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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 低的弱质产业,需要支持和保护。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从社会来讲,各行各业都应当支持农业,承担相应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金融组织的农业生产金融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业是社会效益高、自身效益 低的弱质产业,需要支持和保护。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从社会来讲,各行各业都应当支持农业,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明确了财政预算内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购销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疫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二)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民收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收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 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对跨地区从事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金融组织的农业生产金融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五)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时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农业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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