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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和范围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整个来说,洛克站在唯物主义经验论的立场对观念、知识起源问题的详尽论证,属于解决知识问题的准备工作;他最终要确定的是知识本身的性质、等级和范围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思想获得了展开,同时,他在前一问题上的和唯物主义相矛盾的方面也获得了发展。洛克认为,人心在各种观念间所知觉到的又一种契合或相违,就是观念之间的共存性或不共存性。洛克认为,知识是对观念之间的契合和相违关系的觉察、认识。

第三节 论知识的性质、等级和范围

洛克《人类理解论》所考察的除了观念、知识的起源问题以外,还有知识的性质、等级和范围等问题。这是两类不同的问题。从整个来说,洛克站在唯物主义经验论的立场对观念、知识起源问题的详尽论证,属于解决知识问题的准备工作;他最终要确定的是知识本身的性质、等级和范围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他的经验主义认识论思想获得了展开,同时,他在前一问题上的和唯物主义相矛盾的方面也获得了发展。

一、关于知识的性质

洛克对知识本身的考察首先表现在知识的性质问题上。洛克说,“人心在一切思想中、推论中,除了自己底观念而外,既然没有别的直接对象,可以供它来思维,因此,我们可以断言,我们底知识只有关于观念”(52)。他把观念看作知识的直接对象,认为人心进行思维和推理直接涉及的是观念,而不是客观事物;因而我们的知识便只与观念相关,而不与客观事物相关。“所谓知识不是别的,只是人心对任何观念间的联络和契合,或矛盾和相违而生的一种知觉。知识只成立于这种知觉”(53);这种知觉体现了前面所述的人心的能动性。凡属知识必伴随有这种知觉;没有这种知觉,我们就不能形成各种形式的判断,就没有知识,就只有“想象、猜度或信仰”。

在洛克看来,藉以构成知识的观念之间的契合和相违的关系,从逻辑上说共有四种:

第一种:同一性或差异性。洛克认为,人心在发生观念时,它的“第一步动作”就是在所知觉的范围内认识这个观念的自身同一,和这个观念不是那个观念。例如,凡存在者存在,同一事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白是白,白不是黑等。这些命题就是对上述观念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的认知。这是观念之间契合和相违关系的第一种表现。洛克在这里强调人心对这一关系认知的先行性,如说“一个人心中一有了‘白’、‘圆’等观念,他立刻就会无误地知道,这些观念就是这些观念,而不是‘红’、‘方’等别的观念,他在以前不知道那个概括规则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得这一层十分明白、十分确定”。

第二种:关系。洛克认为,“人心在其任何观念间所发现的第二种契合或相违,我想可以叫作关系,这种契合就是人心对任何两个观念——不论它是实体的、情状的或别的——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知觉”(54)。例如,“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命题就是对“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和“两直角”之间某种关系的认知。

第三种:共存。洛克认为,人心在各种观念间所知觉到的又一种契合或相违,就是观念之间的共存性或不共存性。这一种关系是“属于实体方面的”。例如,黄金这个复杂的实体观念包含金黄色、重量、可熔性和延展性等等简单观念,这些简单观念在黄金这个实体观念中就是共存的,常相连合的。

第四种:实在的存在。洛克认为,人心在各种观念间所知觉到的最后一种契合或相违就是指“现实的实在的存在和观念间的契合”(55)。例如,“上帝是存在的”判断就表现了上帝这个观念与实在的存在相契合的关系。还有“外界事物是存在的”判断也是这种观念和实在的存在相契合关系的表现。

归结起来,洛克所谓的知识也就是人心对上述观念之间诸种契合和相违的逻辑关系的觉察、认识和表达。或者说,在他看来,我们所能有的一切知识只不过是说,观念就是它自身而不是别的;它与别的观念有这种或那种关系;它与别的观念或共存或不共存于同一实体中;它在人心外另有一种实在的存在。洛克对知识的这种看法,是他从逻辑的结构和形式上来说明知识本性的尝试,表明了他在知识论的研究中展开了知识、命题的逻辑方面,其反经院哲学的意义是不可抹煞的。然而,这种与认知识的对象为观念的看法相联系的关于知识本性的解释,毕竟包含了这样的涵义,即我们只要应用逻辑规律去考察任何观念之间的这些关系,就可以得到全部知识。这就是说,洛克在此乃企图脱离思维综合感性的能动性而孤立地来谈论人心的认知活动。这就使得洛克所谓的知识有停留在观念的联系中,束缚于观念的范围内,不与客观对象联系起来,不表现客观对象的实在性的可能和方面,从而不能不带有主观主义的倾向。此外,洛克对知识本性的解释还带有不完善性,即他把上述四种逻辑关系当作知识的全部关系;实际上,知识所蕴含的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以抽象的形式表现着现实中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远比洛克所述的要复杂得多。也带有明显的外在性,即他所涉及的上述四种逻辑关系只是停留在观念之间的外在关系上,并未进入到更深的逻辑层次即观念的内在差别中去。总起来看,洛克对知识本性的解释,可以说乃是受笛卡尔唯理论影响的一种表现和结果。

二、关于知识的等级

洛克认为,知识是对观念之间的契合和相违关系的觉察、认识。但是,人心是通过不同的“思维方式”来觉察、认知观念之间的这些关系的,而觉察、认知的明白性和确定性的程度有所不同,所以知识也就可以分为几个等级即直觉的、解证的和感觉的知识。洛克在这里是以知识的形成方式和与此相关的知识的明白性和确定性的程度来作为划分知识等级的根据和标志的。

(一)直觉的知识。在洛克看来,人心单凭直观的方式,不必插入任何其他的观念,而直接觉察到两个观念之间的契合和相违所获得的知识,叫做直觉的知识。如“白不是黑”、“圆不是三角形”、“三大于二”等这类判断即是。这里说的直觉知识不同于笛卡尔的“我思想,所以我存在”这样的直觉知识,只是指对表现可感性质的简单观念之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的知觉和认知。洛克指出,直觉知识具有最大的清晰性、明白性。它使人一目了然,不可抗拒,不发生动摇、怀疑;因而它是最可靠、最确定的知识。“一个人如果于这种确定性以外,想求一种更大的确定性,则他所求的自己亦不知是什么,而且他这样只表示他想当一个怀疑学者而又当不了”。这种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基础,“我们一切知识底确定性,明白性,就依靠于这种直觉”。(56)

(二)解证的知识。洛克认为,人心不能借直接比较和观察而必须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观念,运用推理的方式,来觉察、认知两个观念之间是否相契合而获得的知识,叫做解证的知识。如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等这类有关观念之间的这种或那种关系的命题或知识,就是通过某种中介观念(如既同三角形三内角相等又同两直角相等的另一个角)来确立和获得的。洛克指出,在这里,中介观念很重要,人们是以此作为共同的尺度来发现两个观念之间的契合或相违的;数学、几何学就是典型的严密的解证知识。当然解证并不限于广袤、形相、数目等观念。解证的知识也具有明白性和确定性,因为它的推理的每一步都离不开人心的直觉作用,都以直觉知识为基础,具有直觉知识的明白性和确定性。但是,这种知识由于借助了中介观念和经历了推理过程,在明白性和确定性上就不及直觉的知识那样“充分确信”;并且借助的中介观念越多,经历的推理过程越长,这种情况就愈甚,以至“人们往往把谬论当作解证”(57)

(三)感觉的知识。这是人心通过感性知觉认识外界事物的存在和特性所获得的知识。例如,物理学和其他自然科学就属于这类知识。这也就是说,对于观念与实在的存在契合的认知,或观念在实体中的共存关系的认知,既非来自直觉,也非来自解证,而需依赖“当下的”感官经验的陈述。洛克指出,由于外界事物的存在和特性不是人心的直接对象(那应是观念),只是感官的直接对象,而感觉或知觉是特殊的、当下的,所以我们对它的认知便达不到如直觉的或解证的知识那样的确定性;感觉知识是不可靠即不确定的知识。但是,洛克根据感觉或知觉和想象有区别,对事物的存在和感觉知识的可靠性又深信不疑,认为这类知识毕竟超过了单纯的或然性而具有较多的或然性,所以“我们仍以知识一名来称谓它”。

应当说明,洛克的各种等级的知识都是对观念之间的契合和相违的觉察和认知。“我们的知识不能超过我们对那种契合或相违所有的认知以外”(58)。但是,它们与由观念之间的契合和相违构成的四种知识的关系并非是简单地依次相应的,而乃是复杂地有交义的。如关于现实的实在的存在的知识,洛克说,“在这方面,我们对于自己底存在,有一种直觉的知识,对于上帝底存在有一种解证的知识,对于别的一切东西,则我们只有感性的知识,这种知识超不出感官当下所取的物象以外”(59)

还要指出的是,洛克所谓的不同等级的知识的确定性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真理的标准问题。在他看来,知识并不和真理完全等同;“能精确地,如实地,表示出各种观念底契合或相违,这就叫做真理方面的确实性”(60)。他强调要“认识那个命题底真理”;而不同等级的知识之为真理,其标准是不同的。

概括起来,洛克关于真理标准的看法有两种。如就数学、道德学这类解证的知识来说,洛克认为,它们来自人心的内部,人心所具有的观念本身就是这类知识的“原型”或基础。这样,这类知识只要所推论出的观念与人心中作为原型的观念相符,则就是真理。换言之,这类知识的真理性只是在于观念自身的相符,并不涉及外部事物的存在。如他说,“各种普遍的命题之为真为伪虽是我们所确知的,可是它们并与实在的存在无关”。例如,“数学家之考察一个三角形或环形底真实和性质,只是就它们是自己心中观念的范围内来考察的”(61)。我们规定了三角形的定义,便可把凡符合这个定义的称为三角形,而不管世界上是否存在三角形。由此可见,在解证知识的范围内,洛克关于真理标准的看法,虽不乏深刻、合理的方面,却具有某种颠倒观念与事物关系的倾向。这显然与他把观念看作认识的对象有关。不过,洛克在这里还是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如他所称,我们关于观念的知识如果只限于观念,而不能更进一步,那所建立的真理便“是很轻浮的,只如一个人在梦中明白观察到各种事物,因而就自信不疑地叙述出它们来似的”(62)。这种意识乃是他提出另一种真理标准的契机。

洛克认为,关于自然事物的知识是从外部感觉经验来的,它们的真理性则在于与客观事物的符合。他说过,“我们底知识所以为真,只是因为在我们观念和事物底实相之间有一种契合”。他还说过,“在我看来,所谓真理,顾名思义讲来,不是别的,只是按照实在事物底契合与否,而进行的各种标记底分合。在这里所谓各种标记底分合,也就是我们以另一名称称之为命题的”。可见,在关于自然事物的知识的范围内,洛克对真理标准的看法是与前面的看法不同的,它具有明确的唯物主义性质。不过,洛克在这里并没有真正地解决自己的“困难”,如他所称,“人心既然除了自己底观念以外再不认知别的,那么它怎么能知道它们是和事物本身相符合的呢?”(63)他只是“相信”:简单的观念都是与事物相契合的,因为它们“都是外界的事物在我们身上起了实在作用以后自然地、有规则地所产生的”;而复杂观念都是由简单观念构成的,所以它们也都和事物互相契合。这说明,洛克在信念上假定和坚持这种对真理标准的看法,在理论上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对于经验论者来说,这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总起来看,洛克对知识等级的划分和斯宾诺莎的知识种类学说有相似之处。所不同的是,斯宾诺莎是站在唯理论的立场上来谈论这些问题的;而洛克则基本上是站在经验论的立场上来谈论感觉的知识和把感觉的知识同理性的知识割裂开来的。但他认为感觉的知识在可靠性、确定性上低于直觉的知识和解证的知识,谈论着观念的清楚明白性,这就不是经验论而是唯理论的倾向了。尤其是,洛克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观点乃具有二元论的性质;这是他在知识起源问题上的二元论观点的继续和发展。

三、关于知识的范围

洛克在关于知识的性质和等级理论的基础上,还进一步对知识的范围作出了说明,确立了在上述各类知识中我们能达到何种界限,即在何种界限内我们有确定的实在的知识。这是洛克知识论中的一个受人注目的问题。

洛克认为,就直觉知识来说,由于它是关于观念与观念之间的同一性或差异性的知识,它就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即它的范围和我们所具有的观念的范围一样广大。我们有多少观念,就可以有多少关于它自身同一和有别于其他任何观念的确定的直觉。“人心中一发生任何一个观念,它都可以凭直觉的知识,立刻知觉到它自己是什么样子,而且可以知觉到,它和别的任何观念都是不一样的。”(64)例如,“凡有灵魂者有灵魂”,“一个精灵是一个精灵”等等。不过,洛克又指出,这是一些毫无意义的“无聊的命题”。因为它“以一个名词来肯定同一个名词”,所肯定的仅仅是我们已经知道的;并不能使我们或他人得到任何新知识。洛克在这里从逻辑上探讨和揭示了何种命题不能增加新的知识,这在认识论上是有意义的。

洛克认为,解证的知识则不同,它属关于两个观念之间这种或那种关系的知识,是借助于中介观念来达到确定的知识的;它能启迪我们的理智,扩大我们的知识。“一个人如果想扩大自己或他人的心理,使它知道自己从前所不知的一些真理,则他必须找寻出中介观念来,并且把它们排列起来,使理智看到所讨论的各个观念的契合或相违。”(65)他肯定数学是这样的论证的科学,认为这个领域中的命题以自明性的直觉知识为基础,能使我们达到新的确定的知识;道德学也属论证的科学之列,如从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出发,进行逻辑推论,就可为人类行为确立善恶和是非的标准。不过,洛克又指出,这种知识是人类知识的最大领域,但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其范围是有限的。因为,这类把主宾词联系起来的中介观念有时很难找到或不可能找到。如物质和思想两个观念之间的中介观念即是这样的。“我们虽然有‘物质’和‘思想’两个观念,可是我们恐怕永不能知道,纯粹‘物质的东西’是否也在思想”或非物质的“思想是由何成立的”。所以这种知识不能遍及于一切观念的关系;且不易决定“它可以达到多远”(66)。洛克在这里限于当时科学的水平,从机械论观点出发认为,“物质就其本性而论是没有感觉和思想的”,直接假定物质有思想是一种矛盾,从而才表达了上述看法。然而,这种看法实际上提出了深入讨论物质和思想关系这一重大哲学问题的要求,这是有意义的。

洛克尤其说明了感觉知识的范围,声称这种知识如关于观念与观念之间的共存关系的知识,由于不能超过我们感官当下所感到的事物的存在,比前两种知识的范围更为“狭窄”。他认为,关于物体的各种可感性质的观念共存于同一实体之中,这些共存于同一实体之中的观念乃是实在事物的性质和能力作用于我们感官的结果。但我们通过感官经验的陈述,以黄金为例,能够认识黄金的金黄色、延展性、可熔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共存性,却不能认识黄金的这些可感性质之何以必然共存的内在根据(亦即物质微粒的空间结构、数量组合和运动);也很难知道关于它的第一性的质何以会在人心中产生第二性的质的那种必然联系。这种内在根据和必然联系,洛克把它们称之为实体,或物体的实在本质。对他来说,“我们底少些虚浮的事物观念,只是由感官从外面得来的、或是由人心反省它自身中底经验得来的,而且我们除了这些虚浮的观念而外,再没有其他观念,因此,再超过这个界限,则我们便一无所知,至于事物底内在组织和真正本质,则我们更是不知道的”(67)。因为物质微粒太细小了,“我们根本没有达到这种知识的官能”。就如乡下人进城,面对大街上的挂钟,只能看到指针的移动,听到钟声响,观察到一些外表的现象,而不能看到挂钟内部的机件及其运转。所以他断言,实体“只是一种假定的、并不认识的支撑物,支撑着那些我们发现存在着的性质”(68),即实体或物体的实在本质是不可知的。洛克还声称精神实体也是不可知的,他不想“费力来研究人心底本质由何成立”,某些感觉或理智中的观念是以物质为转移,还是以人心为转移。当然,他又解释道,“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任何精神实体底观念,就断言精神不存在,亦正如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物质实体底观念,就断言物质不存在一样”(69)

与实在本质的概念相联系的是名义本质的概念。洛克认为,在简单观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关于事物的概括性的实体观念如人、黄金等,就只是以种名、属名等类名称所表示的“名义本质”;它只起着代表物种和对个别事物分类的作用,而并没有揭示事物的真正的内在本质,向我们提供实际存在的个别事物的知识。他的经验论的立场使他在看到现实中“各种事物的存在都是特殊的”,并无现成的作为共相的存在物时,却看不到在现实中简单观念的对象在其内在联系中的统一性;明确地说,“共相不属于事物底实在存在,而只是理智所做的一些发明和产物”(70),即它们只是事物的“标记”——标志个别存在物的记号,“各种事物自身并没有普遍性”。显然,这是一种在英国具有传统影响的中世纪的唯名论观点。这种观点表明了他对个别和一般的真实关系所知甚少;从另一侧面强化了他的实体不可知的思想。

洛克在论述感觉知识的范围时,还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即因果关系问题。他认为,就我们所观察到的事物而言,既然我们对它们只有感性知识,“不能超出特殊经验所指示的事物而外”,因此通常所谓的关于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知识,就只是借助于“比附”和“猜想”,成立于经验的重复和相似;就只有依据经验而确定的或然性,而没有必然性。真正说来,“它们底原因、方式和产生底确然性”即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我们只有“安于不知”(71)

正是在上述关于感觉知识范围的观点的基础上,洛克指出,“我们就没有物体的科学”,科学的知识终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当然,“更没有关于神圣的科学”,因为我们对神灵所能有的最好的观念只能由反省自己的精神而来;除了“借助于启示”,谁能凭自己的探索和能力知道上帝有多少等级,它和我们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异的本质、情况、状态、能力和组织呢?

综上所述,可见,洛克的知识论是以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的经验论原则为基础的,也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合理思想;但它本身却具有主观唯心主义、二元论和不可知论的倾向。毫无疑问,这些倾向又是与他坚持经验论的原则分不开的。尤其是,他关于知识范围的学说,强调我们“不但达不到一切实际的事物,而且甚至亦达不到我们观念的范围”(72),这更是如此。他站在经验论的立场上,就不满足于斯宾诺莎对实体的空泛推论和思辨理解;又缺乏对个别和一般关系的真正了解,缺乏发展观念,不懂得知识实现于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发展之中。这就使他在论述知识范围时必然作出实体不可知的结论;这也是他的知识论和对人类理智研究的最终结论。洛克的这种结论确立了人类知识的界限,本身是错误的;他据此还宣称我们应当“安于信仰”,承认“启示”,说“我们如果能看清楚:我们底知识可以达到什么程度,那亦是很有用的”(73)。但在当时的知识和科学的条件下,这种结论实蕴含着“在我们缺乏证据因而不能产生知识时,哲学家应当谦抑从事,不要随便专断”的反独断的批判精神,提出了科学知识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这还是大大突破了狭隘的经验论,推动我们的研究从自然的外部属性深入到物质的内在结构中去,力图使自然科学从纯粹的经验描述变成一门理性的科学,使我们的知识“比一向大为进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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