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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方法问题在近代哲学中的地位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近代哲学的方法论与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的兴起和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另外,在认识方法的作用上,经验派与理性派也有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认识工具本身不需要和它的研究对象同质同构,正如自然科学的实验仪器不必和实验对象同质同构一

近代哲学从中世纪神学束缚下摆脱出来的最重要标志之一,是人类思维对认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方面的进取精神,这种进取要求当时的哲学家提供一种全新的、不同于经院哲学繁琐论证的方法论武器。对“新工具”和“方法论”的研究,是近代哲学冲决中世纪思想禁锢的一个突破口。

但是,认识方法的问题绝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也不是一个究竟至极的问题。它只是新世界观与旧传统撞击时发出的第一道火光。如果说,对中世纪哲学论证方法的批判并不局限于以一种逻辑方法代替另一种逻辑方法,而是动摇了整个旧的神学世界观基础的话,那么新哲学的认识方法本身也必然不仅只是一种逻辑学范围之内的变革,它有一种更为深厚的认识论、本体论背景。因此,方法的变革不仅在中世纪神学与近代哲学世界观之间画出了一条明显的界线,而且这种变革的不同方向也正是近代哲学中的两种基本倾向——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倾向的重要表现。

1.作为认识论的组成部分的近代方法论

方法论作为认识论的组成部分来看待,是在近代才得到确立的。旧的逻辑方法,除了亚里士多德“工具论”那种未分化状态之外,从斯多亚派逻辑学到整个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逻辑,从根本上来说无非都是“论辩术”和“修辞学”的同义语,是用来战胜论敌、解释《圣经》、劝人皈依和虔信上帝的技巧。人的思维被紧紧束缚于信仰和迷信之中,思维规律和认识规律的活的灵魂被完全抽掉,只剩下僵死的躯壳。这种现象到近代哲学这里就开始瓦解了。

近代哲学的认识方法不仅仅是一种狭义的逻辑方法(形式逻辑),它本身是认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与认识论的其他方面(特别是认识途径问题)紧密相连的。现代西方某些逻辑学家往往看不到或不重视这一点,他们对近代哲学家(除莱布尼茨外)在逻辑史上的贡献估价甚低,重新把方法论当作一种单纯实用的形式技巧,把近代哲学方法作为认识论的一个方面的革命意义和哲学价值都一笔勾销,这显然是十分片面的。即使是在逻辑范围内,近代哲学也作出了不可否认的巨大贡献,它把逻辑和认识论结合起来,真正把逻辑视为认识真理的工具,同时也使逻辑形式本身更加趋向于细致和精确化。莱布尼茨不过是16—18世纪哲学逻辑思想的集大成者而已。当然,成系统的方法论集中体现在逻辑学上,这种思维的形式规律与认识的起源、途径、标准等问题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本身却还是一个必须个别对待的研究对象。这一区别在近代哲学的发展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莱布尼茨之开现代数理逻辑的先河正是这一发展趋势进入成熟阶段的表现,它是富有成果的。然而强调得过了头,就又退回哲学曾经摆脱了的片面性上去了。

此外,近代哲学的方法论与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的兴起和发展也是密不可分的。哲学认识方法受到科学方法的巨大影响,这种情况一方面是近代哲学高出于过去一切哲学的地方,从此哲学立足于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真正开始具有了一门“科学”的形式;但另一方面,这往往又导致哲学认识论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混淆,把哲学降为一种由自然科学借用自己的方法的学问了。例如在数学方面,几何学的方法被笛卡尔、斯宾诺莎当作认识方法的理想范本;而在其他科学(物理、化学等)中,通过科学实验分解自然物质,以及通过观察、比较、分析来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方法,也被培根、洛克从自然科学移植到哲学中来。但是正如黑格尔指出过的,哲学决不能从一门从属的科学取得自己的方法。哲学虽然必须以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成果(包括方法论上的成就)为基础,但它本身应当是一种自上而下地指导各门具体科学的方法论,使各门科学都从它那里得到方法论思想,而不是相反。作为认识论的重要方面或组成部分的方法论所研究的并不是认识具体对象的具体规律,而是这个认识活动本身的一般规律。这个一般规律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与当时自然科学的水平是相适应的,这就致使近代哲学家误以为思维认识规律与自然科学方法是等同的。但实际上,他们是在借用自然科学方法的语言表述了对一般人类认识规律的总看法,表述了作为认识论的方法系统,推动了哲学认识论本身的发展。我们在研究近代哲学的方法论时,既要看到它和自然科学方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又要把两者区别开来,才能准确地把握其特点和发展方向。

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方法论,就应当理解为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待的逻辑学,或以认识本身的规律为内容的科学方法论,它既不同子抽象理解的形式逻辑规则,也不同于具体科学的方法论。

2.认识方法的不同是区别经验派与理性派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代哲学所造成的变革就是认识方法的变革。认识方法的变革是整个世界观大转变的一个最显著的外在表现,因此,对认识方法本身的性质及其作用的不同理解,也就成为区别这一大转变的两个主要方向——经验派和理性派——的重要标志之一。

那么,经验派与理性派在认识方法上各有哪些特点呢?

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在认识方法本身的性质上,经验派比较重视经验归纳法,而理性派则比较重视理性演绎法。

人的认识的逻辑程序是经验派和理性派在认识方法上发生分歧的一个主要内容。人们一旦确定了认识的起源和正当途径,马上就面临着在这条认识道路上采用什么样的逻辑程序问题:是从个别经验中归纳出一般原理呢,还是从普遍自明的公理原则出发,按照严格的推理演绎出个别原理和个别事物的规定性呢?显然,正是在有关认识的起源和途径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决定了哲学家们在认识的这一逻辑程序上的分歧。近代哲学对中世纪经院哲学空洞的三段论的反叛,一开始就是以培根的归纳法和笛卡尔的演绎法双管齐下的方式进行的,这绝非偶然。

不过,经验派与理性派从它们各自的出发点上迈开步子之后,就开始吸收对方的因素于自身之内,使方法的对立从最初的简单形式变得复杂化起来。如霍布斯用来使培根的经验主义系统化、抽象化的手段恰恰是吸收了笛卡尔理性主义的几何学方法,莱布尼茨提出“充足理由律”与“矛盾律”并列,则包含着经验归纳的因素。但这些从对立方面吸收进来的因素在他们的体系中无论怎样触目,终归还是作为从属的成分被混合或融合在他们体系的主要方法论倾向之中的。

另外,在认识方法的作用上,经验派与理性派也有重大的观点分歧。在经验派这一方,对认识方法的作用的理解基本上是“工具论”的,即把认识方法看成发现真理、获得新知的外在工具。这种认识工具本身(方法本身)不需要和它的研究对象同质同构,正如自然科学的实验仪器不必和实验对象同质同构一样。这一倾向鲜明地体现在经验派创始人培根的方法论著作的篇名“新工具”之上。在经验派看来,只要真理性的认识还有可能,那么认识方法的程序是与自然界(认识对象)的存在次序完全相反的。方法是从感觉到“形式”(培根),从结果求原因(霍布斯),从性质到“实体”(洛克);而客观上却是“形式”决定感觉,原因产生结果,“实体”产生性质。巴克莱和休谟也正是通过论证认识方法作为感觉之外的工具的不可能,而摧垮了经验派方法论的最根本基石的,这种对工具的否认仍然以工具主义作为潜在的前提,且为现代英美实用主义在哲学认识论范围之外和日常实用范围之内更大规模地扩展“工具论”而准备了基础。总之,对认识方法的工具论的理解贯穿于整个经验派,它是经验主义的必然特点。因为,既然认识只能来自被动接受的感觉经验,那么要在这个地基上运用这些材料来建立起科学知识的大厦,就只有借助于外来的、预先准备好的某种工具,以便对这些偶然的、杂乱无章的经验材料进行一番加工整理,使之显出它本身固有的或是人赋予它的秩序与规律性来。

与此相反,在理性派这一方,认识方法更多地具有思维本身内在的形式标准的意义,而且作为思维的形式标准,它是直接由理性派哲学的本体论中引申出来的,是与它的研究对象同质同构的。在理性派看来,存在的次序如何就决定了思维的次序如何;世界万物都是由一个最普遍的共相(最高“实体”即上帝)派生出来的,因此人的认识方法也应当是一个从最一般原理到较特殊的原理、最后到个别现象的演绎过程;实体作为最高存在的第一性也就决定了演绎的出发公理的直观自明性。笛卡尔对上帝(最高实体)存在的肯定固然是由人的“清楚明白”的思考“推证”出来的,但思维方法的一切合规律性在他看来最终又要由这个理性的上帝来保证;斯宾诺莎尽管也把方法当成一种“工具”,但与培根不同,他认为理智的工具并非外在的,而是理智本身天赋的,或凭这天赋的力量自己制造出来的,它就是”真观念”本身,而不光是获取真观念的手段;莱布尼茨吸收了更多的“工具论”精神,不过他的“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尽管也是他证明上帝存在的工具,但首先却是上帝创世的法则。由此可见,理性派的认识方法一般都被看作他们的“形而上学”即纯粹哲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世界观和方法论在这里有着更大的一致性,但却摆脱不了独断的色彩。这也正是理性派认识论原则的必然结果。在他们看来,感官经验往往是虚幻不实的假相,只有理性才能直接把握常住不变的普遍共相和规律,包括认识本身的内在规律;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的区别只是表面的,从本质上来说则是同一的;认识方法并不是从外部寻找、发现和获得真理的工具,而是从内部推演,论证和证明真理的,本身就是这个真理的原则和活的灵魂。

但是,不仅经验派与理性派在对方法的性质和作用上有如上那样一些总的区分,而且两派内部各个哲学家之间在方法问题上的看法和态度也是不尽相同的。可以说,经验派和理性派的方法各自都经历了一个合乎逻辑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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