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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目的性原则,是康德用来进行美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之一。客观的合目的性是指某一具体的有机生命体符合自身概念所要求的形式。就这样,单纯的经验规律的同一性就是自然形式的符合目的性的规律。多种多样的自然形式由于符合主体的“目的性”而被统一起来,从而形成审美判断力的先验原理——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合目的性使得自然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是自由的,是与艺术相联系的。

二、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

在《判断力批判》导言第四节,康德将判断力分为两种,一种是和知性相通的,运用逻辑判断的判断力,即用普遍的法则、原理、规律,把特殊归纳于概念之下的判断力,康德将这种判断力称之为规定的判断力。规定判断力是以知性所提供的先验规律为自然立法,它的先验原理是知性提供的先验范畴。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所说的判断力,不是指这种规定的判断力,而是指反思的判断力,它不依赖法则、原理、规律,凭直观直接对特殊的事物作出判断。从它不依赖规律来看,反思判断力是自由的判断。但作为一种判断,包含有对普遍规律的把握,它又是和自然相联系的。这种既和自然又和自由相联系的反思判断力有没有像规定判断力那样一个先验的原理呢?前面一节的分析已经肯定的回答了这个问题。这种先验的原理就是自然形式合目的性。

合目的性原则,是康德用来进行美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之一。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什么叫合目的性呢?要理解这一概念,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叫目的。“一个客体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而言,就叫作目的”,(44)例如,“人”的概念是“一种理性的存在物”,人就是按“人”这一概念来要求自己,从而使自己成为人,而与其他对象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人的现实性的基础,它本身既是原因,又是结果。并具有使原因变成结果的功能。所以说,“人”的概念就是一个“目的”概念。从“目的”概念中,康德又引出“合目的性”概念,“而一物与诸物的那种只是按照目的才有可能的性状的协和一致,就叫作该物形式的合目的性”。(45)当我们通过一个对象的效果来判定对象的因果联系,看它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规定时,我们就在判定它是否“合目的性”。当一个东西与按照这个东西的“目的”才可能有的品质相一致时,我们就说这个东西具有形式的符合目的性。这样,通过“合目的性”这一概念,我们就能把自然界诸经验规律的多样性统一起来。比如说,你看到一朵花是愉快的,他看到孔雀是愉快的,显然他们判断的经验依据是不同的,具有偶然性、特殊性,但是这种多样性仍然有统一规律,这就是“合目的性”。

康德把合目的性划分为主观的合目的性与客观的合目的性。主观的合目的性是指不涉及客体内容,不涉及认识目的,事物的直观形式符合人的诸认识本能,因而直接产生了愉快情绪的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判断就是审美判断。客观的合目的性是指某一具体的有机生命体符合自身概念所要求的形式。对于客观符合目的性的判断,即当某一事物的形式符合这一事物的概念要求,我们就感觉这一事物是完善的,这种判断叫审目的判断。

康德认为,我们对规律的认识是通过时间形式先验的范畴整理感性材料的结果。“但现在,经验性知识的对象除了那个形式的时间条件以外还在好多性质上被规定着,或者在我们可以先天地作出判断的范围内还可以被规定着,以至于具有各种特别差异的种类除了它们作为属于一般自然而共同拥有的东西之外,还能够以无限多样的方式成为原因。”(46)这就意味着事物的样式可以显示出某物好像是有目的的。我们通过样式这一途径,可以以“知性直观”的方式把握事物的形式,形成对个别事物愉快不愉快的情感,这被康德称之为“单纯的经验规律”。

单纯的经验是多样的,你觉得花美,他觉得读书更加愉快,然而,这种多样性里有没有统一的规律呢?康德说:“尽管知性在这种必然性方面(在客体方面)不能先天地规定任何东西,它却必须为了探索这些经验性的所谓规律,而把一条先天原则,即按照这些规律一个可认识的自然秩序是可能的这样一条原则,作为关于自然的一切反思的基础。”(47)这就意味着这些单纯的经验规律是具有统一性的。康德认为,如果愉快只同直观对象的纯粹形式相结合,而不联系到认识对象,那么表象就只联系到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体是各种认识能力如想象力和知性,借一个客体的表象后发生一种协调一致的关系,这种协调就唤起了主体内心愉快的情感,那么反思判断力就把这一对象视为合目的性的,这样一个判断也就成为一个关于客体形式的合目的性的审美判断,这个被判断对象在我们头脑中的表象就是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同时,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谐调使主体产生愉快的情感,并由此判定那个对象为美,但却不涉及对象的实际存在,只涉及对象的形式。就这样,单纯的经验规律的同一性就是自然形式的符合目的性的规律。多种多样的自然形式由于符合主体的“目的性”而被统一起来,从而形成审美判断力的先验原理——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由此,审美判断从特殊性走向了普遍必然性,从而确立了审美判断的先验特质,所以在这里的普遍必然性只是主体里面规定判断力的经验性运用中的合规律性(想象力和知性的统一),可见,审美判断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一种内在统一,正是审美判断的这一先验特质,成为沟通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桥梁。

当一自然事物的形式,符合我们头脑中先验的关于自然形式合目的性原理,引起主体想象力和知性自由和谐的活动而产生一种关于客体的美学表象,自然形式的符合目的性原理将这一表象纳入自己的规律之下,这样,自然形式就符合了我们认识的规律,从而使我们产生了情感的愉悦。通过“合目的性”原则:自然的形式和主体的“自由”相联结从而产生了愉快的情感。可以看出,“合目的性”原则是美感产生的必要条件。

审美判断本身有两种情况。从自然和艺术的诸形式的反思中产生的愉快情感,不仅表示着客体方面联系到主体按照自然概念的合目的性,而且还表示着主体方面按照自由概念联系到对象的形式乃至无形式的对象的合目的性,这就是说,包含合目的性的想象力和情感,即关联着包含自然概念的知性,也包含着关联自由概念的理性,从而把真与善,知识与道德综合起来了。结果是,审美判断力不仅联系到优美,也联系在崇高,前者是想象力与知性的统一,后者是想象力与理性的统一。所以审美判断力批判分为“美的分析”和“崇高的分析”,也体现了同一个鉴赏力的先天原则在自然概念和自由概念中的过渡性质。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合目的性使得自然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为是自由的,是与艺术相联系的。自然形式本身没有任何目的通过“类比”好像有了某种目的,并以此作为其现实性的根据。而这种形式的合目的性并不是客观的,是人们反思自然的结果,这样,合目的性原则便是主观性的,处于鉴赏者的观念之中,不是客观的必然法则。这种合目的性虽然是个别的、偶然的,但却又是先天的和普遍有效的。合目的性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先天的普遍有效性,自然形式的符合目的性只有在假设先天审美共通感存在的条件下,才可以有普遍有效性。在第三章中我们将具体地分析这种先天审美共通感的理论合法性。

康德以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解释审美判断,并通过假定的先天审美共通感来说明这种思维方式的普遍有效性。经验派把“美”归于内在的感官,理性派把“美”归于完满的理性,但它们都无法说明审美的共通性。康德从合目的性的先验原理出发,想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问题,从特殊出发的审美判断为何具有普遍有效性,也就是说,作为单称判断的审美判断何以能上升为先天综合判断?“自然形式的合目的性原则”就成为康德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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