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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北京学者计划专家委员会。经核查,有效候选人不符合北京学者条件的,取消该候选人资格。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投诉问题的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经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充分保障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所需科研经费。北京学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具有自主权。北京学者培养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京政办发〔2012〕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并培养一批居于世界科技前沿、富有创新能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者、创造者、建设者、管理者和发展者,实现全力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学者计划是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造就在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家、工程师和名家大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市按照科学布局、重点突出、个性培养、合力推进的原则实施北京学者计划。

第四条 在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北京学者计划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北京学者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科协、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北京学者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8个分会,分别为基础科学分会,生命科学和医药卫生分会,信息与电子分会,机械、材料、能源与环境分会,土木、建筑与交通分会,农业分会,工程管理分会,哲学社会科学分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和指导北京学者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第六条 北京学者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5人。具体名额在每次选拔前由协调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北京学者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单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在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可不受职称和年龄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八条 北京学者候选人采取专家推荐和归口推荐两种推荐方式,不受理个人申请。

推荐专家应独立或联合填写《北京学者候选人推荐书》,并按规定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其他推荐材料。

第九条 推荐专家和归口推荐单位对《北京学者候选人推荐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人选对提交的其他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资格。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有效候选人。

第十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有效候选人在其所在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规定期限内署名投诉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有效候选人不符合北京学者条件的,取消该候选人资格。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受理匿名和规定期限外的投诉。

第十三条 北京学者的评审包括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通信评审侧重考察有效候选人的行业内知名度、影响力和学风品德;会议评审侧重考察有效候选人的科研成果、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四条 通信评审分两轮进行,并产生初步人选。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有效候选人相关材料、选票等寄送第一轮通信评审专家,经专家评价、投票后,在规定时间寄回选票。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产生正式人选。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和同单位人员。在介绍和评议某初步人选情况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七条 会议评审过程中专家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正式人选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规定期限内署名投诉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受理匿名和规定期限外的投诉。

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投诉问题的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经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北京学者选拔结果向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专家、归口推荐单位和当选本人书面通报,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北京学者培养周期一般为6年;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北京学者培养周期一般为3年。一个周期后,如确需要延长的,经协调小组研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一个培养周期。

第二十二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为每位北京学者聘请相同领域2名以上专家委员会专家或其他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导师对其进行指导,并会同所在单位为其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北京学者计划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1次北京学者政治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方法研修班、读书班,并组织国情、市情考察;结合北京学者专业特点,每年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和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支持北京学者与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公共管理部门联合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或载体,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北京学者为郊区县产业发展、技术进步、人才培养、新农村建设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信息沟通、组织协调工作,支持北京学者所在单位以北京学者为核心申建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级科技奖项;支持搭建以北京学者为核心的首都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北京学者进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和评价、评审、评奖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设立北京学者工作室,配备固定办公场所;支持北京学者在全市范围内组建并完善科研团队;支持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开展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课题。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统筹协调、合力推进的原则,加强对北京学者的经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本市各级财政的科技经费、教育经费、人才培养资助经费应对北京学者给予优先资助。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充分保障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所需科研经费。

第二十八条 在培养周期内,本市对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每年给予培养经费资助。其中,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技术领域的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资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资助经费用于北京学者的培养和科研工作,包括:聘请学术导师和学术助手、出版学术专著、开展科研活动、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等。北京学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具有自主权。北京学者培养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资助经费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对北京学者及其科研团队在选题立项、人员调配、经费使用等方面赋予更大的自主权,并允许北京学者自主选择1名学术助手。

第三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学术访问、合作研究等形式的北京学者学术进修制度。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应鼓励北京学者自主选择学术进修形式,培养周期内每年不少于10天。

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需要为北京学者科研团队核心成员办理本市人才引进。

第三十二条 北京学者所在单位属事业性质的,将不占用本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属企业性质的,如没有参加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可直接申报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三条 建立北京学者信息沟通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评估制度。培养周期内,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北京学者培养过程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北京学者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北京学者每年应就科研项目进展、团队建设情况向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培养周期内适时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北京学者进行1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进展、团队建设、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调小组研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不再享受北京学者培养周期内的相关待遇,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专家委员会专家、学术导师及北京学者本人书面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调小组研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北京学者资格及培养周期内的相关待遇,并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向专家委员会专家、学术导师及本人书面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过程中,由市人力社保局协调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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