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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六朝小说中的法律资料

时间:2022-07-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汉魏六朝小说对法律设施的反映比较单一,仅涉及了监狱、刑具,并且未予以细致刻画。汉魏六朝小说对其时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规章作了表现。就刑事法律规章而言,汉魏六朝小说记录了其时的罪名、刑名和刑罚原则。汉魏六朝小说还表现了官长的草菅人命及吏员的公然索贿。虽然处于发轫期,汉魏六朝小说已然能够较全面地铺开,表现法律设施、规章及人物局面。

汉魏六朝时期的小说以文言写成,篇幅短小,在内容上或谈神说鬼、叙仙述异,或记名人言谈举止、逸闻轶事,对普通人关注较少,天然地限制了小说反映法律的广度与深度。但小说的现实批判功能,决定了其无法对普通人的生活完全视而不见,在不经意的摹写间,其对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有所涉及,由此促成了小说与法律的结缘。

汉魏六朝小说对法律设施的反映比较单一,仅涉及了监狱、刑具,并且未予以细致刻画。《冥祥记》:“(窦传与)同伴六七人共系入一狱,锁械甚严。”《世说新语》卷中之上《方正第五》:“夏侯玄既被桎梏,时钟毓为廷尉。”究其原因,一则篇幅有限,无力涵盖人物、故事情节之外的其他内容;二则小说家的艺术表现力尚处于摸索阶段,未发掘出法律设施之于环境描写等的作用。

法律人物是汉魏六朝小说摹写的重点,这一时期的小说表现了官长仁爱的品质以及高超的断案技巧。如仁爱,《世说新语》卷上之下《政事第三》中的王安期作东海郡时,有小吏盗池中鱼,据法当究。王安期道:“文王之囿,与众共之。池鱼复何足惜!”不予治罪。如断案技巧,《搜神记》卷一一《严遵》中的扬州刺史严遵闻道旁女子“哭声不哀”,心生疑窦。得知其夫遭火烧死后,严遵命吏搬来尸体,“与语讫”,道:“死人自道不烧死。”乃拘女子,命人守尸。吏告“有蝇聚头所”。严遵披视,乃铁椎贯顶,拷问女子,招承因奸杀夫。南宋郑克《折狱龟鉴》:“隋襄州总管裴正云:‘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以定是非。’……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擿其伏,然后得之。此三事是也。”[2]严遵先是通过“察情”发现疑问,接着“用谲”给女子造成心理压力,最后“据证”发现证据,与郑克的主张暗合。

汉魏六朝小说还表现了官长的草菅人命及吏员的公然索贿。《冤魂志》中的李龙等夜行劫掠,县令陶继之密捕之,中有一太乐伎,“劫发之日,此伎推同伴往就人宿,共奏音声”。陶继之不加详审,“为作款列,随例申上”。待众人为太乐伎作证,陶继之虽“知枉滥”,但“以文书已行,不欲自为通塞”,将其与李龙等并斩郡门。《述异记》(祖冲之著)中的庾某亡后入地府,府君查其“算尚未尽”,命人引至城门,“语吏差人送之”。吏未得赂,不准行,道:“须复白,然后得去。”作者虽以阴府摹写人间,但从中可推知现实中吏胥舞文弄法行为之猖獗。

虽然处于发轫期,汉魏六朝小说已然能够较全面地铺开,表现法律设施、规章及人物局面。当然,其对法律设施的表现还极为单薄,对法律规章的记录呈现不足,对法律人物的关注点也非常有限,并且没有涉及法律文书、观念/知识,但小说的肌体内毕竟生长出法律的幼芽,随着小说文体的不断成熟与艺术表现力的日益增强,这棵幼芽终究会长成参天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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