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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是如何认识和界定君臣等级的?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君臣等级在我国古代社会,区分人与人之间的贵贱尊卑是等级制度的核心。这样一来,秦的等级社会就变成了由君、臣、民三者界限清晰的政治等级。简单来说,功勋爵制度是依据臣民为国家和君主建立的功劳和做出的贡献而确定相应的爵位,并相应赐予土地、田宅、食邑和各种等级特权的爵禄制度。

君臣等级

在我国古代社会,区分人与人之间的贵贱尊卑是等级制度的核心。一个人的等级几乎决定着一个人的政治地位、政治权力以及相应服从的政治规范。秦始皇建立的中央集权政治其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关系。

夏、商、周时期,人们的政治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以君臣关系为例,天子以诸侯为臣,诸侯以卿大夫为臣,卿大夫以士为臣。在名义上,天子是天下之君,然而天子并不能实际支配“陪臣”,也就是说天子不能真正支配作为诸侯之臣的卿大夫。与此同理,一国的诸侯也不能真正支配那些作为卿大夫之臣的士。但是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中,政治关系就变得相对简化。尤其是秦始皇实行了单纯的郡县制度后,天下变得只有一个君主,并且这个君主可以随意支配任何人。这样一来,秦的等级社会就变成了由君、臣、民三者界限清晰的政治等级。

首先,在这一等级中,最高的统治者是君主,各级的官僚都是臣,而没有政治身份的人则是民。此时的皇帝成了天下所有臣民唯一的君主,而臣子就是臣子的角色,已经逐渐丧失了亦臣亦君的角色。这种政治关系的简单化处理使得金字塔式的政治阶层结构形态有所调整。首先,“君”这一阶层简化到只有一个人的程度,也就是说,此时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最高支配阶层已经缩小到了极限。这种现状的产生既是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产物,同时又是维护君主专制的需要。(www.guayunfan.com)

其次,“臣”这一阶层的规模有所扩大。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阶层可以说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动力。在整个社会结构中,他们也属于社会的中间阶层。就资源分配来说,当一个社会中间阶层的规模越大,社会资源的配置可以说就越趋向于合理化,整个社会就越容易保持相对的稳定。

在中国古代社会,上述对于君、臣、民三种政治角色的界定将会获得广泛的认同。因此,君、臣、民这三种政治局面相关的定位和规范,不仅是一种文化定位,其实本质上更是一种制度定位。

那秦始皇是如何认识和界定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呢?

对于政治关系的相对简单化,这是秦始皇以及群臣有所感知并极力维护的。这种态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清晰完成“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新制度后,秦始皇本人以及他手下的臣子对这一成果是持肯定态度的,在他们看来这是“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的事业。第二,为了强化这种关系,秦始皇改自己的称谓为“皇帝”,改民之名为“黔首”,而贵族、公卿和百官则统一以“臣”为称,改普通百姓的名称为黔首。秦始皇的这个行为实际上从文化制度和政治规范的角度巩固了新的政治等级关系。

种种迹象表明,秦始皇在重构政治等级结构方面不仅是自觉符合历史的发展趋势,事实上还是相当有作为的。从秦始皇所确立和依靠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与统治手段上来说,秦始皇极力维护君尊臣卑的地位,他在前人的基础,将君、臣、民之间的基本关系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从而基本完成了从旧的政治等级制度向新的政治等级制度开始转变的历史过程。

在转变的过程中,围绕着基本的政治等级关系,秦始皇还有一系列操作性非常强的具体等级制度,比如,功勋爵制度、官僚职秩印绶制度和各种礼仪制度等。这些制度既是政治的,其中又包含或者涉及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从而使得秦始皇制定的等级法则贯彻于社会的各个领域。

首先我们先说一下秦朝实行的二十等功勋爵制度。

在秦朝,各种人为的等级制度中,功勋爵制度是不得不说的一种等级制度。因为这不仅是长期存在于秦的政治制度,它还与新的经济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简单来说,功勋爵制度是依据臣民为国家和君主建立的功劳和做出的贡献而确定相应的爵位,并相应赐予土地、田宅、食邑和各种等级特权的爵禄制度。首先,在秦的政治体系中,它是一种政治等级制度,因为它是确定臣民在这个社会体系中所处地位的一个主要依据。其次,功勋爵制度和其他制度是有着极为紧密联系的,比如官僚制度、徭役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一般来说,只有拥有爵位的人才可以在秦做官。爵位不同,不仅政治地位不同,而且与此相对应的法定的社会权力、经济权益也是不同的。一个人爵位发生变化,他在等级社会中的地位也是随之变化的,它涉及各种重要的地位、权力、价值和利益的分配。

从秦朝奉行功勋爵制度的产生来看,它是最初裂土分封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的替代物。它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君主以下国家公务人员的选拔和任命以及晋升的办法,促进了分封制度的瓦解。也正是有了这样的一个制度为前提,才使得“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成为一种可能。与以往相比较,功勋爵制度在调节政治地位和社会资源分配方面,更加依仗的是一个人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正。

在我国古代,食邑赐爵的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夏商周时期,就有各种因为功勋而获得爵位或者晋升爵位的故事。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为了适应“大争之世”的需要,为了能够在当时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新的功勋爵制度开始萌发。其中这一事例中最明显的就是晋国大夫赵简子在一次出征的时候宣布的赏罚条例:“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从这段话我们看出,凡立下军功者,大夫和士都可以获得晋升和赏赐,庶人工商可以跻身仕途,人臣奴隶可以免除奴隶的身份。虽然在当时属于临时性政策措施,并没有形成具体的制度。

秦国的功勋爵制度主要形成于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时期。这种制度形成之初是以奖励军功为主的。从这以后,爵名的划分、等级和赐爵的标准显然有一个不断损益的过程。等到了秦始皇统治时期,基本上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二十等功勋爵制度。

秦国的二十等爵位的主要目的和本质属性就是一种以赐爵的形式奖赏功勋。在建立之初,秦国政治的重心是战争,所以在设置这种功勋爵制度以后,授爵的对象主要是荣立军功的将领和战士。但是大量事实表明,战国七雄所授的功勋爵位显然不局限于军功。按照一般的标准,只要君主认定属于有功劳的都可以进行论功行赏。此外,除了可以从军、从政立功赐爵以外,普通农民可以依靠向国家交纳粮食立功,普通民众可以靠着按照国家的意图移民垦荒立功。正如后来的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各种事功同样也是可以获得爵位的。

通过云梦秦简、《史记》以及《商君书》等文献记载来看,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秦的功勋爵制度的几个基本原则,最明显的一个原则就是授勋是面向全民,不论贵贱的。

秦功勋爵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只认功劳,论功行赏,对赐爵的对象没有明确的身份限制。只要符合授爵的条件,包括奴隶都可以因功受爵。在云梦秦简中就有“隶臣斩首为公士”。这一点是功勋爵制度和世卿世禄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这种授爵方式所引起的震动是巨大的,它具有全面改变政治制度以及政治关系和等级关系甚至经济关系的作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庶人之有爵禄”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它不仅扩大了王朝的统治基础,改善了官吏队伍的素质,实际上是给了底层人民向上进行流动的空间。这样的流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

“庶人之有爵禄”造成的必然后果就是“布衣将相之局”。依据功勋确定爵位,依据爵位来任命官职,当秦国依靠并贯彻这条原则的时候,秦国各级官吏的素质和能力有了一个可靠的保证。事实也正是如此,长期以来,秦国的将相中有不少人都出身微贱,这包括了张仪、范雎、蔡泽、李斯以及武将白起、王翦等。

对于受爵的人来讲,爵位不只是一种荣誉,它与系列政治权力、等级特权、经济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这项原则的贯彻调动了广大臣民为国家和君主效力的积极性。从这个方面讲,功勋爵制度在秦作为一种界定社会等级的基本制度,它比分封制度要合理得多。

功勋爵制度还产生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后果,那就是造就了数量众多的地产拥有者。按照惯例,赐爵和赐地产是相伴而来的,爵位越高,占有的地产就越多。获得爵位的人越多,不同规模的地产拥有者就越多。地产是可以继承的,于是这又分化出更多的中小地产拥有者。久而久之,这部分人就构成了一个规模较大的社会中间阶层。或者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容易理解的表述方式,那就是这种制度以及和这项制度所衍生出的相关政策在有意无意中培育着新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和新的经济关系。

另外,这种制度还有另外一种特点往往是被人们忽略掉的,那就是功勋爵制度不仅有赏,同时也有罚;不仅有赐予,同时也能够夺取。

秦始皇的政治理念是十分讲究恩威兼施、赏罚公正的。这就决定了功勋爵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赏罚并施。在秦朝的政治地位体系中,因为犯罪而被降爵甚至被夺爵的现象是司空见惯的。尤其是遇到大规模的政治斗争的时候,这一现象表现得尤为明显。当年嫪毐作乱,秦始皇下令其舍人夺爵迁蜀地4000余家。

秦始皇时期,他对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秦始皇不仅拒绝分封诸子、设立王国,而且对亲生儿子也是一律按照无功则无爵的制度办事。为此,他“公赋税重赏赐”诸子,使之得以有优越的生活条件,但是绝不轻易授予他们爵位。史载始皇的子孙有数十人,但是包括最宠爱的儿子胡亥等没有“尺土之封”,历史记载中也没有提及这些王孙公子的爵号和食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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