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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小说中的法律资料

时间:2022-07-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上与隋唐五代的刑事法律规章保持了一致。此外,对官员的考核、监察等也是隋唐五代小说所表现的行政法规内容。关于离婚,古时,离婚的合法理由是“七出”,隋唐五代小说对此亦有初步涉及。其他民事法律规章,隋唐五代小说除了继续表现在汉魏六朝小说中已出现过的借贷、买卖,还涉及了立嗣、继承方面的内容。较之汉魏六朝小说,隋唐五代小说的最大亮点在于其首次反映了法律文书。

中国古代小说发展至唐,出现了以记、传名篇,以史家笔法记奇闻逸事的文言小说——唐传奇。其“叙述宛转,文辞华艳,与六朝之粗陈梗概者较,演进之迹甚明,而尤显者乃在是时则始有意为小说”,[3]标志着文言小说的成熟。唐代还出现了以白话写就的话本——说话艺人说唱故事所用的底本,“情节曲折离奇,引人入胜。通篇文字口语化特点非常明显,词句流畅”。[4]由以上决定,小说对法律的反映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关于法律规章,隋唐五代小说继承汉魏六朝小说的传统,对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规章加以表现。刑事法律规章,罪名如谋大逆,《明皇杂录·逸文》:“温求得敬忠于汝州,诬慎矜以自谓亡隋遗裔,潜谋大逆,将复宗祖之业。于是赐自尽,皆不全其族。”此外,还有伪官、逆党、谤朝政、泄漏禁中事等。刑名如笞,《唐国史补》卷上:“傪曰:‘此恶百姓,何足烦人!’乃各遣笞臀而释之(袁晁伪官)。”还有杖、流、枷等。刑法原则如笃疾不加刑,《朝野佥载》卷二:“准法断死讫,大理卿状上:故事,准《名例律》,笃疾不合加刑。”还有议功、官当、疑罪从轻、存留养亲等。基本上与隋唐五代的刑事法律规章保持了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隋唐五代小说对行政法律规章的记录。科举制肇始于隋,大盛于唐,在隋唐五代小说中,科举制得到表现。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每年分科举行的称常科。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徒,即中央和地方学校的学生;二是乡贡,即不在学校学习但学业有成的人。他们考试合格后可赴尚书省参加考试。[5]《唐国史补》卷中:“国子监诸馆生,污杂无良。阳城为司业,以道德训喻,有遗亲三年者勉之归觐,由是生徒稍变。”《因话录》卷六《羽部》:“应举时,曾梦看及第榜,榜上但见大书‘凤’字。大中元年冬求解凤翔,偶看本府乡贡士□之首,便是‘凤’字。”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等,其中进士最难考取。《唐宋传奇选·闾丘子》:“又玄以明经上第。”《唐阙史》卷下《郑少尹及第》:“其先相故河中少尹,讳复礼,应进士举十,不中所司选。”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需有名人推荐,故考生常奔走于名公巨卿之门,投献自己的作品。《唐摭言》卷九《好知己恶及第》:“高湘侍郎南迁归阙,途次连江,安石以所业投献遇知,遂挈至辇下。湘主文,安石擢第。”制科由皇帝临时下诏举行,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可以理人等科目。《唐宋传奇选·东城老父传》:“开元取士,孝弟、理人而已,不闻进士、宏词、拔萃之为其得人也。”

此外,对官员的考核、监察等也是隋唐五代小说所表现的行政法规内容。如考核,《唐宋传奇选·李娃传》:“天子方下诏,俾外方之牧,岁一至阙下,谓之‘入计’。”如监察,《唐宋传奇选·王知古》:“(张直方)僭轶可知也。于是谏官列状上,请收付廷尉。”隋唐五代小说还表现了官、吏的区别。《唐摭言》卷八《以贤妻激劝而得者》中的彭伉、湛贲为连襟,彭伉举进士擢第,湛贲仍为县吏。妻族为彭伉置贺宴,使彭伉居客之右。湛贲至,却命饭于后阁。湛妻忿然责之曰:“男子不能自励,窘辱如此,复何为容!”

隋唐五代小说对有关婚姻的民事法律规章的表现也较汉魏六朝小说细致。关于婚姻成立的要件,一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宋传奇选·王知古》中的保母告王知古:“小君以钟爱稚女,将及笄年,尝托媒妁,为求谐对久矣。”二为“六礼”。[6]《唐宋传奇选·李娃传》:“(生之父)命媒氏通二姓之好,备六礼以迎之。”关于离婚,古时,离婚的合法理由是“七出”,隋唐五代小说对此亦有初步涉及。《唐宋传奇选·霍小玉传》中的李益“猜忌”妻子卢氏闺门不谨而“遣之”。关于再嫁,《北梦琐言》卷五《裴氏再行》:“大凡士族女郎,无改醮之礼。”其他民事法律规章,隋唐五代小说除了继续表现在汉魏六朝小说中已出现过的借贷、买卖,还涉及了立嗣、继承方面的内容。如立嗣,《北梦琐言》卷二〇《受赂曲法》中的刘方遇因妻弟田令遵善于货殖,将家产尽付之兴贩。后方遇以疾卒,因方遇子年幼不能督家业,二女皆嫁,其妻与二女仍愿令遵为之兴贩,“乃聚族合谋,请以令遵姓刘,为方遇继嗣”,并令鬻劵人安美为亲族请嗣,“劵书即定,乃遣令遵服斩衰居丧”。如继承,《北梦琐言·逸文》卷三《托梦区分财产》中的周蔼常感慨“时人不能理命,致不肖子争财纷诟,列于讼庭”,故死后托梦家人,“传灵语,均财产”。隋唐五代小说还表现了经济法律规章中的牙行,为汉魏六朝小说中未见。《敦煌小说全集·通俗小说·丁话本类·庐山远公话》:“(崔相公使下)直至口马行头,高声便唤口马牙人……牙人闻语,尽言实有此是(事)。牙人遂领远公来至崔相宅。”比较重要。

较之汉魏六朝小说,隋唐五代小说的最大亮点在于其首次反映了法律文书。其一,阴判判词。《玄怪录》卷二《董慎》中的张审通为太山府君断闽州司马令狐寔一案后,书写判词:“天本无私,法宜画一。苟从恩贷,是恣奸行。令狐寔前命减刑,已同私请;程翥后申簿诉,且异罪疑。倘开递减之科,实失公家之论。请依前付无间狱,仍录状申天曹者。”以骈文书写,讲究对仗与韵律,与现存唐代骈判的写作风格完全一致。其二,针对僧人犯罪的人间判词。《云溪友议》卷下《金仙指》有六道官长针对僧人犯罪的判词,如韩滉判僧人聚赌:“正法何曾执贝,空门不积余财。白日既能赌博,通宵必醉樽罍。强说天堂难到,又言地狱长开。并付江神收管,波中便是泉台。”也是骈体为判。因针对僧人犯罪而发,判中多引与佛教有关的典故,且语言诙谐,令人捧腹。

与汉魏六朝小说致力于表现官长的仁爱品质不同,隋唐五代小说更欣赏严明的官长。《因话录》卷二《商部上》:“刘桂州栖楚为京兆尹,号令严明,诛罚不避权势。”与此同时,隋唐五代小说还批判了残刻的官长。《朝野佥载》卷二:“周秋官侍郎周兴推勘残忍,法外苦楚,无所不为,时人号‘牛头阿婆’。”隋唐五代小说暴露了官长受贿的一面。《三水小牍·逸文》中的滑州卫南县尉裴光远“性贪婪,冒于货贿”。对官长的表现较汉魏六朝小说更深刻。隋唐五代小说还表现了官长与属下的交往。《北梦琐言》卷一二《崔从事为庙神赐药》中的崔从事“正直检身”,故为“幕寮所重”。可以想见,这对其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必将产生良好的效果。《唐国史补》卷上中的陆兖公为同州刺史时,其家僮遇参军不下马。参军大怒,将其鞭背见血后,入见兖公:“卑吏犯公,请去官。”陆兖公从容道:“奴见官人不下马,打也得,不打也得;官人打了,去也得,不去也得。”既维护了自己的面子,又给对方以自省的机会,参军“不测而退”。

隋唐五代小说中还出现了门司、捕贼官等衙门中人。《敦煌小说合集·通俗小说·丁话本类·韩擒虎话本》:“法华和尚见龙王去后,直到随州衙门。门司入报……”《敦煌小说合集·通俗小说·丁话本类·叶净能小说》:“捕贼官遂处分所由,揭毡验之,曰:‘康太清女子为(与)野狐并卧,女子菀(宛)然无损,野狐斩为三段。’”也是汉魏六朝小说未及之处。

隋唐五代小说的另一亮点是反映了法律观念/知识。在隋唐五代小说中,有的民众为了报仇雪恨,不惜冲绝法律。中国古代社会崇尚个人复仇:“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7]女子社会地位较低,但在“于亲也孝,妇也节,母也义而慈”的伦理要求面前,[8]她们巾帼不让须眉,亦担当起为亲复仇的重任。《唐宋传奇选·谢小娥传》中谢小娥之父、夫往来江湖经商,为盗所杀。谢小娥得夫梦示,告以凶手姓名,无奈不得解悟。李公佐“罢江西从事”经过,为之解出。谢小娥恸哭,“书‘申兰申春’四字于衣中,誓将访杀二贼”。此后,谢小娥易服为男,佣工于申兰家,得其信任,乘群贼会饮,锁申春,杀申兰,并将平日暗记其党姓名说出,“悉擒就戮”。在孝节面前,法律亦变得柔情似水,浔阳太守张公“善其志行,为具其事上旌表,乃得免死”。

在汉魏六朝小说所创设的反映法律的框架下,隋唐五代小说继续有所作为,即结合其时的法律实况,对法律设施、规章、文书、人物、观念/知识层面予以细致反映。

第三节 宋元小说中的法律资料

宋元文言小说“大抵以著名历史人物及其姬妾为描写对象,意在讽戒骄奢淫逸”,[9]对现实的关注较汉魏六朝、隋唐五代小说有较大提高。不仅于此,宋元还是中国古代小说发展的转折期,这一时期,随着商业经济的繁荣、市民阶层的崛起,以反映市民生活内容、价值观念、思想性格为主的话本进一步发展起来,[10]其中更有专以“公案”为题材的作品。凡此种种,为宋元小说反映法律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与隋唐五代小说借描摹阴判现场映射现实不同,宋元小说直接反映了阳间官长升堂问案的场景。《喻世明言》第三十六卷:“(大尹)朝殿回衙,即时升厅,引放民户词状。词状人抛箱,大尹看到第十来纸状,有状子上面也不依式论诉甚么事。”《喻世明言》第三十八卷:“大尹听得杀人公事,大惊,慌忙升厅。两下公吏人等排立左右。”弥补了前代小说在此方面的不足。

宋元小说对法律规章的反映也有很大进步。关于刑事法律规章,罪名如违犯教令,《涑水记闻》卷六:“母言不从,违犯教令,当徒二年。”此外,还有自盗、失入、私铸铜器等。刑名如编管,《清平山堂话本》卷一《简帖和尚》:“这婆子不合假装姑姑,同谋不首,亦合编管邻州。”还有刺配、赎等。基本上与宋元刑事法律规章保持了一致。

关于行政法律规章,宋代科举制度获得极大完善,与之相关的行政法律规章也得到更多表现。开宝六年(973),确立取解试(州)、省试(礼部)、殿试(皇帝)三级考试制度。《夷坚志·支志戊》卷八《湘乡祥兆》:“癸卯春,在书院待秋试,其兄为诣本县投家保状。”《夷坚志·支志戊》卷一〇《金谷户部符》:“甲辰省试,以正月九日与诸人诣贡院,观宣押考试。”《清平山堂话本》卷三《陈巡检梅岭失妻记》:“金榜题名,已登三甲进士。上赐琼林宴,宴罢谢恩。”此外,还涉及了其他方面的考试制度。如试官,《括异志》卷三《王廷评》:“(徐州节度判官王廷评)明年充南京考试官。未试间,忽谓监试官曰:‘门外举人喧噪诟我,何为不约束?’”如考后封弥、誊录,《涑水记闻》卷一四:“旧制,试院门禁严密。……皇祐中,王罕为监门,始置平安历,……自知举至封弥、誊录、巡铺共一历,人皆见之,不容有私,人甚便之。”如拆号,《鹤林玉露》丙编卷二《玉山知举》:“玉山既知举,……遂竟批上,置之前列。及拆号,乃非其友人也。”如张榜,《清平山堂话本》卷三《陈巡检梅岭失妻记》:“(陈从善)去赴选场,偕众伺候挂榜。旬日之间,金榜题名。”如告身,《夷坚志·支志戊》卷四《蔡通判》:“(黄梅蔡知县)囊箧仆从悉没,一小箧贮出身敕告,独得全。”这些表现多从侧面入手,且不够细致,但涉及面较广,故亦具价值。宋元小说还表现了科举之外的其他授官途径。《夷坚志·补》卷八《吴约知县》:“(吴约)以父左朝奉郎民瞻遗泽补官。”《夷坚志·补》卷八《李将仕》:“(李将仕)入粟得官。”《清平山堂话本》卷一《柳耆卿诗酒玩江楼记》:“柳耆卿诗词文采压于才士,因此近侍官僚喜敬者多举孝廉,保奏耆卿为江浙路管下余杭县宰。”比较丰富。

民事法律规章方面,宋元小说表现了婚姻缔结上,普通人家多求门当户对的情况。《清平山堂话本》卷二《快嘴李翠莲记》中的王妈妈“与二边说合,门当户对,结为姻眷,选择吉日良时娶亲”。相比之下,工商贾人之家不被看好。《夷坚志·补》卷三《曾鲁公》中的曾鲁公劝说邻人不要将女儿嫁与商人:“商人转徙不常,又无义,将若女浪游江湖间,必无还理。一旦色衰爱弛,将视为贱婢。”宋元小说还涉及了几种婚姻形态。如赘婿婚,《夷坚志·支志戊》卷一〇《芜湖王氏痴女》:“既成婚,赘刘子于家,所挟奁具甚厚。”如脔婿婚(榜下择婿),《夷坚志·甲志》卷五《刘氏冤报》:“高君贽,福州人。登进士第,为檀氏脔婿。”如继娶婚,《夷坚志·支志癸》卷一《董氏笼鞋》:“汪丞相之孙承事郎德辉,娶鄱阳董氏女,数年而亡。终丧后,复娶其女兄。”如典妻婚,《醒世恒言》第三十三卷中的刘贵与妻子从丈人处借得十五贯钱后,当晚独自返家。小妾陈二姐问及钱之来历,刘贵戏说是将其“典与一个客人”所得。

关于离婚,宋元小说对离婚理由“七出”的表现更全面。《清平山堂话本》卷二《快嘴李翠莲记》中的李翠莲因“快嘴”,新婚不久即遭公婆嫌弃,她不服:“不曾殴公婆,不曾骂亲眷,不曾欺丈夫,不曾打良善,不曾走东家,不曾西邻串,不曾偷人财,不曾被人骗,不曾说张三,不与李四乱,不盗不妒与不淫,身无恶疾能书算,亲操井臼与庖厨,纺织桑麻拈针线。”在其为己辩护的过程中,不孝、多言、盗窃、妒忌、淫佚、恶疾等“七出”条款被一一道出。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宋元小说也有所涉及。李翠莲被休后,其夫张狼“随即讨乘轿子,交人抬了嫁妆,将翠莲并休书送至李员外家”。

宋元小说除了详细表现前代小说中已出现过的借贷、买卖、立嗣、继承等民事法律规章,还涉及了遗失物的归属、典当、合伙等方面的内容。如遗失物的归属,《摭青杂说·茶肆还金》:“(李氏曾于茶肆失银)主人曰:‘此物是小人收得,……官人但说得片数称两同,即领去。’李曰:‘果收得,吾当与你中分。’”如典当,《江湖纪闻·疫鬼不入善门》:“陈元祀关王甚谨,近因开解库,多取人利钱千二。”如合伙,《夷坚志·三志辛》卷八《申师孟银》:“枣阳申师孟,以善商贩著干声于江湖间。富室裴氏访求得之,相与欢甚,付以本钱十万缗,听其所为。居三年,获息一倍,往输之主家,又益三十万缗。凡数岁,老裴死,归临安吊哭,仍还其赀。裴子以十分之三与之,得银二万两。”

宋元小说在法律规章方面的贡献还在于其反映了前代小说较少表现或未予表现的经济法律规章、刑事诉讼法律规章。经济法律规章方面,如盐法,《涑水记闻》卷一五:“(熙宁)九年,……有买卖私盐,听人告讦,重给赏钱,以犯人家财充。”如赋役,《夷坚志·丁志》卷二〇《姚师文》:“(姚师文)家之田园,先以岁饥速售,产去而税存,妻弱子幼,莫知买者主名,阅十余年,负官物至多。邑令李鼎,治逋峻,系姚子于狱累月。”《癸辛杂识》别集上《祖杰》:“有寓民俞生,充里正,不堪科役,投之为僧。”刑事诉讼法律规章方面,如诉讼资格,《癸辛杂识》别集上《祖杰》:“有印僧录者,素与杰有隙,详知其事,遂挺身出告,官司则以不干己却之。”如证据,《清平山堂话本》卷一《简帖和尚》:“大尹叫将皇甫殿直来,当厅问道:‘捉贼见赃,捉奸见双。又无证佐,如何断得他罪?’”如逐级上诉,《癸辛杂识》别集上《祖杰》:“杰闻之大怒,遂俾人伐其坟木以寻衅。俞讼于官,反受杖,遂诉之廉司。杰又遣人以弓刀置其家,而首其藏军器,俞又受杖。遂诉之行省,杰复行赂,押下本县,遂得甘心焉,复受杖。意将往北求直。”很有价值。

宋元小说对法律文书的表现较隋唐五代小说更细致、全面。首先,出现了针对普通人犯罪的判词。《南部新书·癸》中的沈超负罪逃匿,忠懿王禁其母,沈超“百日不出”;改追其妻而鞫之,则“当日来”。忠懿王判道:“母禁十旬,屡追不到;妻絷半日,不召自来。倚门之义稍轻,结发之情太重。领于市心,军令处分。”此为骈判,还出现了散判。《醒世恒言》第十三卷中的二郎庙庙官孙神通奸骗宫中韩夫人,被奏报皇帝,“倒了圣旨下来”:“这厮不合淫污天眷,奸骗宝物,准律凌迟处死。妻子没入官。追出原骗玉带,尚未出笏,仍归内府。韩夫人不合辄起邪心,永不许入内,就着杨太尉做主,另行改嫁良民为婚。”散判以白话写就,不讲究对仗和典故,是唐以后判词的主要形式。宋元小说还表现了批词,“初审案件中,批词主要适用于对案件是否受理,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诉讼程序请求的裁决”。[11]《涑水记闻》卷三中的县令陆参于讼田者状尾批道:“汝不见虞、芮之事乎?”“虞、芮之事”,语出《诗经》:“虞芮质厥成,文王蹶厥生。”[12]意思是虞、芮两国息了他们的争讼,文王的国势因之大振。陆参此批乃是拒绝受理争田者的诉讼,要其自行解决。

此外,牌票在宋元小说中也得到表现。牌票是官府发出的拘人凭证,差役执行时持为凭证。《涑水记闻》卷九中世衡知武功县时,每追呼人,不派人执帖下乡村,但以片纸榜于县门,云:“追某人,期某日诣县庭。”此为县级司法机关发出的牌票,宋元小说还涉及了中央御史台发出的牌票。《昨梦录·李伦》中号称“李铁面”的开封尹李伦因处决了触犯王法但巧结权贵的官员,被御史台拘缉:“有展榜以见者,厅吏遽下,取以呈,其榜曰:‘台院承差人某……’”李伦正阅视,二人遽然升厅,怀中出一牍云:“台院奉圣旨推勘公事一项,数内一项,要开封尹李伦一名前来照鉴云云。”可以想见其时御史台牌票的具体内容。

关于法律人物,宋元小说进一步探讨了奢、俭之于官长品质的影响,明确指出:“奢则妄取苟求,志气卑辱。”“俭则不贪不淫,是可以养德也。”(《鹤林玉露》乙编卷五《俭约》)小说还塑造了主动远离奢侈的官长形象。《鹤林玉露》乙编卷五《俭约》中的仇泰然与一幕官极相得。一日,问及“公家日用多少”,对以“十口之家,日用一千”。泰然曰:“何用许多钱?”曰:“早具少肉,晚菜羮。”泰然惊曰:“某为太守,居常不敢食肉,只是吃菜;公为小官,乃敢食肉,定非廉士。”自此见疏。

与汉魏六朝、隋唐五代小说专注于官长的断案技巧不同,宋元小说比较强调细审的重要性。《醒世恒言》第三十三卷中的陈二姐得知十五贯钱乃是丈夫将自己“典与一个客人”所得的身钱后,伤心之余,决定回娘家告知父母,并连夜去邻舍家借宿。其走后,一盗入房行窃,杀了刘贵,抢走十五贯。次日,邻舍发现刘贵身亡,追上二姐,发现二姐与一后生崔宁同行,而崔宁身边恰好也有十五贯,遂将二人扭送到官。一连串的巧合,迷惑住了府尹的双眼:“胡说!世间不信有这等巧事!他家失去了十五贯钱,你却卖的丝恰好也是十五贯钱,这分明是支吾的说话了。”将二人屈打成招,一死一剐。作者认为此案案情简单,府尹完全可以通过细审断出,却糊涂审断,结果酿成奇冤:“这段公事,果然是小娘子与那崔宁谋财害命的时节,他两人须连夜逃走他方,怎的又去邻舍人家借宿一宵?明早又走到爹娘家去,却被人捉住了?这段冤枉,仔细可以推详出来。谁想问官糊涂,只图了事,不想捶楚之下,何求不得?”

宋元小说亦暴露了官长钻法律空子的情况。《夷坚志·乙志》卷六《袁州狱》中的宜春尉派三名弓手往村墅买鸡猪,过四十日不返,弓手妻诉于郡。宜春尉骗郡守部内有盗起,并自将前往。二月后,宜春尉无以复命,见四村民耕于野,遂持钱哄之曰:“倩汝四人诈为盗以应命,他日案成,名为处斩,实不过受杖十数,即释汝。”四人贪钱应之,执缚送县,“劾囚,服实如尉言”;送府,“无异词,乃具狱上宪台”,得报皆斩。无辜百姓成了官长弥缝己过的牺牲品。

宋元小说还反映了官长与上司、下属的交往。与上司交往方面,宋元小说突出了官长强硬的一面。《涑水记闻》卷六中的胡顺之为浮梁县令时,府常遣教练使至县察查,胡顺之曰:“是固欲来烦扰我也。”他派人偷偷跟随教练使,记其入驿舍及所受驿吏供给之物。后教练使至,胡顺之指出其受贿实迹,收械系狱,杖之二十,“自是府吏无敢扰县者。州虽恶之,然亦不能罪也”。与下属交往方面,宋元小说表现的比较多:下属不合格,不委以重任;下属冒犯,尽量宽容之;下属言己身之误属实,及时改正;下属有功,奖掖之。以及时改正为例,《涑水记闻》卷一〇中的包拯为长吏时,僚佐报告事情,“喜面折辱人”,但如所言中理,“亦幡然从之,刚而不愎”。

宋元小说还反映了官长对社会矛盾的调节。如对百姓进行教化,《夷坚志·三志己》卷五《泰宁牛梦》:“陈知县在泰宁日,……盖欲防私宰杀(牛)也。……申严法禁,约束谕晓,自是此风为戢。”如与民息讼,《夷坚志·支志癸》卷一《余杭何押录》:“(县吏何某)每遇受讼牒日,拂旦先坐于门,一一取阅之。有挟诈奸欺者,以忠言反覆劝晓之曰:‘公门不可容易入,所陈既失实,空自贻悔,何益也?’”

小说还揭示了吏瞒官坏法的手段。《夷坚志·补》卷六《安仁佚狱》中的少年与一巨室女私通。后女为父母棰责,遂断往还,少年因杀之。少年父“在县作押录”,言之曰:“汝奸状著闻,岂应逃窜,……且密藏汝刀,吾执汝告官,但随问便伏,切勿抵讳。”父子“乃共埋刀于床下”。少年坐狱后,其父求长假出外,至于南康军,司理“勘一大辟,其事将结正”。其父询司理平日嗜好,以赌博与之交好,后告之:“吾一子不杀人,而横罹囹圄,缘凶身不获,……闻此狱有囚当死,愿以此项加之。”司理然之。其时,少年供刀所在,但索之不见,其父已徙之他处,故“狱不可成”。至南康军移文,少年得释而出。不仅瞒官,兼且骗子,手段之诈,出人意表。宋元小说还表现了行杖人、狱官(卒)、公人等衙役。《夷坚志·补》卷九《徐汪二仆》中的仆人外出返回,道:“恰在市桥上,有保正引绳缚二十人过,亦执我入其中,我号呼不伏,则以钱五千置我肩上曰:‘以是倩汝替我吃县棒。’……与同缚者皆决杖,乃得脱。”主人问所得钱何在,仆人道:“以谢公吏及杖直之属,仅能给用。”《夷坚志·支志癸》卷三《张显祖治狱》中的张显祖“为狱院推级。鞫大辟狱,囚家富,赂以千缗,使方便脱免”。《清平山堂话本》雨窗集上《曹伯明错勘赃记》中的曹伯明因妻谢小桃出首,被诬吓诈赃物,“两个公人押伯明到姑娘门首。……姑娘安排酒食,请了侄儿和两个公人”。以上都是前代小说未及之处。

关于法律观念/知识。在宋元小说中,有些百姓遭遇不公后,能够诉之于官。《夷坚志·甲志》卷八《京师异妇人》中的开封某妇死后,家人为之沐浴,见其头上及腰间箧中皆有符,“乃诣府投牒,云王以妖术取其女”。担心受到牵连,会尽量避开矛盾。《涑水记闻》卷七中的僧人暮夜向村民求宿,遭拒,遂求寝于门外车箱中。夜半,有盗入其家,自墙上挟一妇人并囊衣而出。僧见之,“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而主人亡其妇及财,明日必执我诣县矣,因夜亡去”。

宋元小说汲取汉魏六朝、隋唐五代小说反映法律的实践与经验,继续从设施、规章、文书、人物、观念/知识层面入手反映法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生长于小说肌体的法律幼芽,历经风霜雨雪,终于长成参天大树。

【注释】

[1]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一脉相承,但具体到各个朝代,还是有较大差别的。这里主要想展示中国古代小说反映法律的线索,故依照小说的发展阶段划分为汉魏六朝、隋唐五代、宋元等几个大的历史阶段来论述。因此一部分并非论述的重点,故不将小说中的法律资料与相关法条作对比(唐以前没有完整律典传世)。本书关于汉魏六朝、隋唐五代、宋元小说篇目的确定,主要依据王枝忠《汉魏六朝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侯忠义《隋唐五代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萧相恺《宋元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程毅中《宋元小说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所引作品除依据前述小说史外,另有上海古籍出版社编《汉魏六朝小说笔记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宋元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张友鹤选注《唐宋传奇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版),窦怀永、张涌泉汇辑校注《敦煌小说合集》(浙江文艺出版社2010年版),以及《清平山堂话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喻世明言》(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警世通言》(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醒世恒言》(人民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等。但有些小说的情况相对复杂,特别是文言小说,部分内容有人物、有故事,可断定为小说,部分内容则不具备小说的构成要素,如《拾遗记》卷一〇记昆仑山、蓬莱山、方丈山、瀛洲等“诸名山”,有类于旅游介绍;《古今注》对古代的舆服、都邑、音乐、鸟兽、鱼虫、草木等加以解说诠释,具有百科全书的功能。对类似部分,本书均不视为小说。

[2](宋)郑克著,孙一冰、刘承珍译:《白话折狱龟鉴》卷六《擿奸》,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336页。

[3]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八章《唐之传奇文(上)》,《鲁迅全集》第九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70页。

[4]窦怀永、张涌泉汇辑校注:《敦煌小说合集·前言》,第7页。

[5]参见王道成《科举史话》,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页。

[6]“六礼”是关于婚姻成立的六项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7]《礼记正义》卷三《曲礼上》,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8]《新唐书》卷二〇五《列女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4446页。

[9]曹光甫校点:《搜神记唐宋传奇集·前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10]话本小说的断代问题比较复杂,其中有些篇目的断代,古代文学界的认识还在不断发展。因本书不是专门考察话本的古代文学专著,且主要目的是从整体上揭示明代白话小说中法律资料的样貌,并作出评判,故直接采用了目前古代文学界较权威的看法。具体篇目详见本书附录一“本书所涉明代拟话本小说集中的宋元话本”。

[11]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页。

[12]金启华译注:《诗经全译·大雅·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6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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