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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时间:2022-02-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根据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实际,分析了目前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同时又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一些措施。关键词 浙江 民营企业  和谐  劳资关系  构建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据调查,目前浙江上规模民营企业数量已位居全国第一。1.浙江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1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质量差《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浙江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_文化建设的理念与实践

浙江民营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王秀梅 曾鹤翠

(浙江工业大学政管学院杭州 310032)

摘 要 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具体体现为业主与雇员、雇工之间的相互关系。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正确处理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本文根据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实际,分析了目前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同时又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 浙江 民营企业  和谐  劳资关系  构建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据调查,目前浙江上规模民营企业数量已位居全国第一。民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民营经济是与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它包含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和国有民营企业几种经济形式。民营经济作为浙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同时,其内部存在的劳资关系矛盾也在发展,并成为浙江省最突出、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矛盾。劳资关系矛盾不仅是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而且也是构建浙江和谐社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浙江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质量差

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以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但浙江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的覆盖面小。2005年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平均在40%左右,有的还不到30%,个别市县还不到5%,有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内外有别,只和本地职工签合同,不和外地职工签合同。第二,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有些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些合同看起来更像职工守则,对企业主没有制约或稍有制约,对工人的约束却很多,一些工人称之为“不平等条约”、“霸王条款”。甚至有一些企业还制定了“生死协议”和歧视妇女等违法条款。第三,劳动合同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浙江省县级政府一般只有一两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而一个县市拥有的各类性质的企业数量少说也有几千上万家,劳动监察力量薄弱,执法工作有时难以到位,导致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纠纷不断,以至劳动争议持续上升,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政治的安定。

1.2 工资由雇主单方决定

改革开放初期,民营企业生存环境恶劣,唯一的优势是机制灵活,奉行自主分配制度。浙江民营企业的“老板”多数白手起家,对于企业自身的利益十分看重。由于资本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用工要求比较简单,只要有体力的均可,对员工采取的多是“少给马吃草,多让马快跑”的薪酬激励制度,在管理上指望着小恩小惠式的“感情投资”发挥凝聚作用。国内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弱势地位,使得工资分配上由企业单方面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民工在报酬和工资上没有决定权和参与讨价还价的权利。有不少民营企业以浙江最低工资标准490元/月为参考来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尽量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企业往往忽视员工在利益分配上的合理要求,一般务工者即使有意见,往往也只能搁在肚子里,从而导致有的企业管理者专横,随意奖惩、克扣、拖欠职工劳动报酬,工作超时、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资等违法现象。“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的“三不”分配政策,让许多打工者痛切地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劳资利益矛盾。

1.3 不重视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专指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虽然出台了《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但现实中民企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影响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民营企业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健康很不重视,工作生活环境十分恶劣,火灾、爆炸、肢体外伤等事故频频出现;在采矿业、建筑业等生产领域,重大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还有些“黑心作坊”企业漠视劳工安全保障,半数企业职工有职业病,导致外来工成为受到事故伤害的主要群体。大多数民营企业除了春节给员工放假外,没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每周的工作时间也不是国家法定的劳动40小时。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民营企业,员工的每天劳动时间往往是在10小时以上,甚至有的高达12小时。职工长期超时劳动、劳动强度大、过度疲劳,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企业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做得很差,女性未列入企业计划而擅自生育的,没有产假,还要克扣工资和年终奖,有的企业还雇佣大量童工。许多民工实在忍受不住恶劣境遇而选择离去,于是一些企业便采取扣身份证、强制交押金等非法手段强行留人。

1.4 缺乏劳动保障机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国家的劳动法律保护制度所针对的实际上是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大规模的农村富裕劳动力涌向城市之后,由于体制未变,劳动法律制度很难对外来民工形成有利的法律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触目惊心,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据浙江省统计局2002年的报告,与公有制企业比较,民营企业加入社会保障的情况最差。据抽样调查,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国有企业为93.1%,集体企业为88.9%,民营企业仅为53.7%;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国有企业为72.0%,集体企业为58.7%,民营企业仅为24.1%;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国有企业为79.9%,集体企业为60.9%,民营企业仅为37.0%。当民工遭遇医疗、工伤事故时,极易导致劳资关系恶化。

2.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主要措施

2.1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把宣传贯彻《劳动法》落到实处

虽然《劳动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事业职工的劳动权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制等在法律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工种等情况,还需要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针对浙江省民营企业的现状,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实施办法》工作,让民营企业主与雇员、雇工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确这些法律法规对双方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证落实雇工、雇员能够行使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保证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体现这些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力量,转变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市场化的改革,将使劳动管理部门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使命结束。但劳动管理部门的重要性并不会减弱,而是实现职能的转变,强化劳动监察的力量 。目前,我们的劳动监察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劳动管理体制向市场化转换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科技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极为迫切。同时,政府部门应健全劳动关系调整的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与效率。

要提高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的勇气。使民工认识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是时代变革的发展趋势。

2.2 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

政府应对农民工所面临的计件工资制度作专题研究并予以规范,制定科学的计件工资标准,确保外来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所获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获得超时劳动的报酬。这是保障外来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当务之急。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得更加直接和实在。他们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我们在加强对民企的产权保护、促进民营经济效率和竞争力不断提高的同时,也要教育企业担负起社会道德责任,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加强工资支付监管,切实保障劳动者应得的利益。及时查处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拖欠外地民工、外地短期打工及建筑行业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对个别业主因自身经营亏损而利用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以期达到个人目的,并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公安部门要从严从快坚决予以打击。

2.3 建立企业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制度

根据浙江民营经济高度发展的实际,浙江省要率先建立民营企业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第三,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第四,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浙江要考虑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第五,对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着手组建企业工会,并让工会真正发挥作用。民营企业组建工会,从表面上看会增加业主的开支,对业主有些不利,如果业主能够以人为本,通过工会的作用,可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可以更好地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的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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