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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委员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京科发〔2010〕538号)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委员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分类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人)申报,并提交申报推荐书和相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条 推荐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推荐获奖的,在总项目推荐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一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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