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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因的关系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卡尔纳普选择罗素思想的有些方面,部分的是因为他想将其作为自己相关拓展性工作的基础,部分的是因为他想将其作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预备性工作。与之相比照,蒯因的学问开始于对罗素和卡氏工作的某些方面的继承,但而后却又提出了对于他们的一些很惹眼的批评。那些施加在卡氏和蒯因之上的思想影响是有案可稽的。蒯因也说了一些类似的感恩话。

卡尔纳普选择罗素思想的有些方面,部分的是因为他想将其作为自己相关拓展性工作的基础(比如他对于罗素的《数学原理》的态度),部分的是因为他想将其作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预备性工作(如他对于罗素的《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的态度)。与之相比照,蒯因的学问开始于对罗素和卡氏工作的某些方面的继承,但而后却又提出了对于他们的一些很惹眼的批评。这些批评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有分寸的,而且也依赖了很多别的思想资源,如行为主义、经济性考量、记号系统的精确性,等等。而卡尔纳普呢,对于他自己早年对于语言的过于心急的理想化处理模式,他后来是有一个健康的回应的。卡氏的《我的思想自传》(简称IA,Schilpp 1963,pp.3—84)写得很公正坦荡、清楚明了、信息丰富;对于想大致了解其著作和生平的读者来说,该书是一本很有用的导读。

那些施加在卡氏和蒯因之上的思想影响是有案可稽的。让老夫先引用一下当事人的一些证言。卡氏说,“在逻辑和语义学方面对我影响最大的乃是弗雷格,而在一般的哲学思考方面,我从罗素那里学到的东西最多”;“从他的著作里我汲取了大量的营养。这些启发不仅是关于哲学方法的,而且也是关于对于某些特定问题的解决方案的。”(IA,p.13)蒯因也说了一些类似的感恩话。他的SL一书(1963年)是献给罗素的,他还说“罗素的想法在他的那个行当里总是那么出色,而其著述又激发了我研究这些问题的兴趣”;而他的《语词与对象》则是献给卡尔纳普的,他把后者称为自己的“良师益友”。

蒯因曾在1970年说过:“卡尔纳普可是一个真正的杰出人物。在我看来,20世纪30年代以后哲学界的领军人物就是他了,他接过了在此之前由罗素执掌多年的哲学界帅印(WP,p.40)。而那些和蒯因在哲学观问题上趣味相投的家伙,则或许会在他的这段话后面再续一个狗尾巴:在50年代以后,哲学界的掌印大帅就是蒯因本人了。

从1910年到1914年,卡尔纳普(1891—1970)在耶拿修读了弗雷格(1848—1925)的三门课程:“概念文字”、“概念文字”第二部分、数学逻辑。在那个时候,他主修的课程包括哲学、数学和物理学。在一次大战结束后,他试图把他的理论物理学兴趣和哲学兴趣结合在一起。大约在1919年的时候,他钻研了《数学原理》一书。他读这本书简直是入了迷,以至于认为他只有借助于此书的符号语言表达出一个想法,他本人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个想法!他先是搞出了一个概略式研究计划以研究动力学的公理化基础,但最后他的研究却终止于博士论文《空间》。在这篇论文中,他把形式的和直观意义上的空间区分于物理空间,并认为这种区分乃是解决关于空间概念的种种争辩的主要方式。在1920年,他研究了弗雷格的主要著作。

罗素不知在什么场合下曾经提到过,《数学原理》就是致力于从不太清楚的地方入手,来把事情说得更清楚。由于此书包含了数量如此之多的精巧重构,人们很自然地就会产生这样一种企望,就是有朝一日我们能把这些成果运用于更为广泛的学问领域。罗素亦是这样做的。在1914年,他发表了他的《我们关于外部世界(也就是哲学中的科学方法的运用领域)的知识》。此书本是他的洛韦尔演讲的讲稿。在此书开始他就讨论所谓的“逻辑分析方法”,并用下面这段话来总结自己的开场白:

逻辑研究成为了哲学的核心研究:它给出了哲学研究的方法,正如数学给出了物理学研究的方法一样……我相信,如果我们要在不久之未来,在哲学领域中稳固地获得可以超越迄今为止所有哲学成就的新成就的话,那么一个(且唯一一个)需要被满足的条件便是:造就一个新学派,其成员均受到过很好的科学训练,而且又富有哲学兴趣,同时没有被过往之思想传统所羁绊,没有被那种盲目复制古人思想(而不问其真正长处)的文人惯用伎俩所误导。

在1921年冬,卡尔纳普读了罗素的这本书。在其《我的思想自传》中,他先是引用了这段话,之后写道:“我在读罗素君的这段文字的时候,就觉得这直接是在对我说呢”。实际上,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卡氏本人在此之后便致力于把这种新的逻辑工具加以改进,并广泛运用之。特别而言,罗素的这本书就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可能性,即通过模仿《数学原理》中的那种构建工作,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野心勃勃的研究规划,即从感觉予料中把外部世界构建出来。这可是一个对卡氏产生了巨大吸引力的研究计划。那时候他也开始了对于罗素的哲学著作的更为细致的研究。

卡氏一边继续着对物理学的“基础”问题的研究,一边则把他从1922年到1925年最大量的哲学研究精力投向了另一个问题的思考。他的现象主义研究规划《世界的逻辑构造》(1928)的问世正是得缘于此。此书的最早版本是在1925年付梓的。他在1925年移到了维也纳,并在那里一直待到了1931年。渐渐的,随着他和纽拉特之间的讨论的日益深入,他在后者的巨大影响下改变了现象主义立场,并转向了物理主义。最早试图改进他的《世界的逻辑构造》的努力,见诸于尼尔森•古德曼的《现象之构造》(1951)。与此同时,卡氏开始转向研究其他的问题,并不再把兴趣投入那些针对《世界的逻辑构造》之物理主义改造的特殊问题(IA,p19)。

在维也纳,他参加了关于《逻辑哲学论》的密集讨论。维也纳学圈对于这个文本的讨论是逐字逐句的。这个活动的直接后果,便是他在1928年发表的专题论文《哲学中的伪问题》。在文中他经过费心的论证,提出了我们都很熟悉的一个观点,即传统形而上学中的很多论题其实是完全缺乏认知内容的。他的这个处理方式的一个特别之处还在于,在他看来,实在论关于外部世界之实在性的论点,实际上也是一个伪命题。与之对比,石里克和莱辛巴赫都赞同爱因斯坦和罗素的意见,认为“实在论乃是科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基础”(IA,p.46)。我们很有理由怀疑,根据卡氏自己的观点,他自己所提出的那个论点——实在论论题是伪命题——是不是也是一个伪命题呢?

卡氏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之后的下一步主要著作乃是《语言的逻辑句法》(1934),这恐怕是他的所有著述中最具影响力的了。据他自己讲,“在1931年1月的一个无眠的夜晚,一个意象扑向了正经受病痛折磨的我。”次日,他便写下了此书的第一个版本,题目是“通向元逻辑的努力”。据他自己看,他的元逻辑在某种意义上概括了希尔伯特关于元数学的想法(四十年后,《不列颠百科全书》请我为之贡献一篇长长的“宏观角度的”文章,其中颇多内容关涉数理逻辑。但是他们不顾我的抗议,依然主张把相关的标题定为“元逻辑”)。

从1931年到1935年12月,卡氏一直在布拉格占据着一个自然哲学教席,并在他的关于句法学的著作上用力颇多。从1932年起,哥德尔便开始阅读此书的一个草样,蒯因也在1933年造访卡氏时研究了此书的草稿。在此书的一个写于1934年5月的“前言”中,作者鸣谢了不同的人对他所作出的不同的思想刺激。这些刺激不仅包括弗雷格、罗素和希尔伯特的著述对于他的影响,而且还包括作者和哥德尔以及一些波兰逻辑学家的讨论所带来的裨益。卡氏宣称:“关于科学的逻辑即将取代哲学的位置”,而这种逻辑“无非就是关于科学语言的逻辑句法”。此书的英译本出现于1937年,而且译本的内容还在原文基础上作了拓展。在这本著作上的耕耘,无疑是卡氏的整个布拉格时期最要紧的学术关涉。

卡氏在1936年初访问了芝加哥,在那里他一直呆到了1952年。他在1940—1941年访问了哈佛大学,接下来,在新墨西哥度过了1942—1944年(当时他得到了一些研究资助),并从1952年到1954年造访了普林斯顿高级研究院。在1954年,他转到了洛杉矶,并在那里一直住到去世(1970年)为止。

甚至早在1935年之前,卡氏就“已经主要通过与塔斯基和哥德尔的谈话意识到,在我们谈论语言的句法学模式之外,还必定存在着一种别的谈论语言的方式[也就是说,这种方式还涉及了语言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涉及了如何作出关于指示关系以及关于真理的陈述]”(IA,p.60)。从1935年以后,卡氏就开始下大力气研究形式语义学,这或许也就是他从1936年到1945年的工作的聚焦之所在。在此期间他出版了四部语义学著作:《逻辑和数学的基础》(1939)、《语义学导论》(1942)、《逻辑之形式化》(1943)、《意义和必然性》(1947)。就像他先前的那些句法学著作一样,在这些语义学著作中,卡氏在形式精确性方面的那种一丝不苟,是完全可以和弗雷格的著述相媲美的,而且在彻底性方面还超过了《数学原理》。但问题是,形式语义学本身就是一个“四不像”。就其表面来看,它试图要处理的是那些关于意义的更为重要和困难的问题,但卡氏的形式化方法恰恰无法把捉意义的那些有趣的方面。他的方法更适合用来对付句法学(或至少是句法学的一个有限的部分),而非语义学。说句老实话,卡氏所做的这些工作,语义学仅是皮相,骨子还是句法学的货色。

尽管卡氏和罗素都受到了弗雷格著述的影响,但是弗雷格却施加给他们以非常不同之影响。罗素在读了弗雷格的书后,主要是致力于发展出一种合理的理论以规避掉那些悖论。他不是非常关注弗雷格的一些次要方面,尽管恰恰是在这些方面,卡氏从弗雷格那里学到了很多东西。这些东西包括:在使用和提及、意义和指谓之间所小心作出的区分,以及在不触及意义的情况下对逻辑规则作出表达的要求(这个要求正好对应于卡氏本人对于句法的强调)。顺便说一句,卡氏接受了拉姆塞对于类型论的重新表述,并试图证明选择公理和无穷公理实际上是分析性的。就无穷公理而言,他把位置(而非事物)看作为了个体(IA,pp.47—48)。我觉得他的相关辩护不是很有说服力。

卡氏在芝加哥的时候也附带地对实用主义产生了兴趣。他写道:“查尔斯•莫里斯和我的哲学立场最为接近。他试图把实用主义和逻辑经验主义的想法结合在一起。通过他,我对于实用主义哲学(特别是乔治•米德和杜威的哲学)的理解得以深入。”在1938年,莫里斯发表了一个单行本,题目是《记号理论的基础》,在书中所谓的“符号学”(semiotics)是在如下三个领域中被详细研究的: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多少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卡氏后来从他关于实用主义(主要是关于经验研究的实用主义)的一种比较有道理的态度上抽身而出,转向了他自己的那种典型的形式化处理模式,即“我们亟须建立一个理论化的实用主义体系”(Schilpp 1963,p.861)。毫无疑问,真实的实用主义实际上要比卡氏所理解的那种“实用主义”更为宽广。

在1938年,费格尔催促卡氏“把他的巨大的分析才能运用于对于归纳和概率问题的研究”。“在以后的几个小时里,卡氏立即和他展开了紧张的讨论,勾勒了相关著述的大纲。这也就是日后那本关于归纳逻辑的伟大的并富有影响的著述的雏型。”(Hintikka 1975,p.ⅹⅶ)关于此书的更加密集的工作乃是在1941年春开始的。到了大约1945年或1946年的光景,概率和归纳必定已经成为了他的主要关涉(如果这不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关涉的话),而且其核心地位一直持续了他的整个余生。实际上,也就是在他进医院之前,他还把一本关于归纳逻辑的打字稿提交给了打字员(Hintikka 1975,p.ⅹⅹⅳ)。不过,由于卡氏的这部分工作和本书之主要议题并不是非常搭界,因此我将不会在这个话题上多费笔墨。

抛开他的最后一个阶段不谈,我们可以将卡氏的著述生涯分为三期。《世界的逻辑构造》阶段占据了他从1922年到1927年的几年时光;然后呢,他大约在1930年转向了物理主义,最后则转向了“对于经验主义标准的放宽”。他在1936年的论文《可检测性和意义》,可以被视为他第一阶段(或第一个方面)的主要著作的收尾标志。第二个阶段或方面的主要著述,则是《语言的逻辑句法》(他在这个项目上,从1928年耕耘到了1936年)。他在第三个阶段(或方面)中主要从事语义学的研究,时间是从1935年到大约1945年。就他对于世界的逻辑构造和语义句法的研究而言,他最早的那种乐观主义,后来被他对经验主义的“解放”所取代了——这种“解放”使得卡氏的思想丢失了早期的锋芒,并重新引入了那些导致种种分裂的含糊其辞:从现象主义到物理主义,从可译性到可证实性,从句法学到语义学,概莫如此。我接下来就将进一步仔细察看卡式的工作,其入手处便是他的“解放”事业所具有的这两条线索。

现在请再允许我对卡氏著作作出一番一般性的评论——此评论也适用于蒯因著作的主要方面。从哲学角度上,更为要紧和艰难的任务便在于如何在直观上把握那些正确的观念;至于这些观念可以被推行到多远,在多大程度上它们可以被形式化,则是一个辅助性的、第二性的问题。当然,对于这个辅助问题的处理有时候会带来巨大的助益。不过,如若我们在还没有充分搞清楚这些观念是什么的情况下,就匆忙地给予这些观念以一种工整的形式化刻画,那么我们就无异于在建造空中楼阁了。

在他的《世界的逻辑构造》中,卡氏试图向我们展示,我们当如何在《数学原理》所提供的逻辑工具的帮助下,在一个非常简单的现象主义基础上(这个基础指涉基本体验),把科学中的整个概念系统构造出来。他的做法背后的整个哲学路数显然是休谟和马赫的传统。这种构造使用了一种处在基本体验之间的二元关系,也就是“相似性再认”。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罗素在其《对于意义和真理的探究》(1940)中对于相似性关系的强调。卡氏很清楚地提到,他的体系并非是对于人类获取知识之过程的一种写实性描画,而应当被理解为对于此过程的一种“理性重构”,以图证明:我们所处理的那些概念“本该导源于”最原初的被给予材料(IA,p.16)。

“理性重构”这个提法向我们暗示了多种任务之并存。一方面,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中,它处理了“我如何知道”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它也处理“我们如何知道”的问题(物理主义显然很乐意解决这个问题),以及“我们实际上知道些什么”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公理化的努力算是一个典型答案,尽管也存在着其他答案。在数学中,公理化可以被进行得更彻底,而在其他科学中,公理化的程度则稍逊之)。正如我前面所已经提到的那样,就卡氏把我们所知的事情视为“重构”之材料的做法,我表示同情。但是,以该立场为前提,既然我们关于“我(或我们)如何认知”的知识在结构上异常简单,在我看来,从我们所具有的广泛知识种类中,把这种知识单独挑选出来作为聚焦的对象,实在不算明智之举。

在拉姆塞的《理论》(Ramsey 1931)一文中,他最早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科学概念不可能像罗素和《世界的逻辑构造》所建议的那样,通过观察报告的形式而得到清晰的界定。卡氏的重构工作的不足之处被古德曼(1951,第五章)和其他作者所详细地讨论了。举例来说,卡氏用抽象(也就是“准分析”)的方式来搞定义,而这种抽象恰恰就是怀特海的“外延抽象”(这个抽象办法也被罗素所采用)。然而,相似性的基本二元关系一般而言却不是传递性的,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可能通过把所有相似的对子合在一起,来恰当地推演出在逻辑上与之等价的那个类。如果我们要把感觉性质指派给物理空间中的位置,那么这种指派就必须伴随着经验本身的增长而被不断修正。此外,正如卡氏日后所着重提到的那样,关于那种倾向性的(“律则性的”)陈述,这种处理模式是有着很基本的困难的。基于以上种种考虑,把科学语言全部翻译为观察语句加逻辑(这就是把理论还原为观察的定义性还原主义)的雄心壮志,最后还是被放弃了。

在《可检测性和意义》(1936)中,卡氏认为,把一些形式或语句还原为另一些形式或语句,这种做法要比给出一个定义来得弱。由还原项和被还原项所构成的对子,为一个新术语的用法提供了充分必要的条件,但是还原项和被还原项毕竟是彼此不重合的,无法为在一切语境中消掉这个新术语提供手段。这种弱化意义上的“还原”自然大大丧失了其原来所具有的吸引力。此外,正如亨普尔(Schilpp 1963,pp.685—709)所指出的那样,这个办法其实并没有完成卡氏自己所规定的任务:在对于倾向性命题的处理中存在着一种循环。亨普尔建议把卡氏的方法予以拓展,其具体做法是添加一些新的一般性陈述,这些陈述既包含新词项,也包含一些旧词项。他总结道:“如果有人认为科学理论不外乎建立在一些观察语句之间的演绎关系,那么无疑是把问题想得过于简单了。”此外,卡氏在真正的理论和其解释体系之间所划下的界限,也多少有点显得武断。顺便说一句,亨普尔看来是和卡氏和蒯因都分享了这么一种不正确的观点,即科学理论就是一阶理论(p.692)。我认为这是导致诸多混乱的一个思想来源,并将时常提及之。

但让人颇感兴趣的是,早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卡氏本人所提到的很多观点,日后又被别人重新构造,并被时常当作对于卡氏立场的最基本的批评。在1932年,他拒绝这样一种想法,即存在着一个关于“拟定语句”的具有特权的类,因为在他看来,这些语句也是可以被修订的(Carnap 1932)。他曾经为一种蒯因日后到处的宣扬的整体论思想做出辩护:“检测归根结蒂并不是施用于一个单个假设的,而是施用于作为一个假设体系的物理学体系整体(参看彭加勒和杜恒的观点)。”(《语言的逻辑句法》,p.318)这样看来,卡尔纳普和蒯因之间关于分析—综合区分的那种尽人皆知的分歧,就不应当是他们关于“整体论”问题的不同看法的结果了,因为关于整体论,他们本无分歧。毋宁说,两者之间的分歧来自于这么一点:卡氏不愿走得更远,放弃他对于理想化模型的迷恋。这样一来,他也便拒绝考虑那些处在特定的(同时也常常是被幻想出来的)形式语言之外的分析性。

在1970年,蒯因提供了一份关于《语言的逻辑句法》的评论(WP,1976,pp.40—41):

在此书中,卡尔纳普再一次充满活力地利用了现代逻辑的资源,以服务于哲学的用途。这本书可是一个大宝矿,其中有的是关于逻辑哲学以及哲学逻辑的证明和观点。在那个关键的十年里,此书乃是年轻的科学化的哲学工作者的主要灵感源泉。此书无疑是处在舞台中心的重要著作,围绕着它,波澜一层层地荡漾开来,使得其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得到了传播。为逻辑实证主义、逻辑经验主义和维也纳学圈带来血肉的,不是别人,而正是卡尔纳普君。

这书之所以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得源于卡氏对如下思想资源的扎实知识和自如运用:弗雷格的著作、《数学原理》、《逻辑哲学论》,还有希尔伯特学派、哥德尔和波兰逻辑学家的著作。维特根斯坦或许认为,他本人的著作被卡氏所误解了,也被错误地运用了。哥德尔则肯定感到,卡氏没有很好地理解围绕着他本人的那些技术工作的哲学意蕴。不过,不管怎么说,就那个时代的情况来看,卡氏能够把那么多思想资源费心综合在一起,实在是令人惊叹(我现在还记得,我于1940年左右读此书时,我曾想过——无论这种想法对不对——如果我还能够做一些更有趣的事情的话,我一定会去写这样的一本书)。

大约是在1955年的时候,哥德尔花费了长得令人痛苦的一段时间,以图完成一篇论文(它本该被收录在一部用来向卡氏致敬的文集里),其题目是《数学是语言句法吗?》。最后,他决定不发表此文。大约是在1972年,他曾告诉我,尽管他在论文中已经很明确地论证了数学不是语言句法,但是关于一个更为有趣的问题,当时他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此即:数学本身究竟是什么?这便是他不想出版此文的理由。卡氏本人则无疑会说,在1955年以前,他早就放弃了数学就是句法的观点。但在我看来,这种想法的残余还是很强大的,因为卡氏和很多其他人还继续认为数学是分析性的。那种更为狭窄的关于“分析性”的观点——也就是“分析性”乃是语言约定的产物——使得“分析性”(同时也在卡氏那里使得数学)成为句法学的一部分。实际上,在处理名称和句子的时候,“语义学”依然是句法学性质的,而这就构成了一个循环(请比照阅读本书“导论”之第二节)。这样看来,我便并不认为哥德尔所攻击的乃是一个已经过时的观点。

卡氏此书的一个惹眼的特点便是“宽容原则”。他本人在余生一直贯彻此原则。他写道:“我们可不想去建立那些禁忌。我们只想抵达一些约定。”(p.51)该原则所蕴涵的宽容可是分等级的。“约定”一词自然反映了人工语言在卡氏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那些真正有趣的观点,很少能够通过约定而得到充分的呈现。举例说,法律程序总是复杂的(尽管大众总是试图把法律弄得明白一点)。如果我们把这个原则的意思再拓展一下,那么这似乎就等同于说:我们应当避开所有的争端,然后再以一种尽可能明晰的方式阐明自己的立场。对于这个原则的一种很容易被想到的反驳便是:世界上总是有不同的立场吧。比如,有一些观点是如此的无关紧要和荒谬绝伦,以至于我们反倒无法容忍有人在分析这些观点时竟然还能够做到心细如尘。需要指出的是,卡氏最早引入这条原则的语境,是在逻辑主义者、形式主义者和直觉主义者之间展开的关于数学基础问题的争论,而这场争论现在已经成为了历史的一部分。而现在看来,这些立场之间彼此影响和相互联系的程度,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它们相互容忍、和平共处之程度。

在卡氏自己的例子中,我认为该原则达到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目的。这一点和卡氏关于清晰性的那种特别始终如一的个人观点密切相关。他总是非常乐意把特别大范围内的事物统统排斥出去,而这么做的根据就是它们“不够清晰”,或在有时候是因为“那家伙实际上是在写诗”。这些事情在查尔斯•哈茨霍恩的评论中得到了清楚的报道(Hintikka 1975,pp.xlv-xlvii)。他认为,“卡尔纳普关于明晰性的标准实在是太苛刻了,以至于我们简直无法用之来处理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之间的区分,以及其他重要的哲学问题。”很容易发现,所谓的宽容,在某个意义上恰好契合于这样一个做法,即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尽量达成“清晰性”——但此做法却要求我们去悬置该领域外的广阔天地中的判断,直到它们中更多的成员得到澄清为止。这也就冒出了一个新问题:难道我们要宽容那些被认为是不够清晰的表述吗?在这个方面,和另外一些对“清晰性”标准的拥护者相比,卡氏在宽容度上是更胜一筹。

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一个合适的范围,以了解哪些事情已经被明晰化了的话,那么其好处就是,我们可以更确定地知道该如何避开那些我们不当关注之事,并节省资源,以免白白浪费在对于那些不相干的事情的理解上。但这种对于清晰性的诉求,如果没有得到富有想像力的设计以及合乎火候的运用,也同样会变得得不偿失。我相信,这种情况恰恰就出在卡尔纳普身上,并且通过他本人所提供的例子而得到了例示。他或许不会在意哈茨霍恩所指出的问题,但是他自己所提供的例示就不是这样了。从1952年到1954年,他一直在普林斯顿研究院,并在那里和如下人物分别展开了谈话:“冯•诺依曼、沃夫冈•泡利和其他一些统计力学方面的专家”。谈话的主题是“我所关心的一些理论物理学方面的话题”。他曾经有过这样的期待:“我们即使没有达成共识,也至少应当达成某些共同理解。”但是这个期待落空了,尽管他们彼此都很努力。一个物理学家说:“物理学可不是几何学,里面没有这么多定义和公理。”(IA,pp.36—37)假若当时我处在卡氏的位置上,那么我已有的经验将会大大干扰我在特定领域内的工作,并使得我去严肃地质疑我自己的关于物理学“基础”问题的处理进路,甚至也去质疑我关于清晰性的更为一般的看法。在我本人深入探索该领域内之前,我会首先尝试着搞明白那些物理学家的意思。不过,以上所说的,或许不够构成对于“清晰性”论题的充分反驳。此外,我还是认为,卡尔纳普本来是能够更为有效地运用他的才能的。

卡氏从句法学到语义学的思想变迁,看来和他的影响力从大到小的变化过程相重合。他所偏好的形式化工作,或许更适合于句法学(并对其而言也更为充分),而非语义学。此外,他关于语义学的工作并没有伴随着太多的有趣的想法——如他早年的句法学著作从哥德尔和维特根斯坦那里得来的有趣想法。从1940年到1941年,卡尔纳普待在哈佛,并花费了大量时间与蒯因和塔斯基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在逻辑真理和事实性真理之间,是否有着截然二分的楚河汉界呢?他还和C.I.刘易斯讨论过后者的模态逻辑系统。因为S5系统实在是太强了,再出于一些概念上的理由,刘易斯更偏好一些更弱的系统。但卡氏却给予了一种更契合于那个比较强的系统的对于模态概念的解释。卡氏认为这个系统是更优越的,仅仅因为它使得更多的式子成为可判定的(IA,pp.65—67)。卡氏的理由对我来说有一点令人惊讶,因为在这里的语境中,我们所试图把握的分明是一个直觉概念。

卡尔纳普和鲁斯•贝根(马尔库斯)一起发明了模态的量词逻辑。卡氏还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驱(Hintikka 1975,pp.21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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