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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条 单位申请资助,应提交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专项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第二十条 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在开展与受资助项目有关的工作时,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奖项等,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字样;在主办会议时,应声明“本会议得到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

(京人发〔2004〕100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2005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从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市人事局可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为单位资助对象。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第六条 培养经费资助分为:培训研修类(A类)、创新研发类(B类)、学术交流类(C类)、出版专著类(D类)四类及一个专项资助。

第七条 培养经费资助工作按年度开展,具体工作安排以下发通知的形式部署。

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可在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其他类别的资助申请,按通知要求的时间进行申报

第八条 工程人选每年度只能就某一具体项目申请一类资助。

个人申请资助,需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人登记表》、《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个人申请用)》(按所申请类别填写),由其所在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其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一步核实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第九条 单位申请资助,应提交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专项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单位申请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第十条 对于工程人选的资助申请(除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外),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拟定资助的人选和金额,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本年度培养经费资助方案。

对于工程人选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根据其所参加会议的学术水平、重要程度及工程人选的参会角色,确定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的资助申请,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根据其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年度培养经费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被批准后,获资助的工程人选或单位应根据所获资助金额,对申请资助时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计划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报市人事局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进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确认后,市人事局下发资助经费确认通知书,并依下列情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受资助工程人选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的人事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培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资助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培养经费应全部用于工程人选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十六条 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收到培养经费后,应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开展工作,并按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再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受资助工程人选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市人事局,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第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对所获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并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将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市人事局对培养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使用不当的,责令其改正,并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在开展与受资助项目有关的工作时,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申报奖项等,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字样;在主办会议时,应声明“本会议得到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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