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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优先原则的理论修正问题研究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上述观点不同,本文的研究认为,由于效率优先原则本身逻辑基础所存在的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就效率优先原则做出理论的修正。关于效率优先原则的理论依据和逻辑,从蒋学模教授的论文以及阿瑟·奥肯等主流经济学家的相关分析中可以得知:效率优先原则的提出是建立在公平和效率相互冲突——平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这一基本判断和认识之上的。

效率优先原则的理论修正问题研究[156]

A Study on the Theoretical Amendment to the Principle of“Putting Efficiency First,And Giving Consideration to Fairness”

曾军平

[内容提要] 效率优先原则是以公平和效率存在根本性矛盾为前提预设的,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与效率并不冲突,因此该原则应该修正。至于该如何修正?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原则应当从原先的目标权衡转移到目标一致实现的思路确定上来。文章认为,指导公平与效率目标一起实现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着眼于利益冲突的公平解决,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去实现效率”。原则的修正对于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政策制定与制度选择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长期所探讨的基本问题之一。在2007年发表的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需要修改》的论文中,国内学者蒋学模教授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强调社会公平的大背景下,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所提倡的效率优先原则是否需要修正的问题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在蒋学模先生看来: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效率优先的原则可以不要再提,但决不可以用公平优先的原则来替代它。因为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并不是以否定“效率优先”为代价的,而仍然是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来实现的。[157]也就是说,效率优先原则我们在口头上可以不讲,但在实践上还是需要坚持的,这等价于说效率优先原则不需要修正。与上述观点不同,本文的研究认为,由于效率优先原则本身逻辑基础所存在的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就效率优先原则做出理论的修正。

那么,效率优先原则为何要修正?在给定需要修正的前提下,原则应如何修正?原则的修正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公共政策制定与制度选择有何价值和意义?鉴于原则所涉及的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的重要性以及理论分析的结论对于和谐社会构建所具有的实践指导意义,当然也考虑到原有的效率优先原则为理论界所认可的普遍性程度以及它在人们观念中所具有的根深蒂固的状况,本文试图就效率优先原则的修正问题做出理论上的探讨,以希冀原则的修正能纠正理论界有关“公平—效率”问题的一些认识误区并最终能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策制定与制度选择、为社会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基础。理论的分析包括原则修正的原因、方向与价值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效率优先原则为何要修正

关于效率优先原则为何要修正的问题,为了对此做出回答,我们起先有必要就效率优先原则得以提出的理论依据和逻辑做一简要的回顾和梳理。

关于效率优先原则的理论依据和逻辑,从蒋学模教授的论文以及阿瑟·奥肯等主流经济学家的相关分析中可以得知:效率优先原则的提出是建立在公平和效率相互冲突——平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这一基本判断和认识之上的。蒋学模教授明确指出,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无法避免地会和以“劳动效率提高”为核心内容的效率目标产生冲突。至于奥肯,他则反过来说:“我们无法在保留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地分享它。”[158]

由于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社会目标的实现首先需要我们去考虑目标的相对重要性:哪一目标对我们更加重要?关于公平与效率的优先性问题,一般地,效率优先原则的支持者都认为效率较之公平对于社会更具有价值的优先性。比如,蒋学模教授就认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平,是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社会公平,它不是以牺牲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社会生产力发展为代价来实现的。恰恰相反,是以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生产力发展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那就决不可能有共同富裕的社会公平,只能是普遍贫穷。”

既然效率相比公平具有价值优先性,在公平与效率存在根本冲突的前提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和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理论上完全是顺理成章的,这也是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主张和倡导效率优先原则的逻辑和依据所在。至于奥肯,他则干脆将其产生广泛影响的著作——《平等与效率:重大的决策》——最后一章的标题结论性地写成“在一个有效的经济体中增进平等”!

但是,原则逻辑的合理性并不能证明原则本身的正当性,因为原则的正当性除了要求理论逻辑的严密性之外,还需要原则前提判断和预设具有科学性。就支撑效率优先原则的判断和认识而言,前面的理论梳理告诉我们:效率优先原则的提出是以公平和效率存在冲突这一客观的规律认识以及效率相比公平具有价值优先性这一主观判断为基础的。但实际上,撇开上述主观价值判断是否恰当不谈,有关公平与效率存在冲突的认识是有问题的,而效率优先原则的修正就与这一认识的失误有关。在我们看来,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

至于效率和公平为何不存在冲突,这与我们对于公平内涵的把握和理解有关。关于公平的真正含义,在一篇就其做出界定的理论文章中,其作者指出,正如经济学基于帕累托原则来就效率准则做出表述那样,我们在通俗意义上可将公平一般地表述为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159]至于特定的利益分配方式是否是平等待人的,我们的研究表明,正如我们可以利用帕累托改进是否存在来检验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那样,我们可利用可逆性检验——通俗意义上的换位思考——是否有效来判别利益分配是否公正:一般地,如果由某一价值主体所确定的特定利益分配是公平的,那么,当我们将他和与之对立的其他主体的位置进行掉换时,他还会认为此利益分配方式是合理的。相反,对于特定的利益分配方式,若个体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说合理的,而当其站在与之相对立的其他个体的位置时则认为它不合理,那么,该利益分配就谈不上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基于可逆性检验有效之上的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

就基于可逆性检验有效之上的公平而言,它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并不冲突——社会分配公平和资源配置效率不仅可以同时实现,而且分配公平还为资源配置效率的实现清除了根本性的制约障碍。关于这一点,道理很简单也很直接:就一个社会来说,参与决策的个体都是理性的,他们都在通过“痛苦与快乐的微积分”来实现自己最大的满足,社会范围内之所以存在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这与个体理性决策所引起的利益分配冲突有关。反过来,如果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依赖于公平原则而得到了解决,比如说,个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都依据公平原则的规范要求那样设身处地去考虑与之产生冲突的其他个体的利益——行为决策所对应的利益分配方式均能通过可逆性检验,那个体对于自我利益的追求自然会将配置的结果引导向社会最有利的方面。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存在什么矛盾和冲突!

当然,从理论层次上讲,基于可逆性检验来定义的公平——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是公平的一般原则,它不管是对于经济问题,还是对于政治或者其他领域的问题,都是适合的。但就效率优先原则所涉及的问题而言,有学者可能会指出,它所针对的主要是特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公平原则,同一般公平原则与效率的关系不同,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实际上,问题并非如此:如果我们正确理解公平的含义,即便是特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公平,它也同效率不存在冲突。

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何会不冲突呢?逻辑关系的阐明首先需要我们把握收入分配公平的具体含义:对于特定的社会及其所对应的可能的分配结构和模式,怎样的收入分配才是公平的?关于收入分配的公平规范问题,既然一般性的公平分配都必须要通过可逆性检验,那收入分配格局的公平性自然也是如此。至于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格局能够通过个体的可逆性检验,一般地,考虑到个体对于自我利益相对比较关心而对于其他个体利益相对比较忽视的自然特性,能够通过可逆性检验的分配方式,需要我们置身于罗尔斯所设置的特殊“场景”——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或者说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中去确定。因为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正如罗尔斯所表明的,个体并不知道他的社会地位——阶级地位与社会出身,也不知道他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与体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连他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特殊的心理倾向都不清楚,即个体完全是处于“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背后,[160]“无知的面纱”屏蔽了所有属于个体的特定信息,个体在决策时可以保持公正而使得所确定的收入分配方式能经得起各方的可逆性检验。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处于“无知的面纱”背后的个体所选择的分配模式会是什么?或者说公平的分配模式究竟会如何?关于这一问题,我们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认为:[161]公平的收入分配必然涉及就收入初次分配所进行的结果调整,只是这样的调整应该是非常有限的,它不应当是着眼于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而应该是收入分配的最终格局能使得每个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当然,除了就结果进行有限调整的结果公平之外,处于“无知的面纱”背后的个体有关公平收入分配模式的确定还会要求初始分配是公平的,即决定初始分配的起点与过程应该是公平的。其中,起点公平并不等于个体的初始位置完全一样,因为如果起点差异是可以通过可逆性检验的,那此时的起点仍旧是公平的;至于过程公平,它并不是简单规则的一视同仁,而是要求相关规则和程序能够经得起各方的可逆性检验。

就特定意义上的、收入分配的公平模式而言,大家可能都会承认,起点与过程的公平与效率是不存在冲突和矛盾的,因为社会基本规则的公正有利于社会合作过程中利益冲突的解决而有助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有问题的主要是结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因为现代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充分地表明:与结果调整有关的、用于再分配的转移支付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产出产生双向的负激励效应,这样的效应不仅是针对转出人的,同时,也会是针对接受者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有充分的理由来支撑公平与效率的一致性论点,如果结果调整是我们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所选择的、以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保证的有限调整的话。从理论上讲,既然对于结果进行的调整是我们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所选择的,那么,个体所确定的调整后的分配方式相比其他所有可能的分配方式都应是相对有效的,因为此时个体的理性决策不但会保证其分配的公正性,而且会保证其配置的有效性。布坎南就说,如果把个人适当地放在身份不确定的“立宪”位置来进行选择,他们就会在他们自己利益的引导下,表现得似乎是在促进某种非常有意义的一般利益或公共利益,此时私人效用最大化行为和政治义务之间毫无冲突。[162]

总而言之,如果公平的概念得到了正确的理解,公平与效率是不存在冲突的,不管公平是一般意义上的还是特定意义上的。进而就以效率公平相互冲突为基础的效率优先原则进行修正就有必要了:既然两者是一致的,那就无所谓优先和兼顾。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当我们做出效率与公平相冲突的判断并提出效率优先原则时,此时所理解的公平其实是结果的均等——收入和财富的均等化。但是要注意,将公平和结果均等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是有很大问题的,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并非使人平等意义上的结果均等(蒋学模教授在其论文中其实也提到了这一点,因为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公平不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公社所搞的那种“吃饭不要钱”的平均主义),而是基于可逆性检验之上的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既然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不是结果的均等,虽然结果均等与效率可能会存在冲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所涉及的兼顾此时完全没有必要:既然结果的均等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我们兼顾它又有何必要和意义呢?也就是说,即便是从结果均等角度来理解公平,效率优先原则仍旧需要修改。

二、效率优先原则应如何修正

既然有必要在理论上就效率优先原则做出修正,那我们紧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原则应如何修正?鉴于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与效率是完全一致的,原则的修正应当从原先的如何就目标做出权衡转移到目标一致实现的思路确定上来,我们不需要考虑如何就目标做出权衡和取舍,不需要考虑是价值优先还是公平优先,我们应当考虑的是遵循怎样的思路和原则才能促使效率和公平目标一致实现。

那么,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目标一致实现的思路和原则究竟是什么呢?与我们有关“效率—公平”问题的理论认识和判断相对应,我们认为以公平和效率一致实现为导向的新原则需要着重考虑社会选择中的利益冲突并相应地将公平置于原则的核心地位,具体来说就是要“着眼于利益冲突的公平解决,在实现公平目标的基础上去实现效率”。至于修正后的新原则为何要这样表述,我们下面联系公平与效率的实现来就此做出补充性说明。

首先,有关新原则为何要以利益冲突的解决为基本着眼点的说明。在我们看来,关注社会合作过程中利益分配冲突的解决,这不仅与公平目标的实现——在利益分配上实现平等待人——有关,同时,这也和效率目标的实现有内在的联系:其一,利益冲突是阻碍资源配置效率的根本性因素。关于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问题,应该说,福利经济学以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参照系就此做出了大量的分析。福利经济学家往往将资源配置低效的原因归于以市场失灵来表述的公共产品供给、正负外部性、与垄断有关的市场权力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实际上,福利经济学就资源配置低效原因所做的理论诊断完全是表层的而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因为市场之所以会存在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根本原因不在于所谓的市场失灵,而在于市场选择过程所存在的为新古典理论所忽视的利益分配的矛盾。[163]因为如果市场选择过程只是一个技术意义上的资源配置过程,而个体之间不存在利益分配方面的冲突,那么,理性个体对于自我利益的追求必然会使得市场选择的最终结果达到由效用可能性曲线来表示的帕累托边界,福利经济学家所总结的市场失灵实际上根本就不会导致市场失灵:它们不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负面的影响。实际上,与公共产品等方面的问题相关的市场失灵之所以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根本点恰在于它们所存在的与资源配置过程同时发生的分配冲突方面,比如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成本分摊。其二,利益冲突的解决为效率的实现扫清了根本性的障碍。用更详细的话来说,一旦利益冲突得到解决,配置效率会自然地实现。在这一方面,市场机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但又常常被人们误解的例子。为斯密所推崇的“看不见的手”的魅力实际上是在于内生于市场的竞争机制等方面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使得社会合作中的冲突得到比较公正的解决——确定一套比较合理的价格,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分配冲突得以解决的一个自然结果。既然利益冲突的解决对于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修正后的新原则以此为基本着眼点就很自然了。

其次,是新原则强调公平原则核心地位的原因。与效率优先论强调效率不同,新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强调了公平的价值和作用。之所以如此,这与公平原则的基本作用——合理地解决社会合作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冲突——密切相关。我们知道,公平正义是为合理解决社会合作过程中所存在的利益分配的冲突而出现的。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由于自利的本性,参与合作的个体对由他们协力所产生的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的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164]公平正义就是用来合理解决利益冲突的原则。反过来,如果没有利益分配及其所产生的冲突,比如说,在萨图尔努斯统治的黄金时代,由于物质的充裕,正如休谟所指出的:“正义是完全无用的,它会成为一种虚设的礼仪,而决不可能出现在德性的目录中。”[165]既然效率和公平的实现都与利益冲突的合理解决有关,而公平正义原则的出现恰恰是为解决利益冲突而出现的,修正后的新原则强调公平在公共政策制定与社会制度安排中的核心地位就有其充足的依据了。当然,既然新原则强调公平的一个原因是为了效率,我们对公平的强调并不是建立在对效率目标的否定之上的,相反,它恰恰是为了迂回地实现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原则强调公平的核心地位应该是操作手段上的而不是最终目标方面的。

三、原则的修正有何贡献和价值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就效率优先原则为何要修正以及如何去修正的问题做出了理论的分析。那么,以“着眼于利益冲突的公平解决,在实现公平的基础上去实现效率”来表述的新原则取代原有的效率优先原则有何意义?原则的修正的理论贡献何在?它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政策制定与制度选择有何价值?与新原则的认识论基础以及问题解决的着眼点等方面的因素相一致,我们认为原则修正至少有三方面的贡献和价值。

首先,原则的修正克服了已有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所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将关注的焦点聚集到需要关心但又常被经济学家所忽视的利益分配冲突的解决上来。在经济学发展过程中,自杰文斯“将经济学的列车开上了资源配置的轨道”之后,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将其界定为一门“把人类行为当作目的与具有各种不同用途的稀缺手段之间的一种关系来研究的科学”,[166]即将经济学的研究理路限定为稀缺性约束下的技术调整。与之相对应,在政策的选择与制定方面,经济学家倾心于资源配置的技术条件而忽略了社会选择过程所存在的利益分配冲突。对利益分配冲突的忽视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未能考虑政策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往往使得以效率目标为导向的理论分析与政策制定不得要领(因为忽略冲突意味着政策与制度未能恰当地扫清阻碍社会价值目标实现的根本性因素),最后甚至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学理论研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从理论上讲,如果不考虑利益冲突,我们将得出世界永远都有效而经济学无用武之地的结论。因为从逻辑上讲,如果不存在利益的冲突,我们根本不可能从理性决策的微观经济模型中得出非效率的结果。张五常就曾争辩说:“既然在现实中人人都遵循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行为假设,经济非效率这一概念就暗含着矛盾……只要模型能用收益与成本形式充分描述世界,世界永远是有效率的。”[167]既然世界永远都是有效率的,那以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经济学研究还有何价值和意义呢?现在,既然新原则强调以利益分配冲突解决为基本着眼点,经济学理论研究所存在的种种局限就能得以避免,而经济学在公共政策制定与社会制度安排上有其真正的用武之地。

其次,与关注冲突解决这一着眼点的变化相一致,原则的修正提升了公平原则的地位和作用而有助于其在和谐社会构建的政策制定与制度选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和影响。自人类文明以来,有许多社会哲学家强调了公平正义在社会秩序形成和维系中的作用。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正义恰正是树立秩序的基础”[168],而罗尔斯则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69]。但在已有的研究中,尤其是在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公平正义原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人们对于众多社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强调的是资源配置的技术调整,以使得社会决策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无论是庇古与科斯等人所关心的外部性问题,还是其他方面的问题都是如此(威克塞尔与林达尔对于公共产品问题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说可能是一个例外)。政策与制度对于公平的忽视往往会激发社会矛盾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实际上,我们国家近几年来所发生的诸如湖南嘉禾县强制拆迁等一系列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事件,其根本一点就在于相关政策的制定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公共政策制定与社会制度安排在利益分配上未能做到公平所要求的利益分配的平等待人。因此,新原则对于公平核心价值地位的强调有望纠正经济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不太重视其公正性而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最后,与理论分析和政策制定的着眼点的变化以及新原则对公平的强调相一致,原则的修正在最终层面上将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所追求的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本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其一,就单一的目标而言,比如公平,一方面,原则所包含的利益分配冲突的公平解决直接意味着公平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相比效率优先原则等相关认识而言,由于这里的公平是基于可逆性检验之上的,它避免了公平追求过程中由公平理解错误而可能导致的方向性偏差。至于效率目标,由于新原则强调了利益分配冲突这一阻碍效率实现的根本点,原则为效率的真正实现寻求了现实的途径。其二,从综合角度来看,已有的认识要求我们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就目标进行权衡:确定就效率与公平做出抉择的均衡点。这一认识方面增加了两者间本不存在的冲突,另一方面,冲突论认识也为经济学提供了一个没有必要且无法解决的抉择难题。有种种迹象表明: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理论就冲突论下的公平效率权衡问题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当然,将来也不会有),这使得相关的理论研究让人感觉是纸上谈兵,至于政策制定则让人无所适从,这都不利于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然而,新原则下的公平和效率完全是统一的,它彻底抛弃了公平和效率的权衡问题,而以利益分配冲突公平解决为着眼点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和效率的实现提供了可操作的角度和思路。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财政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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