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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与共同体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滕尼斯这种浓重的怀旧情结几乎奠定了后人对共同体的基本判断。在鲍曼看来,共同体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性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并且由此引发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鲍曼看来,我们并不需要那种过于简化的共同体主义,因为简化就意味着“许多的相同性和最低限度的多样性”。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重归滕尼斯式的共同体显然不切实际。
社区与共同体_传播的社区—社区构成与组织的传播研究

如前所述,社区一词又可译为共同体。这个源自德文和英文的概念在中文里却变成了两个含义有所区别的词语,耐人寻味,似乎表明中文中二者的差别更加敏感。因此,我们将重新回到人们对于共同体的理想和期望,由此入手探讨社区的价值与局限性。

滕尼斯是通过对比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对立概念来突出共同体的价值的:社会有可能很坏,而共同体天生就是好的,说坏的共同体本身即违背语言的含义。

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滕尼斯,1999:53)。

滕尼斯这种浓重的怀旧情结几乎奠定了后人对共同体的基本判断。然而,正如鲍曼(Z.Bauman)所说,共同体其实只是一个“失去的天堂”,或者说是“我们热切希望重归其中的天堂”,但是,“这绝不是一个我们栖息的天堂,绝不是那个从我们自己的经历而得知的天堂”(鲍曼,2003:序5页)。也就是说,共同体从来就是想象的,过去未曾真正有过,现在也并不存在。既然如此,为何人们还如此渴望获得共同体的体验呢?鲍曼认为,这是因为共同体一词传递给人的感觉太美妙了:“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鲍曼,2003:序2页),它就像一个家,可以给人遮风避雨,提供安全感;身处其间,人们相互信任、相互依赖。有谁不向往这样的感觉呢?但是“残酷的现实”却告诉我们,这样美好的地方并不存在,而实际存在被妄称为共同体的东西,并不如此完美,存在诸多问题。

在鲍曼看来,共同体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性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并且由此引发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共同体给人最大的慰藉就是安全感和确定性,但是由此人们需要付出的代价是自由,或者说自主、自决权、成为自我的权利等。实际存在的共同体总是要求人们忠诚、服从,认同于内部而与外界隔绝,从而剥夺了个人的自由选择。因此,“确定性与自由之间的争执,因而还有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的争执,永远也不可能解决”(鲍曼,2003:序7页)。由于滕尼斯的共同体是“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共同理解,所以它就排除了任何反思、批判和试验的动力。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共识(consensus)。“共识只是指由思想见解根本不同的人们达成的一致,它是艰难的谈判和妥协的产物,是经历多次争吵、多次反对和偶尔对抗后的结果”,而共同体所依赖的理解是“先于所有的一致和分歧”的(鲍曼,2003:5)。这种一致性对于个体而言,无疑是一种禁锢和限制。另外,共同体的产生还依赖一些必要条件,比如内部经常而全面的沟通,与外部相对隔绝等。维持这些条件意味着对人的束缚,而丧失条件或者突破束缚则意味着共同体的失落。从现实生活来看,这些条件越来越难以满足,尤其是机械交通工具和大众传播媒介出现以后,共同体的边界逐步模糊,更别说维持下去。

既然共同体只在想象中存在,也就没有必要哀叹它的失落,真正有价值的工作是重新思考共同体概念本身。在鲍曼看来,我们并不需要那种过于简化的共同体主义,因为简化就意味着“许多的相同性和最低限度的多样性”。这样的共同体主义不仅限制了个人自由,而且由于诉诸狭小而同质的民族或文化认同,导致了社会的分裂与碎片化,引发更多的矛盾与冲突,制造出更多的不安全感,陷入恶性循环。相反,共同体对于当今原子化社会病的救治,首先应当真正尊重个体的自由、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其次是为个体的伤残和不幸提供集体保障的资源。因此,“如果说在这个个体的世界上存在着共同体的话,那它只可能是(而且必须是)一个用相互的、共同的关心编织起来的共同体;只可能是一个由做人的平等权利,和对根据这一权利行动的平等能力的关注与责任编织起来的共同体”(鲍曼,2003:177)。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也许反映一定范围内的团结、协作的社区概念比共同体一词更加平实、贴切。

而且,较少共同体主义含义的社区概念更能适应我们这个日益个体化的社会。个体化被看做在“自反性现代化”条件下出现的一种越来越明显的趋势:个体日益脱离各种社会关系而独立自主,这些社会关系包括家庭以及传统的社区、组织等。当然,并不是说这些社会关系都统统消失,而是作为资源而非限制继续发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化进程不仅仅是个人努力争取的结果,也是社会制度使然,即有赖于福利制度和民主文化的支持与保障(贝克、贝克-格恩斯海姆,2011)。而且,现代社会结构迫使人们不得不对所有问题承担责任,即鲍曼(2003)所说的“强迫和强制的自主性”。这实际上加剧了社会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重归滕尼斯式的共同体显然不切实际。相反,如何在充分尊重个体自由的基础上重建灵活而开放的社区,成为个体化社会的新难题。

与西方社会相比较,中国的情况更为复杂。因为缺乏民主文化的传统,福利制度也不健全,所以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个体化社会。但是,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私人生活蓬勃发展,个体在众多领域中逐渐崛起,开始与包括国家在内的多种集体形式进行协商、抗争。不过,这种中国式的个体化也有缺陷,一方面,国家和社会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控制着个体;另一方面,由于个体无法在公共领域实现自治和自主,所以崛起的个体主要局限于私人生活领域,并且出现强调权利、忽视义务的自我主义盛行现象,被称为“无公德的个人”(阎云翔,2011)。在这种情势下,中国的社会建设即面临双重任务:一方面,进一步推进民主、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更大范围的自主与自治;另一方面,则需要创造条件促进各种形式的团结、协作,让社区真正成为个体可资利用的有益资源。这也是我们在此探讨社区问题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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