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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区域要自治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初步实践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普遍推行开来。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的现实民族分布格局和民族聚居特点而确定的。因此说,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区的生命权、发展权。因此,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赋予充分的自治权,以满足民族地区特殊的发展要求。
发展区域要自治_民族地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25要

发展区域要自治

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在民族地区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历史自然条件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区发展程度参差不齐,有的民族自治地区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已高于全国水平。对临夏州来说,由于困扰地方发展的因素较多,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除了生产力发展水平主客观因素、传统文化的制约外,还有一个就是自治权落实不到位、不够充分的问题,不解决好这一问题,就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国策和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历史性进步,民族关系实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创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结合。它以少数民族为自治主体,并以其聚居区为自治范围。这样,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一个少数民族可以在其聚居区建立一个到数个相应层级的单一型民族自治地区,也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以其聚居区情况单独或联合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民族自治地区。这表明,无论是聚居的民族还是杂居的民族,都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无论是人口多的民族还是人口少的民族,也无论是大聚居的民族还是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能够成为相当的自治单位而充分享受到自治权利。这种建立民族自治地区的多样性灵活性,能够切实而充分地保障各少数民族平等实现民族自治,同时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民族之间互助合作与民族内部的团结。

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在民族平等基础之上,真正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从而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各族人民的社会政治地位,人民当家做主,各民族一律平等。相应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逐步建立民族自治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充分保证我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真正主人。

民族区域自治初步实践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普遍推行开来。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共计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镇)。在55个少数民族中,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0%,民族自治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4%。随着我国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遍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广泛实现,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各少数民族从原始公社末期、奴隶社会、封建农奴制社会或封建社会跨越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各民族间日益结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的现实民族分布格局和民族聚居特点而确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国家赋予各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权就是让各少数民族立足本民族的实际,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加速自治地区经济与文化的发展,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事务和地方事务是自治的基本要素。单纯强调地方事务的管理,就会把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等同于一般国家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单纯强调民族事务管理,就会使民族自治地区的权力削减一半。所以,既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二者视为一体。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要素。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要素包括四方面、即民族要素、地域要素和自治机关、自治权。其中,自治权是自治的核心,离开了自治权,就谈不上自治,民族自治地区等同于其他非民族自治地区。因此,自治权是贯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与灵魂,也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程度的唯一标准。因此说,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区的生命权、发展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要把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放在首位

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为政治前提,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否则便无从谈起。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进程中,分裂与反分裂便无从谈起。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进程中,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西藏自和平解放以来,曾先后发生“伪人民会议”事件、1959年全面武装叛乱、1987年至1989年拉萨连续骚乱以及2008年拉萨“3·14”事件等,“藏独”民族分裂势力针对西藏民族区域自治,鼓吹所谓“大藏区”、“高度自治”和“中间道路”。而“疆独”民族分裂势力则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煽动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图谋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乌鲁木齐“7·5”事件。把西藏和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是“藏独”和“疆独”的共同本质。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维护国家统一,反对以“藏独”和“疆独”为代表的民族分裂势力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统一,维护和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巩固了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而且增强了我国各民族统一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扩大了国家统一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力地抵御了国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保证了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稳定。历史发展表明,任何民族分裂活动背离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注定要失败的。

四、贯彻自治州《条例》,正确处理好民族自治地区自治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为更好地实现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其特殊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和民族关系,在发展要求上也不同于一般地方,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赋予充分的自治权,以满足民族地区特殊的发展要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根本体现。同时,充分的自治权也为少数民族人民实现本地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较为广泛的自主决策和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结合本区域发展需求的战略与策略。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区的生命线,自治是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

自治的实质是通过自治权的行使,实现少数民族自主决定和管理本民族和本区域内部事务,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所以,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目标,是自治的内在要求。

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是自治的内在追求,也是实现有效的自治的途径。民族自治地区必须借助内外两方面的合力作用,才能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民族区域的全面、和谐发展。从外力来看,需要国家的帮扶与支持。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代表,实现全国各个地区民族自治。民族自治地区作为欠发达地区,需要国家给予积极的倾斜性的政策帮扶,同时需要国家给予事实上的支持,如财力、人力、项目、技术等,以解决民族自治地区普遍存在的发展基础薄弱的问题。从内力来看,主要是自治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因此,更新自治机关的自治理念,加强自治机关能力建设,提升自治机关的自治水平,提高自治权和行使效益,是民族自治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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