的;志气广阔高远的人,即使身在富贵中,也不会迷乱而陷溺。

司法改革比经济制度改革更具有整体性。司法制度与经济制度都是极其重要的国家制度,司法改革也应当与经济改革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与经济改革相比,司法改革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因为经济发展可以是阶段性的、递进式的,也可以是局部的,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则是一步到位的、终极性的,也必须是完整的。一个人只要经济状况在逐步好转,那么他就会满意;而对于司法,只要存在司法不公的任何环节,那么就会对司法不满,就可能引发申诉上访。人们需要的是一种彻底正义,其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得到实现,都会将司法视为不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公正是不应当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制约的,那么司法改革也不应采用局部、渐进性的方案。如果不进行顶层设计整体推进,就像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那样,司法改革就很难取得成功。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拿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那种魄力,由中央来确定,整体性、全面性、政治性地推行。

司法改革的整体性不止于司法系统的整体性,而是整个社会的整体性。司法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部分,与社会各方面有着相互影响的关系。如果单独让法院更加独立地审判,而缺乏整个社会的保障措施,不但不可能取得成功,且会让法院或者法官承受更大的压力,遭受更大的损害,就像鼓动一群没有武装保护的士兵去冲锋陷阵一样。要求法院独立审判的司法改革理想是非常美好的,但是过去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单兵突进”的方法不可能成功,甚至是非常危险的。审判独立是一个完整性的概念,只要存在审判不独立的因素,审判独立就不能说已经50%、80%或者90%地完成了。“木桶原理”决定了审判独立是否实现,取决于是否还存在审判不独立的因素,而不在于有多少审判独立的因素。而整体上推进审判独立的司法改革,显然是一项政治任务。

政治改革能走多远,司法改革才能、也就能走多远。

【《围炉夜话》清·王永彬】心能辨事非,往事方能决断;不忘廉耻,立身自不卑污。

【译文】能够用心去辨别哪些事情是不正确的,处理事情时才能果决地作出决定;品行良好常有廉耻之心的人,为人处事就不会有卑劣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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