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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京组通〔2014〕4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发〔2010〕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

第四条 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其中: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

第八条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

第九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

第十条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1个周期。

第十一条 资助周期内,为青年骨干个人提供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个人提供20万元—8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团队提供200万元—300万元资助经费,为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提供10万元—5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进行重点关注,跟踪培养。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

青年骨干个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资助经费可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分年度拨付。作为入选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若同时入选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只享受团队项目的资助经费。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与实践等。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资助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对受资助人及项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项目结题须经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将结题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培养周期内,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适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察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

第十九条 培养周期结束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对青年骨干个人和青年拔尖个人侧重考察其科研诚信、创新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对青年拔尖团队侧重考察团队带头人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和管理成果、团队业绩贡献等。对集体项目侧重考察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终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进行第二个周期资助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个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归口推荐单位,由归口推荐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批准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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