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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收费原则的探讨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民办教育的收费原则作了一些探讨。民办学校学费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当前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政策选择的难点问题。对于民办教育总的收费原则是,政府不应过多干预,而主要由教育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由竞争来调节。民办教育的成本是民办教育收费中的核心因素,只有将成本核定清楚,民办教育收费才有基本的依据与基础。因此,成本定价原则应是民办教育收费的第一原则。

摘 要:民办学校的收费问题不仅关系到民办学校自身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民办教育的收费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民办教育;收费原则;盈利

民办学校学费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当前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政策选择的难点问题。对于民办教育总的收费原则是,政府不应过多干预,而主要由教育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由竞争来调节。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以及人们对民办教育认识的逐步深入,完全有理由相信受教育者自身会做出理性的选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则主要应在依法管理、财务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负起应尽之责,促其健康发展。

在上述前提下,具体到每一所民办学校在确定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民办学校学费问题的关键是科学核算民办教育的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到教育质量、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投资办学者的盈利回报等因素,进而确定分担者及其分担比例,最终确定由受教育者及其家庭承担的学费标准。在此过程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比如教育行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还要加强调控。

一、成本定价原则

民办教育的成本是民办教育收费中的核心因素,只有将成本核定清楚,民办教育收费才有基本的依据与基础。因此,成本定价原则应是民办教育收费的第一原则。

民办学校的成本可分为两部分:资本成本和经常成本。

1.资本成本。是指学校开办之前用于投资场地、校舍、设备设施等先期投入。这些项目是民办学校开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当然应计入成本项目之列,由于这些项目投资巨大,且将一直存续于办学期间,根据成本分摊的原则,应采取计提折旧的方式列入成本,逐年分摊,而不应一次性计入成本。

2.经常成本。是指年度内维持学校正常运行须实际支出的成本,如用于从事教育、教学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教学、办公的日常开支费用;购置图书资料的费用;仪器设备、房屋的折旧费;修缮费(数额较小的,计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以按年分摊);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的购置费(一次性的实验用品,其购置费计入当年成本;耐用性仪器设备,其购置费逐年分摊);与教学相关的一些科研费用。这里只列出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成本,而其与教学无关的开支,如后勤服务项目及校办产业的各项费用等则不应列入教育成本。

这其中有的民办学校可能涉及到“无形资本”的问题,即有的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较好,在社会上赢得了一定的声誉,其在制定收费成本时可以将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考虑进去,国家作为对民办学校的一种鼓励允许其在正常的办学成本之外加上这一部分“无形资本”价值,但对于这种类似于“无形资产”的成本必须加以比例上的限制,一般不超过总成本的20%。

二、市场定价原则(优质优价原则)

教育质量是民办教育收费行为的自动调节杠杆,如同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一样,教育质量也是民办教育的生命线。民办学校要同国办学校竞争,唯一依靠的就是办学质量、办学特色。与国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在目前还没有被社会完全认可的情况下,教育质量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尤为重要,办学质量好的学校收费比其他学校应略高一些,实行优质优价。

如果民办学校教学质量优良,那么即使收费高一些,也会得到广大学生及家长的青睐;反之,如果学校教学质量低劣,即使收费再低,也将无人光顾,那么这类学校最终会因为生源危机而倒闭。总之,将市场定价原则引入民办教育的收费管理体制之中,以质论价,用市场竞争下实现的优胜劣汰去管理民办学校,让市场调节民办教育应是正确的选择。西方一些世界知名的大学,如哈佛、剑桥、斯坦福、芝加哥大学等等的蓬勃发展就是很好的例证。

国家应在民办教学质量评估上发挥积极的作用: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于民办教育的质量评估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定期对民办教育进行质量评估。对于教学质量较好的民办学校,国家除给予一定的奖励之外,还可给予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并且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优秀民办学校名单,用国家的信誉为民办学校作担保,这对于民办学校来讲,将是很大的支持与奖励。反之对于发展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学校则要加大惩罚力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见起色的,可以停止或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区别定价原则

民办教育可根据不同情况,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有所差别;允许投资不同、规模不同、校舍建设档次不同的学校自定收费标准:允许根据办学质量、教育成本、市场需求状况、经济承受能力不同而区别收费,最后向社会公示并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核实备案。

我国的东南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居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较高,同时对民办教育的需求又比较旺盛,对于这部分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放宽收费标准;对于当前就业形势较好的计算机、会计、金融等热门专业也可适当多收学费,因为这部分专业将来就业前景好,未来收入也较高,根据未来的收益程度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多收学费也不失公平:还有上面所谈到的优质优价原则,对于办学质量好的学校,适当多收一些学费,也会得到社会的认可。

对于在创办时国家有直接或间接财政投入的民办学校,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国家投入的部分应体现出来,即与其他同类民办学校相比,其收费应较低。至于具体低多少,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具体专业,其收费标准也可有所不同,如对于各个时期热门专业,因其社会急需、就业前景较好、受教育者未来收益较高,则可收费高些;而对于其他不太热门的专业,则可适当降低收费。总之,学费的标准应有一个上下可调整的幅度,由民办学校自主适时调整。

四、盈利原则

对于民办学校是否应盈利这个问题的争论已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我们认为根据目前我国国情,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应研究考虑允许投资民办教育者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即允许其盈利。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经济回报是动员和吸引民间教育投资的前提和基础。一般而言没有经济回报、投资增值的预期,就不会有投资行为的产生。况且,民办学校在发展初期,也必须有一定的盈余积累来保证学校的滚动发展和偿还借贷的需要。即使投资者拿走部分盈余,只要不妨碍学校的正常发展,这也并不违背常理和经济规律。

当然,在民办学校发展初期,为了维护民办学校的稳定发展,防止投资者的短期投机行为,有必要对盈利流向施以限制性规定:盈利资金的绝大部分要用于偿还贷款、用于学校滚动发展、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用于学校上水平上档次。对此,有关部门应进行实时监控。等民办学校经过一段时间走上平稳发展之路后,可以允许投资举办者获得部分盈利,甚至允许在能够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拿走大部分盈利。国家也可以对盈利资金的流向加以引导:如规定将盈利资金继续投资民办教育,国家可免征其所得税、营业税,并给予适当的奖励以作为对投资办学的鼓励。而如果将其拿走(在不影响民办学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国家将按照产业化的方式像对待企业一样向其依法征税。

至于盈利的幅度,不应当加以硬性规定,而应当主要依靠市场调节,靠市场竞争去实现均衡并适当盈利。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起一个监管作用,用政策法规、税收等手段加以管理,只要办学者拿走的盈利不妨碍学校的正常发展就不应过多地加以干涉。

有一种观点认为,民办教育可以盈利,但民办教育机构的盈利要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下,或只能获得固定比例的回报。因为不对盈利水平加以限制,民办教育机构会获得“暴利”或通过牺牲教育质量获取利润。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经济学的逻辑告诉我们,“暴利”是与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建立了允许民办教育机构盈利的政策环境,也就建立了民办教育机构的竞争环境,投资者会根据比较利益的差别选择进入或退出(要相信进行投资并承担风险的人更会做出理智的决策),市场机制会调节竞争格局。在充分有序的竞争中,是难以有持续的暴利的。像其他行业一样,民办教育机构要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亦要着眼于波特提出的“成本领先”或“别具一格”。如果民办教育机构具有鲜明的特色而较深层次的满足了受教育者的选择需求,做到“别具一格”而妥善地解决了质量特色这一教育学领域的核心问题。在同样的成本约束下取得了更好的教育效果,或在同样的教育效果下所用教育成本更低,做到“成本领先”而解决了教育投入产出比最大化这一教育经济学领域的关键问题,这样的教育机构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不是应该限制,而应该予以鼓励。况且,限制盈利水平也不是控制教育机构牺牲教育质量以获取经济利润的有效办法。如果民办教育机构有短期行为及欺诈动机,它可以通过利润成本化等许多手段来牺牲质量以获取利润。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建立能抑制其机会主义动机、抬高违约成本的制度环境。要相信在健全的市场经济制度中进行投资、拥有产权并承担风险的人更关注自己的长远利益,更知道短期欺诈行为所带来的毁灭性后果。正如管理171间学校,服务2.8万名学生的纳斯达克上市的Nobe1教育公司(Nobe1 Learning Communities)总裁兼首席运营官Dary1 Dixon所指出:“我们必须同时实现两个目标:一个是要对得起买股票的投资人,一个是要对得起交学费的家长们。如果我们在任何一方面没做好,就会全盘皆输。对于诺贝尔集团来说,保持学生的好成绩和向社会公布的财务盈利数字同等重要。”限制盈利水平不仅不会带来所想要的结果,而且会导致两个致命的后果:遏制创新的努力,隔绝投资的通道。

允许民办教育机构盈利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促进教育的创新,鼓励教育的竞争。如果把盈利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下,限制了利润最大化的可能,就会把民办教育机构改进工作、提高效率、进行创新的努力限制在一定的水平下。因为一个理性的经济组织不会去创造不属于自己的利润,不会投入无谓努力的机会成本,不会去做没有边际收益的行为。如果无限地提高效率、进行创新的努力被抑制,这样的民办教育产业也就没有精彩可言,也就难有进步出现。

五、政府调控原则

政府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不应过多地加以干涉,而主要应起一个监管调控的作用。

政府在制定调控原则之时,应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国办教育的收费标准。要以国办教育的收费作为基本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之上,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发展实际及个性需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控准则;第二,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GDP水平相适应,不能超出当地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太多,必要时要动用行政、法律手段加以干预;第三,要考虑到投资者的适当盈利空间,同时要对其盈利部分的资金流向加以规定;第四,依法监管,引导民办学校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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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2004年第7期,河北省教育厅课题组;项目主持人:张益禄 康书生 宋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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