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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与“合”需分类推进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纵观世界五百强企业,大部分企业都是混合所有制。可以说,混合所有制已是一种更为成熟的企业发展模式。本书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混”与“合”的有机统一。处在较充分市场竞争产业中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金石。这类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本书研究的重点。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是所谓的“一混了之”,应当梳理出资企业,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采用不同的管控办法,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和引导措施,设计不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细则。

纵观世界五百强企业,大部分企业都是混合所有制。可以说,混合所有制已是一种更为成熟的企业发展模式。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宏观政策背景下,我国新一轮改革的推行已然乘风而来。

那么,到底什么是混合所有制?本书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混”与“合”的有机统一。“混”是资本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股权结构的科学化;“合”是资本的整合、融合,是法人法理合、战略方向合、集团管控合、企业文化合及利润管理合。

检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主要是看股权结构是否科学安排、法人治理结构能否有效运转,最终还要看,混合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性是否符合管理预期,企业价值是否最大化。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是所谓的“一混了之”,应当梳理出资企业,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采用不同的管控办法,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和引导措施,设计不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细则。要以“管资本”为主,逐步构建“国资分类监管-资本投资运营-企业市场化经营”的分层监管体制。

目前,国有企业大致可分为竞争性国有企业、公益类或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和金融类国有企业四种类型。对竞争性国有企业,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放开市场主体准入,减少政府保护和行政干预,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重点监管结构调整和资本回报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处在较充分市场竞争产业中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金石。这类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本书研究的重点。

公益类或公共服务类企业,主要是指处于自然垄断行业或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具体行业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公共设施服务、社会福利保障、基础技术服务等。这类国有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公益目标。该类国有企业处在非充分市场竞争产业中,可列入清单管理,体现政府公益性。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形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重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加强产业规制,通过经营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

对兼具竞争性质和公益性质的企业,以及自然垄断类企业,要通过资产分离、业务剥离,实现竞争性环节与公益性环节分开,分别纳入竞争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实施监管。

特定功能类企业,一般包括两类企业,第一类通常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像军工类企业,第二类一般是指属于国家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包括一些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这两类企业对于国家的宏观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不仅关乎经济,某些层面上还关系到国家的军事安全,所以这些企业均适宜以国有资本运营为主要经营方式,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需慎之又慎。

与其他几类企业相比,我国金融类国企的改革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金融国资,除部分大中型银行通过上市,公司治理相对合规外,其他相当一部分的金融国资,仍处于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的阶段。2012年3月就有消息称“金融国资委”的组建草案获得国务院的批准,但到目前为止,金融国资委的成立还在酝酿之中。

当下,我们应该加大对金融国资改革的重视程度,不仅应尽快推进组建“金融国资委”,对资产规模庞大的金融国资进行归口监管,而且还应在借鉴非金融国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启动针对金融国资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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