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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第十世班禅代理主任委员。民主改革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制度障碍。
民族区域自治_中国藏族

第六节 民族区域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已庄严地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一、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

西藏自治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藏族聚居地区,藏族占全区人口的95%以上,因此,与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样,西藏地区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特别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这些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根据西藏的具体历史情况和各方面因素,西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时候,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其他民族地区的一些特殊灵活的方法。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一)从签订《十七条协议》到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1950年10月,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谈判。提前亲政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接受了进行和平谈判的意见。1951年1月,达赖致信中央人民政府,信中说“余此次接受西藏全体人民热烈而诚恳的要求执政”,“决定和平达成人民之愿望”,派代表“向中央人民政府谋求解决西藏问题”。1951年2月,达赖喇嘛任命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全权代表,到北京全权处理和中央人民政府的谈判事宜。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第一条规定:“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的大家庭中来。”这一规定,明确了西藏的领土归属问题,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西藏还有一套完整的政教合一的体系,有自己的军队、法律、监狱、货币、邮政系统、税收系统和海关管理机构,有自己特殊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考虑到许多因素,协议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以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但是,旧的封建制度又不能长期保持不变,因为这不符合藏族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按协议规定,西藏应成立军政委员会,作为西藏行政统一的过渡阶段,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统一的区域自治,但是后来由于情况变化,军政委员会没有成立。对此,毛泽东与达赖、班禅商议,充分听取藏族人民群众的意见,1956年4月22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实行区域自治。这是西藏走向区域自治的一个重要步骤。筹委会由51人组成,达赖喇嘛为主任委员,班禅为第一副主任委员,张国华为第二副主任委员。筹委会成立后,在西藏各地区设立办事处,在培养民族干部、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拉萨

(二)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西藏上层统治集团的一些人面对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要求,根本反对改革,顽固坚持“长期不改,永远不改”,企图永远保持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在帝国主义势力策动支持下,于1959年3月10日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悍然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人民一道坚决平息武装叛乱。3月28日,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第十世班禅代理主任委员。西藏人民在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筹委会领导下,迅速平息叛乱,并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和各种野蛮刑罚,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得到了自由,成为国家和西藏地方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民主改革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制度障碍

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西藏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普选,翻身农奴第一次获得了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选举产生了各级政权。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郭锡兰等当选副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全面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与全国人民一道走上了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1951年的和平解放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1959年民主改革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道路,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西藏自治区成立不久,便发生了席卷全国的“文化大革命”,民族区域政策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西藏人民也遭受了巨大的苦难。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2年颁布的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如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宪法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族少数民族加速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力从经济建设、财政、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标志着中国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进入了基本上有法可依,必须依法办事的阶段,为各民族真正实行区域自治,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寺院里的鲜花

1965年,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确立,实现了西藏社会制度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向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跨越,西藏人民从此进入了当家做主的新时代。昔日的农奴从此享有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他们依法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2007年,在西藏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到96.4%,有些地方参选率达到100%。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4%以上。

西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受到保障。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公民,西藏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在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77.97%。

民主改革50年来,西藏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农牧民生活不断改善和提高,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奇迹。

二、其他藏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情况

(一)甘肃省

天祝藏族自治县:位于甘肃省中部,祁连山东端,青藏、黄土和内蒙古三大高原交汇处,是新中国建立后由周恩来总理亲自命名,并于1950年5月6日成立的中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也是全国仅有的两个藏族自治县之一。

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于1953年10月1日,位于甘肃省西南部,地处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结合部的甘、青、川3省交界处。

(二)云南省

迪庆藏族自治州:1950年云南迪庆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中获得解放,1957年,国务院批准设立迪庆藏族自治州。

(三)四川省

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东南缘,四川省西部,俗称康巴地区或康区,1950年成为新中国最早实行民族自治的一个州。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1950年1月,建立川西人民行政公署茂县专区专员公署,1953年撤茂县专区建立四川省藏族自治区,1955年更名为阿坝藏族自治州,1987年更名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木里藏族自治州:1953年建立木里藏族自治区(县级),1955年改为木里藏族自治县。

(四)青海省

玉树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西南青藏高原腹地的三江源头,1951年12月25日成立玉树藏族自治区,1955年改为自治州。

海南藏族自治州:地处中国最大的咸水湖“青海湖”之南,自治州于1953年建立。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自治州成立于1953年12月22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北部,北与甘肃省毗邻。1955年,海北藏族自治区改为海北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黄河源头,位于青海省的东南部。1955年果洛藏族自治区改为果洛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北部,1985年4月24日国务院下令将海西州更名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务院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切关怀下,各藏区人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享有政治上的自治权、经济社会发展上的自主权和宗教信仰上的自由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工业、农业、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注释】

[1]此段记述曾是关于藏族族源北来说的最关键论据之一,但随着对藏族族源的深入考究,从现今的观点来看,并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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