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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传统的理性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柯克主张的理性可谓普通法传统的代表:柯克所诉诸之理性,并不是一种理论天赋,而是一种实践能力。这种理性,与前文所述宪政理论的构成要素的机械主义哲学形成了鲜明对比,甚至有势不两立的态势。受到这种限制的理性,不但仍与人类的自由相一致,而且达到了合理性的极限。任何试图为我们的行为作出具体指导的有关我们的行为原则的陈述,都是理性的专断,因为它不容忍我们的自由。

“理性地利用权力”中的“理性”一词非常关键,对于“何为理性”乃是聚讼纷纭。柯克主张的理性可谓普通法传统的代表:

柯克所诉诸之理性,并不是一种理论天赋,而是一种实践能力。它当然不是一种纯粹的决断,也不是完全脱离经验内容的逻辑。它是一种受过训练的思考方式,它不是任意的,但也不是绝对肯定的。[52]

这种理性,在哈耶克那里也非常清晰,哈氏一贯主张反唯理主义,声明自己却也是理性主义,乃是一种反建构论的进化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与前文所述宪政理论的构成要素的机械主义哲学形成了鲜明对比,甚至有势不两立的态势。此种理性乃是一种戒视性的:

理性仅仅是一种戒视,亦即对成功行动之可能性的限度所达成的一种洞见,因此往往是告诉我们何者不能做。这种戒视之所以是必要的,完全是我们的智识无力把握实在的全部复杂性所致。[53]

除了戒视性,英国宪政的理性明显地带有经验主义的色彩,并且具有抵制专断的品质:

这就是理性的宪政,既不从意志那寻找权力的来源,也不从优秀品质中探究权力的目的,而是满足于考察它的表现,不考虑他的起源或目的。受到这种限制的理性,不但仍与人类的自由相一致,而且达到了合理性的极限。任何试图为我们的行为作出具体指导的有关我们的行为原则的陈述,都是理性的专断,因为它不容忍我们的自由。[54]

如此说来,这样的理性恰恰能够呼应纽曼所主张的自由之法律向度。尽管纽曼认为普通法传统是宪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即便从经验事实的层面,普通法传统仍存在着问题:

在英国即使今天,喜爱现状的理性仍由劣质法律的完全地未充分发展保证,以及归结于如下的事实而得到保证:法律程序特别高昂的成本,高等法院法官的行政集中,更广泛阶层的人在实践上没有法律保护。[55]

而在霍布斯看来,普通法除了要有理性,更要有主权承担者的支持。

自然法学说的共同基础(即人乃理性的)、权力分立原则以及法律主治的信条,共同滋养了宪政主义,而宪政是保障自由之根本。至此,宪政主义的三个源头互相补充,以差异化共显真理。文明的类型是复数,正如柯克所强调的“复数的理性”。

但是,西方文明中的宪政主义的理想至今似乎并未完全实现,强权与自由的关系仍然非常复杂:

既维护自由又具备吓阻敌人、保障公民安全的强有力政府,是近代的一项发明,他出现于十八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今天必须说,这项发明仍不是十分可靠,维护自由的政府往往倾向于变得软弱,而强大的政府倾向于放弃或践踏自由。“政府必然要么过于强大,危及人民的自由,要么过于软弱,无法维持自身的生存,一切共和国都有这种内在的致命弱点吗?”林肯在1861年7月4日的危机时刻提出的问题,今天依然没有实效,仍然切中要害。[56]

【注释】

[1]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89.

[2]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第3页。

[3]同上,第25页。

[4]同上,第65页。

[5]同上,第82页。

[6]G·拉德布鲁赫,王朴译,《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70页。

[7]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312页。

[8][意]登特列夫著,李日章等译,《自然法》,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第74—93页。

[9]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70.

[10]同上,pp.70—71.

[11]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72.

[12][意]登特列夫著,李日章等译,《自然法》,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第19页。

[13]同上,第231页。

[14]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74.

[15]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83—84.

[16][意]登特列夫著,李日章等译,《自然法》,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第63—64页。

[17]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76.

[18]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79.

[19][意]登特列夫著,李日章等译,自然法》,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第180—182页。

[20][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33页。

[21]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75—77.

[22]同上,pp.88.

[23]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24.

[24]同上,pp.90.

[25]应奇张培伦编,厚薄之间的政治概念:《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文选卷2,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第115—116页。

[26][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226页。

[27]同上,第210页。

[28]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40—142.

[29]萧富美曾认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宪法,对权能划分及其相互制衡关系才是最合乎时代且没有破绽的学说。应奇编,《宪政人物》,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第42页。

[30]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42—43.

[31]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38.

[32]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219.

[33][英]约翰·爱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克顿,侯健,范亚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第319页。

[34][英]伯特兰·罗素,吴友三译,《权力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第228页。

[35][美]丹尼尔·J·伊拉扎著,《联邦主义探索》,彭利平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第107—108页。

[36]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220.

[37]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17.

[38]同上,pp.118.

[39][英]以赛亚·伯林著,岳秀坤译,《扭曲的人性之材》,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第74页。

[40]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18.,pp·119.

[41]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118.,pp.134.

[42][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著,姚中秋译,《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31页。

[43][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2页。

[44][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第3—4页。

[45]同上,第107页。

[46][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著,姚中秋译,《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265页。

[47]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32.

[48]同上,pp.134.

[49]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44.

[50][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第116页。

[51][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著(姚中秋译):《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35页。

[52]同上,第36页。

[5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第37页。

[54][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著,冯克利译,《驯化君主》,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5,第266页。

[55]Neumann,Franz.Edited and with preface by Herbert Marcuse,The Democratic and The Authoritarian state,Free Press,1957,pp.46.

[56][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著,冯克利译,《驯化君主》,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5,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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