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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以工资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利益协调、矛盾疏导、权益保障、管理控制、预警防范等5大工作机制。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也不得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实际工资。

三、以工资制度改革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利益协调、矛盾疏导、权益保障、管理控制、预警防范等5大工作机制。

(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劳动者地位,改变目前制度安排中劳动者过于弱势局面。首先要以政党为推动力,实现工会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人是自愿入会的,工会不存在组织或成员内部分配利润的现象,具有非营利性。同时,工会所从事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事业,其公益性毋庸置疑。因此,工会组织建立与发展过程也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在社会中的支配关系和动员机制的形成过程,它深刻地反映执政党对社会领域的渗透能力。其次要加快建设工会维权机制的新政治架构。在一般意义上,工会是产业工人为了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而组建的群众组织,工会代表他们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劳动力产权,或者使残缺的劳动力产权更加完整,使权力的拥有与交换符合职工的预期。工会的存在有利于加入工会的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产权组合成一个权力束,不仅减少了工人之间、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而且权力束的扩大还增加了企业解雇工人的交易成本,使工人在对企业争取自己权益时,不是作为个体人而是作为法人来与企业沟通。个体工人的雇佣合同也转变为集体合同。因此,工会代表劳动者共同的产权要求,就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存在的价值前提,并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开发工会的组织功能,特别是维权功能,通过工会的代表、谈判和协商,建立三方协商等制度化安排,能够有力地协调劳动关系和平衡劳资之间的矛盾。

(2)采用政府、工会、用人单位共同参与劳动关系调整的国际通行原则,建立和推行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将其作为一种协调劳资双方利益的载体与平台。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公约》,2001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和企业联合会三方在北京召开我国第一次三方协商会议,标志着我国三方协商机制正式建立。《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政府在三方协商机制中起到了一个主导和推动性的作用。在国家力量、资本力量和劳动力量分别代表着不同利益的制度模式中,生动地体现着“国家力量代表着公共利益,资本力量代表着经营利益,劳动力量代表着生存力量。”各级政府具有代表国家超越于双方的身份,职工(工会)方面的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在政府主持下达成协议并按期执行。三方协商机制的意义在于,无产阶级执政党通过政府能够有效地协调劳资矛盾,从而整合分化了的社会建立起了一个制度化的协商渠道。

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变在劳资关系中站在资方的不公正局面,提升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增加农民工进入地方工会与人大代表的比例,切实发挥工会作用,使劳动者代表利益在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得到落实。建立四个层面的劳资三方协商机制:在市一级层面,以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为主体,吸收各分区农民工代表,采取联席会议形式,对调整劳动关系的重大措施进行协商,协调劳资利益关系;逐步在区一级以及街道、社区推广,形成多层次、网络化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在企业层次,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小组,企业工会与企业资方沟通协调制度,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3)建立工资发放监控系统、突发性重大劳资纠纷处理办法和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建立劳资关系预警指标体系,信息分析与决策反馈体系,构建高效运行的纠纷处理系统;建立完善欠薪保障、工资支付、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控制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力度,用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劳资双方行为,特别是约束资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招聘录用、工资发放,薪酬福利、休息休假、合同变动、关系解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使劳资关系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要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处理能力,不断扩大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面,对劳资关系进行动态管理,使劳动监察控制体系能够有效覆盖各处企业,覆盖到有劳动关系的各个用人单位。这些措施,都是有效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增加安全保障,提升实际工资水平的有效对策。

(4)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必须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根据目前部分地区农民工工资低于劳动力价值导致缺工的现实,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也不得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实际工资。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与其他职工要同工同酬,切实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权工益,推行规范的合同文本,加强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在劳资关系协调中,要进一步完善第三方劳资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单位,应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5)改革垄断性行业工资制度,切实解决行业间苦乐不均问题。部分垄断性行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获取的超额利润中极大一部分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使国有资产流失,这种局面必需改变。要抓住反垄断法颁布的有利时机,切实改变垄断性行业的实际工资过高的局面。在税务局认定高收入行业中,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化工、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供水、供气等属于高收入的垄断性行业。垄断行业的职工相比其他行业收入过高,但他们的收入不是通过相应的劳动获得的,而是靠政策倾斜,即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对于垄断性行业的超额工资性收入一方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划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另一方面可根据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业区别对待,政策性垄断行业可以通过加快改制,允许民营,使之充分市场化,便不再成其为垄断行业;生产性垄断行业,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应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第一目标,其次才是获取利润。垄断行业的定价不能完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而应由政府来调控,其价格计算方法是给其职工以中等稍偏上的工资,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企业利润率,最后计算产品价位。

(6)在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完善工资制度,弥补劳资协调机制发展的不足。在发达国家以及一些转轨国家中,所谓依靠资本“自发提高”雇员的收入和仅依靠二、三次分配来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以及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已经受到实践的严重质疑,理论和政策需要创新。在中国劳资关系协调机制也仅仅处于“初步形成”的水平,并不完备,以致当前“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日益尖锐”,“劳动争议继续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仍将面临相当大的压力”,这既是公共治理存在缺失和公民社会缺乏自我调整机制的表现,也是多年来收入分配和相关社会问题日渐尖锐化,劳资两大阶层的矛盾日渐增多、增强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从我国就业结构的角度看,在积极扩大就业的同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和改进初次分配中的相关制度,要以非国有部门为重点(国有部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要制定完备的方案和日程表,着力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现在非国有单位,特别是私营部门雇员的劳动权益状况(包括收入水平)不让人乐观,就业质量低下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这对改善全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实现“社会和谐”形成了巨大的挑战。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我国的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五大问题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这导致了劳资关系的紧张度在以多种形式发展。当前,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滞后于国有企、事业改革的快速推进和非国有部门的高速发展,这对改善收入分配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成一种最大面积的人群压力。建议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方面,“国家协调劳资关系三方会议”要联络全国人大和有关的党、政部门等,制定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框架。主要内容是:改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惩治腐败,严肃党纪政规,着力在制度上端正地方政府的行为;修改《劳动法》,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资金和人员上真正落实增强执法力度的政策,完善法制和监管;发展工会组织,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发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增强工会维权能力;培育、鼓励和发挥雇主组织在协调劳资关系特别是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要认真总结近些年来中央和地方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成功的多种新鲜经验,吸取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协调劳资关系的成功经验,组织人马,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和其他国、内外利益攸关者一起努力,制定中国协调劳资关系的总体战略方案。并针对不同劳动领域的具体特点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各项具体方案,完善全国和地方的劳资关系信息系统,大力培养研究和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专业人才,加快建设全面、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步伐,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

(7)设立技术培训基金,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化,有针对性地解决由于不适应信息技术而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因新技术革命对劳动过程的影响,在制定就业规划时,要有目标地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劳动者。我国劳动力数量庞大,但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适应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要求的高素质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同时由于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足,合格的技术工人十分匮乏。所以,一方面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工业劳动力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有关信息化人才的培训力度,以实现发展信息化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建立定期有关信息技术领域新职业发布制度。大力发展能够促进就业的信息服务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在新技术革命推动下,制造业就业稳定衰退,产业转移与外包生产普遍。我国一方面要抓住发达国产业转移机会,扩大制造业,另一方面,又要制订国家信息战略,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培育制造业的竞争力,维护制造业就业稳定增长。同时又要看到,服务业逐渐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流。在制订国家信息化战略时,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信息化如何促进就业,促进信息化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要有效地利用国家可能用于信息化的有限资源,优先发展一批能够扩大就业的信息产业及行业,防止盲目地、无选择地推进信息化。信息时代的生产者服务业与社会服务业是代表了信息社会特征的劳动密集行业,可以吸收大量的低、中、高级知识工人和知识工程师,要发现这些行业,培育这些行业,增加这些行业的就业机会。要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化,有针对性地解决由于不适合信息化而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首先,要根据不同情况和人群的特点,建立分流这类失业人员的系统,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解决。对那些文化素质较高,能够接受新事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培训回到信息化岗位,从事数字内容产业等;对那些经过培训也不适应信息化岗位的劳动者,则可以经过培训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其次,要保护劳工合法权益,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工时,设立劳工失业援助制度,制订有助提升劳动人口素质的资历架构,投放资源,协助雇员培训及考取有关认证,回应经济全球化与新技术革命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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