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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 000美元,据预计,到2010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1 900美元,到2020年将超过3 5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加大调节力度,适当调节过高收入,培育中等收入者,照顾低收入者,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突破1 000美元,据预计,到2010年我国人均GDP将达到1 900美元,到2020年将超过3 500美元,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根据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在人均GDP处于1 000—3 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意味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往往对应着社会矛盾最为严重的时期[1]。如果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必将会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总量发展和经济效益问题已经得到相对的解决,而社会公平的问题却日益上升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也应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逐渐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指导方针过渡。

个人所得税是所得税类的一个重要税种,在发挥税收的公平原则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作用。从我国目前来看,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主要功能的是属于流转税类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这类税收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60%左右,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与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类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的功能作用,而在抚平贫富差距方面功能作用并不明显。由于个人所得税不但具有所得税类所特有的不易导致税负转嫁的特点,而且采用累进税率,可以直接调解居民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这使得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悬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在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该重视运用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培育中等收入者,照顾低收入者,使得个人所得税引导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的功效得以充分发挥。

邓小平曾反复强调:“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2]在党的十三大至十七大和多次中央会议文件都明确强调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过高收入,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并且还进一步确定在初次分配时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时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因此,依据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并结合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的特殊功能作用,在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不但要充分发挥其固有的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作用,更要注重其引导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化的功能作用,不但要遵循税收的效率原则,更要注重发挥其公平原则。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加大调节力度,适当调节过高收入,培育中等收入者,照顾低收入者,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只有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思路的指导下,才可能真正适应不断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才可能真正建立缓解居民收入分配矛盾的强大内在调控机制,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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