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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作为探讨有机体的指导原则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本章开头我们曾提出,后者是康德将目的论作为范导原理的另一个主要方面。说有机体是目的论的基础,这在康德那里是很明确的。康德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最后一个是最重要的。因此,提出“自然目的”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另一种因果关系,康德将它称为“目的因果联系”。如康德正确指出的,有机体的本质正在于它的各个部分互为因果、互为目的与手段从而形成一个自组织的整体。

上一节中我们看到,康德以反思判断力的合目的性原理作为自然统一在主体方面的根据,并且这一根据的有效性在于假定自然与我们认识能力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即自然同我们的认识能力一样,其特殊的东西是必定要归属于普遍的东西之下的。但是,假如康德的目的论仅仅停留于此,那么它还是脆弱的,因为它尚缺乏客观方面的根据,然而康德是提出并详细论述了这方面的根据的,这就是以有机体来提供目的论的客观基础。而当他在对有机体进行目的论分析时,同时他也建立了合目的性原理作为对这类事物研究时的指导法则。在本章开头我们曾提出,后者是康德将目的论作为范导原理的另一个主要方面。因此,分析康德的有机体概念可以既使我们对他的自然统一的合目的性有更深入的认识,同时也可以由此完成对他的目的论范导原理第二方面的探讨。

说有机体是目的论的基础,这在康德那里是很明确的。不过它之所以能够提供这一基础,是由于它体现了一种“自然目的”,或者说,它是作为自然目的的事物。康德写道:

“仅就物质是有机的来说,才必然导致它作为自然目的这个概念,因为这是它的特别的形式,同时又是自然的产物。但是,到了这里,这个概念也就把我们导致将整个自然作为按照目的的规划的一个系统的理念……。”(37)

“这些有机体首先替目的概念(是自然目的,而不是实践的目的)提供客观的实在性,并由此给自然科学提供一种目的论的基础……。”(38)

这里让我们看看有机体是如何作为“自然目的”的。

什么是“自然目的”?康德下了这么一个定义:“如果一个事物既是自身的原因又是结果(即令是在双重的意义上),它就是作为一种自然目的而存在。”(39)

按照这一定义,我们来对照一下有机体。康德用以鉴定一个事物是否为自然目的的三个特征,实际上也正是有机体的特征。首先,它的各个部分(不论其存在或形式)都只能由于与整体的关系才成为可能。其次,它的各部分联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使得这些部分彼此互为因果。最后,它是自组织的,其中每一部分都是可以交互产生其他部分的。康德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最后一个是最重要的。因为仅就前两个特征而言,一些人工技艺的产物也会具有。例如钟表,它的某个部分的运动,只能由其他部分的运动而产生,因而各部分组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但钟表并没有自组织的功能,所以表里的轮并不能利用或组织别的材料,产生另一个新的轮,并且一个表也无法由此来产生新的表。然而就“树”这类有机体来说情况则不同。树无论从作为类或作为个体都是自己产生自己的,因而就其“类”来说,它们自身时而是结果,时而是原因。此外,就其各部分而言,树的枝、叶也是相互依赖、相互保持的。叶无疑是树的产物,但反过来,叶也维持着树。因为反复落叶是会使树枯死的,而且树的成长有赖于树叶的光合作用。

在提出了鉴定事物作为自然目的的三个特征或条件后,康德指出,有机体是自然中唯一必须被看作是由自然目的才可能的东西,假如我们只就它们自身考虑,而不顾及它们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的话。因而,有机体的定义是:“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是这样一个产物,其中所有部分都是互为目的与手段的。”(40)

把有机体作为自然目的的事物,这就把它与其他种类的目的论判断区别开来。在康德那里,目的论判断是按实质或形式、主观或客观来分类的。假如它们是有关存在着的事物的,那么这种目的论判断是实质的,否则是形式的;此外,假如它们涉及判断者的情感或欲望,那么它们是主观的,否则是客观的。按照这种划分标准,我们可以把康德的目的论判断分为如下四类:(a)形式且主观的,如美学判断;(b)形式且客观的,如某些数学命题;(c)实质且主观的,如人的目的;(d)实质且客观的,即自然目的判断。

有机体作为自然目的的这种规定性也使它区别于外在的(或相对的)目的。所谓“外在的目的性”,就是“一事物对它事物的助益性。”例如,河水把淤泥沉积在流过的地方,这有益于植物的生长。在寒冷的地方,雪保护种子不受冻害,等等。因此,外在的目的性,“结果”可以看作是其他原因达到目的的手段。自然目的则是一种内在的目的性,即属于作为自然对象的事物本身。在自然目的的事物中,“结果”是被看作它自身的目的的。例如,“树”这一结果是作为类与个体的树生长的目的的。正由于自然目的事物的结果是服务于自身的目的的,或者说,因为其结果与目的两者是同一的,所以,它是一种“绝对的目的”。

自然目的所展现的这种目的与结果的关系是一种在自身中发生的互为因果的关系,它是无法用机械论的因果关系来解释的。因此,提出“自然目的”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了另一种因果关系,康德将它称为“目的因果联系”。(41)

在康德看来,存在着两种因果性关系,即机械性的与目的性的因果关系。(42)机械性的因果关系是由知性把握的。它表现为一个总是下行(abwarts)的因与果联结的系列。这就是说,作为结果出现、并以另一事物(A)作为原因的某个事物(B),对它本身(B)来说,不能反过来又是那个事物(A)的原因。以康德曾用过的例子来说,太阳晒是石头热的原因,反之则不然。康德把这种因果联系称为“作用因的因果联系”。他并且认为,可以更恰当地将它称为“实在因的因果联系”。

目的因的因果联系是基于理性概念的。它所表现出的因果联结的系列,既是下行的,同时又是上溯的(aufwarts)。就是说,在系列A→B→C……中,从上往下看,先前的事件总是构成后面事件的原因;但反过来,在系列C→B→A……中,从下往上看,原先称为结果的东西(如C),现在可以看作是原先称作原因的东西(如B)的原因。康德认为,在工艺领域内很容易找到这类因果性的例子。例如,房屋是房租收入的原因,但反过来,房租收入又是建造房屋的原因。康德把这类因果性称为“目的性的因果联系”,并与前面的“实在因”相对应,又称为“理想因的因果联系。”(43)

我们说,提出“自然目的”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揭示了目的因的因果联系,这是因为自然界事物中的一类重要现象——生命有机体现象是只能用这类因果性,而不能用机械因果性加以解释的。如康德正确指出的,有机体的本质正在于它的各个部分互为因果、互为目的与手段从而形成一个自组织的整体。

指明了有机体是如何作为自然目的的事物,以及它所体现的另一种(目的的)因果联系,我们现在可以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即有机体如何给目的论提供一种客观的基础。答案正在于有机体所表现的目的的因果性。

康德之所以要用目的论来论证自然的统一,其原因除了在上一节中说到的这种统一的偶然性之外,另一个重要因素还在于:自然的统一性是无法用机械因果性加以解释的,因而需要引入另一种因果观。而有机体表现的目的因果性,正好从这个方面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我们无法设想自然的统一能够仅仅表现为下行的、线性的因果系列。因为仅就事物的类与类、种与种之间的关系来说,就需要从部分与整体、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上来设想。因此,“在自然单纯机械的因果作用不能使我们足够前进到远处这种情况下,为目的所确定的自然中的结合与形式这个概念,至少是又一条把自然现象引向规则的原理”。(44)它就是来源于自然目的的特种因果联系的理性原理,我们以之作为研究自然的一条主观准则,即认为“世界上任何东西都是对某东西有用的;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是无用的。”(45)这样,当我们把自然事物作为统一的整体看待时,目的概念就会使我们把一种新的因果作用引入科学,并且使我们从有机体的例证中得到支持,而期待着在自然和它的规律中看见有目的的东西,从而,我们把整个自然看作是“按照目的规则的一个系统”,(46)即其中的事物都是互为因果的。这样,在机械的因果性原理之外,我们还可用“另一条原理,即目的因的原理,来推进自然科学”,(47)由此把整个自然把握为系统的统一。

不过,康德对有机体的自然目的性的分析,其意义除了为自然的统一提供目的论方面的客观根据外,它的另一方面的作用还在于由此得出关于有机体现象本身的判定原理,用来指导对这一机械论无法解释的领域的研究。

康德对一根草的生长这种简单的有机现象所发生的惊叹,很能表明他在这方面的看法。他认为,想要从单纯机械的原因来了解一根草的产生都是绝对不可能的。不可能出现新的牛顿,从这方面解释这种现象。他指出,有机体这类事物除了作为自然目的以外,是不能想象为可能的。因此,我们必须有不同于机械论的原理,来指导对于有机体的合目的性原理的制定。

这一用以制定有机体的合目的性的原理,也就是前面我们所说的有机体的定义,即“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是其中所有一切部分都互为目的与手段的这样一种产物”。(48)在这种产物中,没有任何东西是无用的、没有目的的,或者是要归于自然的盲目机械性的。

康德指出,这一原理的性质是范导的,因为虽然它表达了这种合目的性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因而是先天的,然而我们没有理由说它所表达的“目的”这种东西是存在于事物之中的,因为实际上它只能存在于判断者的观念里,所以,这一原理只是主观性的,是我们据以对有机体的内在合目的性进行判定的准则。但它在我们的自然研究中,却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它“作为一条关于一类特别对象的自然科学的原理,不仅是可容许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49)

康德举例说,科学家在解剖动植物时,就要采用这条绝对必然的准则。因为,当他们在研究动植物的结构,要弄明白何以它们有如此这般的组成部分,各部分之间又何以有如此的相互联系,以及何以它们的内部形式恰恰是这个样子时,他们就会由这条准则得到启发说,在生命这种形式里没有什么东西是无用的,一切都是互为因果的。由此,他们会把这条准则视为与其他自然科学基本原理同等有效,用以指导自己的研究。通过有机体的自然目的概念,他们把自己引向完全不同于自然的单纯机械作用的另一种秩序,即目的因的因果联系。

有机体的合目的性因而在康德的目的论中起着双重的作用。首先,就其自身的领域来说,通过对有机体的性质、特征的认识,使康德据以提出它的合目的性的原理,作为必然的法则来引导这方面的科学探索;其次,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现象的研究,康德论证了目的因的因果联系的存在,从而以之为基础,将合目的性推广至整个自然界,使我们有权利把“整个自然当作符合目的的规则的一个系统”,以达到所要把握的自然的统一。

把上述有关有机体的合目的性的分析同以前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分析结合起来,我们就可以得到康德目的论的一个比较完整的画面。这一目的论是建立在两个支撑点上面的。其一,假定自然与我们的认识能力相协调,因而我们的理论理性与判断力能为之立法。理论理性颁定自然统一的目的,判断力则将特殊的自然规律置于这一普遍的规律之下。其二,把有机体的合目的性进而推广至整个自然的形式上的合目的性。这两方面合成的结果就是不同于机械论的另一种指导自然研究的方法——目的论的范导方法。

康德一再强调目的论并非决定对象的客观性的建构方法,而仅仅是指导有机体现象研究和把握自然统一的范导方法。他这方面的论证,如同建构方法以范畴为枢纽一样,现在亦以自然目的及合目的性概念为关键,来说明为何目的论方法只能是范导的。

范畴之所以是建构性的,是因为它们是一般对象的概念,知觉判断只有通过它们在形式上得到规定,才能成为经验判断。因此,经验及其对象只有通过范畴才得以可能,而范畴也正由于这一点,才具有客观的效力。

自然目的及合目的性概念之所以是非建构的,首先在于来源方面。它们并不像范畴那样属于知性的概念,而是根源于反思判断力。(50)反思判断力的作用本来就只是为给定的特殊发现普遍。因而,由它所产生的概念自然不可能是建构性的。

其次,它们并不像范畴那样是对象的概念,“因为它们并没有赋予对象(自然)以任何东西”。(51)我们不能把任何东西附加在自然产物上,把它当作是自然本身具有的目的。相反地,自然目的这类概念,只是我们用以引导在关于自然对象的反思里,要取得一个相互联系的经验整体时必须怎样进行的东西。

就像知性的先天原理是由范畴引出的一样,目的论的原理也是由目的概念引出的。因此,由目的概念的非对象性、范导性所产生的目的论原理,自然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康德下面这段话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自然在其产物中的合目的性概念,虽然并不涉及客体的规定,然而对于人类有关自然的判断力来说,是一个必需的概念,因而对于判断力来说,它是理性的一条主观原理。对于我们人类的判断力来说,这条作为范导的(而不是建构的)原理是必然有效的,就好像它是客观的原理一样”。(52)

这段话显得啰嗦。不过,之所以如此,恰在于它再三强调,合目的性的概念、原理只是“对于判断力”而言的,并在这方面必然有效。

目的论原理既然是用来引导我们对自然的研究的,那么它是否属于物理学固有的原理呢?康德认为,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看。对于有机体这类现象来说,由于它们能够实在地显现出自然目的的经验规律,也就是说,它们自身的互为因果性是具有实证性的,因而目的论的原理对于这类特别的对象就是内在的。但是,对于自然是否为一个目的系统,它在性质上是否具有技能上的合目的性这类问题,目的论原理就不属于物理学的内在原理了。因为物理学为了严格保持在它自己的实证范围之内,对于超自然的东西,例如自然是否有目的的问题,是完全不予过问的;否则它就介入形而上学的事务了。不过,虽然一般自然的合目的性并不是自然科学的内在原理,但它仍不失为我们反思判断力的原理,用以补充按照机械的因果性进行探讨的方法之不足,而帮助理性从目的因的因果性的角度去把握自然的统一。

由此就涉及目的论的学科性质问题。康德认为,目的论并不形成神学的一部分。因为尽管它的对象是自然的产生方式及其原因,而且它把这一原因归于超自然的神圣的创造者,但它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给从事自然反思的判断力提供一条范导性原理,以便用以指导对于世界上种种事物的判定。

此外,目的论也不形成自然科学的一部分。因为自然科学需要的是能够确定自然现象的客观根据的规定性原理,而不是反思的原理。反思的原理固然向我们阐述了自然作为目的系统在其产物中表现的目的性,这是很有助益的事情;但是,它仍然不能向我们说明这种合目的的统一形式的产生及其如何凭借自身而可能的原因,而这些正是理论的自然科学特别应当关注的。

因此康德的结论是,目的论作为一种学问(Wissenschaft)并不属于什么学说(Doktrin),而仅仅属于一种批判,即判断力的批判。这种批判的结果是给出一种方法论,即引导如何根据目的因的原理来判定自然。在康德看来,这一方法论对于理论自然科学的研究,至少发生“消极的”影响。(53)所谓“消极的”,当是相对于规定性原理对自然事物的可能性所能作出的肯定性解释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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