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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第八条 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寄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京人发〔1999〕38号)



第一条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引进人才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方可办理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

第六条 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专用章”,有效期限为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工作寄住证》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局批准,办理调京手续。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办理调京手续后,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证》,交市人事局注销。

第七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八条 在引进人才和办理《工作寄住证》的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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