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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及其分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占有及其分类一、占有的概念及性质(一)占有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占有,依学界通说,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有仅将占有认定为一种事实而给予保护的,如罗马法、德国民法。从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来看,占有在我国被视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取得时效要件中要求的占有须为公然占有。准占有的客体,为无须占有物就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以债权最为常见。

第一节 占有及其分类

一、占有的概念及性质

(一)占有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占有,依学界通说,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被管领的物,称占有物,管领物的人为占有人。占有的构成要件有四:

(1)标的物须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又称占有体素,管领即控制、支配,在空间上须有人与物的结合,即物应在社会观念上为某人所控制、支配,如物被置于某人的家庭之中,或被置于公司的仓库等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控制、支配需有一定的持续性,如商场货架上的货物,在一定期间内一直存于货架之上,处于公司的支配之中。上课途中,为捆绑松开的鞋带而将书包交给随行的同学,随行同学对书包不构成占有。

(3)占有的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可自己占有,惟法人必须借助占有辅助人实现对物的占有,此与法人必须借助自然人才能活动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占有不是法律行为,占有人无需有行为能力。

(4)占有的意思。又称占有心素,即占有人应有占有的意思,惟此种意思,与行为能力无关,而是指占有人对物的控制须有控制、支配物的意思,无法律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占有。占有的意思一般通过对物的外在控制而推定。

(二)占有性质

占有在性质上有权利说和事实说之争,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有规定占有为权利者,如日本民法,将占有视为一种权利,规定了占有权。有仅将占有认定为一种事实而给予保护的,如罗马法、德国民法。占有到底属于事实还是权利,应就特定国家民法对占有的定位来确定。从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来看,占有在我国被视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二、占有的分类

以不同标准,可将占有作不同的分类,简介如下: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是否有权利依据,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等属于前者,窃贼对盗窃物的占有等属于后者。区分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无权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仅仅具有临时的效力,一旦真权利人提起占有返还之请求,无权占有人应归还占有物。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其分类根据是占有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自己无权利占有标的物。不知无权利依据而占有的,是善意占有;明知无权利依据仍为占有的,为恶意占有。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是:第一,善意占有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恶意占有则否;第二,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还可以根据占有的取得手段的不同分为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以占有的方式分为公然占有与隐蔽占有。上述区分只对取得时效制度有意义。

(二)继续占有和不继续占有

以占有在时间上是否继续为标准,分为继续占有和不继续占有,占有在时间上无中断的占有,为继续占有,反之,为不继续占有。此区分只对取得时效制度有意义。

(三)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

以占有方法为标准将占有分为公然占有和隐秘占有,故意以避免他人发现的方法实施的占有为隐秘占有,反之,则为公然占有。取得时效要件中要求的占有须为公然占有。

(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这是依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而进行的分类。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行占有的为自主占有,如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等,反之,为他主占有,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此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和先占要求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五)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在事实上对物有直接控制、支配力而作的划分,对物有事实上的直接控制、支配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如质权人、留置权人对物的占有;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物有间接支配、控制力的占有,为间接占有,如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存货人对保管人占有的货物等等。应注意的是,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没有直接占有就没有间接占有,并非所有的占有状态均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比如,甲丢失一块宝石,乙拾得,在此,乙为占有人,而非直接占有人;甲仅为所有权人,而非间接占有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丢失宝石之行为并不是一个法律事实,甲虽然对乙有原物返还请求权,但这个请求权是法定的,是物上请求权的权能,不是丢失宝石这一行为创设的。

区分意义在于使交付可以通过占有改定完成,间接占有人可行使占有人之权利。

(六)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以占有人是否自己占有物而作的分类。自己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为自己占有,基于特定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的,为辅助占有。辅助占有不是独立的占有形态,仅是实现自己占有的工具而已,其本身不属于占有保护范畴,对辅助占有的侵害通过对自己占有的保护来实现救济。比如,甲公司雇佣乙为仓库保管员,丙深夜入库盗窃财物若干,在此,只有甲公司(而非乙)有权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不过,对于辅助占有人而言,通说认为其可行使自力救济权。

三、准占有

对物以外的权利的占有,为准占有。准占有的客体,为无须占有物就可行使权利的财产权,以债权最为常见。准占有的保护,参照占有的保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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