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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暂行办法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工作力度,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吸引和凝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负责审定人才基地设立、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政策,研究解决人才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园区及其他各类企业可申请设立人才基地。

(2011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及其团队的工作力度,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的吸引和凝聚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人才基地,主要是围绕首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需要,利用5至10年时间,建设10个人才基地,集中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形成推动首都经济发展的产业或产业集群。

第三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负责审定人才基地设立、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政策,研究解决人才基地建设的重大事项。联席会办公室负责人才基地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每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才基地申报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园区及其他各类企业可申请设立人才基地。

第五条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他各类企业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各类园区申请设立人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才基地程序:

第八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推进政策创新,积极为人才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条件。

第九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为人才基地及其范围内的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建设人才基地的需求和目标,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才基地的在全市范围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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