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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合目的性及其分类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认为,所谓纯粹“形式的”客观合目的性,主要表现为几何学上将数条原理统摄于一条原则的那种客观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前者是内在目的性,后者则是外在的相对目的性,包括人类的实用目的和自然界(动植物)的适应性。这里已明确点出了,真正能看做自然内在目的的只能是有机体。至此为止,康德实际上提出了四种不同的自然合目的性概念,可列表如下:

第一节 客观合目的性及其分类

康德在§61(韦卓民译本根据英文译本将此节列为“导言”)中开宗明义就提出,自然的主观合目的性是“依据先验原则”而将特殊经验联结在一个系统之中,“这样一来,在自然的诸多产品中也就有可能指望这样一些产品,它们好像本来就完全是适合着我们的判断力而设置的那样,包含与判断力相适合的这样一些特别的形式”,[4]这就是“美的形式”。作为“产品”(Producten),它们也被看做艺术品。但是,自然界中美的事物毕竟只是它的一部分,在自然界的“总和”这个理念并不包含着美和艺术的那种主观合目的性的必然根据;相反,一旦在自然中发现某种客观合目的性表象(如鸟的构造适合于飞翔),我们总是把它归之于对自然而言的偶然性,而力图到自然之外去寻求某种因果性(即目的性,如“上帝的安排”)的根据。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类比的方式将“目的因”概念用来帮助自然本身的研究,只要我们是以此引导(调节或范导)自然的研究,而不奢望用来“解释”自然的构造。“因为我们在引证一个目的论的根据时,我们就好像这根据存在于自然中(而不是存在于我们心中)那样,把客体方面的原因性赋予一个客体概念,或不如说,我们是按照与这样一种原因性(这类原因性我们是在自己心中发现的)作类比来想像这对象的可能性的,因而是把自然思考为通过自己的能力而具有技巧的”。[5]但这并不是真的相信自然界有理性、有意图,而仍然只是一种反思判断力的评判,只是对盲目的机械作用不能解释的那些现象从主观中借来某种统一性原则,以对之加以调节性的把握。在具体进入到对这种客观合目的性的讨论之前,康德还作出了两种细致的区分,这就是首先把“形式的”客观合目的性与“质料的”客观合目的性区别开来;其次,在质料的客观合目的性中,又把“相对的”(或外在的)合目的性与“内在的”合目的性区别开来。这就是在§62~§63中所阐明的。

康德认为,所谓纯粹“形式的”客观合目的性,主要表现为几何学上将数条原理统摄于一条原则的那种客观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就其为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而言,它与审美相同;但它不是主观形式上的,而是客观形式上的,因而是非审美的;[6]然而就其无具体目的而言,它也不是自然目的论,它没有实在的自然物的内容。当然,对于这种几何学上的合目的性,我们也可以发出如同对自然美和自然目的那样的“赞赏”,但这种赞赏其实并不在于对象的客观合目的性形式,而取决于我们主观上引入那个图形或表象中去的目的(例如要获得简单明了的认识)。因而通常把某些几何图形(圆形、正多边形、黄金分割率等)称之为“美的”图形(古典主义的匀称、对称、和谐、比例等)是不严格的,它们只属于“完善”的概念。它们所引起的美感愉快只在于证明过程的优美而不在客观对象。真正的“自然”目的不可能是这种纯形式的合目的性,只能是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

客观质料的合目的性不是以单纯空间数学关系、而是以经验性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当然,这里不是指单纯机械的因果性(因果律),而是指目的因,在这里,“这种因果关系又只是由于我们把结果的理念作为给它的原因的原因性本身奠定基础的、使这种原因性成为可能的条件而加于其原因的原因性上,我们才觉得有可能看出它是合乎规律的”。[7]换言之,目的因与机械因果性之区别就在于结果被视为整个因果关系的根据(而不是只把原因当做根据),或结果才是真正的原因、原因的原因。但这也有两种情况:或者直接把结果看做完成了的艺术品(目的),或者只在一定范围内看做目的,在更大范围内则看做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前者是内在目的性,后者则是外在的相对目的性,包括人类的实用目的和自然界(动植物)的适应性(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人也是一种自然存在)。外在目的性本质上只能是相对的,立足于人或任何一个其他自然物的立场,都可以得出不同的合目的性和不合目的性,它只是给自然目的提供了某种外在的标志,自身却不构成绝对的自然目的。例如我们可以说某个民族所生活的环境合乎目的地给他们提供了生活的全部资料,但这个民族为什么要生活在那样的地方,却不能用这种合目的性来解释,而是另有原因的。自然界并不构成这个原因,相反,即使没有人在那里居住(因而无人去利用那些生活资料),自然界仍然有自己充分的(机械的)原因来产生这些资料。所以,外在的自然目的性不能归于自然本身,而只能是要么陷入从手段到目的的无穷追溯,要么归之于人为的原因(如社会原因)或上帝的安排等。

现在就只剩下一种目的性能归于自然物本身了,这就是把结果视为一种艺术品,即内在目的性。康德在§64中阐明了这种自然目的的性质。他指出,自然的(内在)目的必须包含有某种理性概念(理念)作为它的原因,这个理性概念是超越一切经验的因果解释的,从机械因果性的角度来看是极度偶然的、简直是不可能的,以至于我们只能把这种产品归结为一个“意志”依据理性造成的结果。例如我们在一个无人的海滩上看见地上画有一个几何图形,就会想到这决不可能是海浪或风的机械作用所造成的,那种偶然性太大了;而只会把它看做一个理性的艺术作品。不过,这种艺术品作为人为的产物本身是非自然的,而自然目的却还要求它是自然本身的合乎目的的作品。艺术品顶多只是看起来好像是自然天成的合目的性,其实却是由自然物之外(即人、艺术家)提供目的概念的,并非真正的内在目的;自然的真正内在目的只有当一个事物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时才存在。康德举例说,一棵树的“类”就可以看做既是自己的结果又是自己的原因(树生树),个体的树从小到大的生长也是如此,甚至树上的每一部分(叶、干、根等)也是自为因果的。这里已明确点出了,真正能看做自然内在目的的只能是有机体。至此为止,康德实际上提出了四种不同的自然合目的性概念,可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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