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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文化“遍地开花”的理性反思

时间:2022-09-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静思之,检察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她是产生并发展于检察制度实践这一社会存在的基础上。法治即公平正义,故而公平正义是检察文化建设的灵魂。监督是一条贯穿我国检察制度的主线,其也是检察文化的价值所在。其次,检察队伍建设的以人为本是检察文化的新导向。最后,检察机关的人民性是检察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胡飞

近年来,伴随着“检察文化”一词的提出,各地相继刮起一阵阵“检察文化大讨论”的热风,其中有一股风异常诱人——检察文化的地域特色风。如江苏某地方检察院要构建“承吴文化衣钵,扬水文化精髓”的检察文化体系;山东某地方检察院要打造“具有儒家文化底蕴”检察文化,诸如此类的地域风俯首可拾。诚然,这些积极探索地域特色的检察文化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她不仅活跃了气氛,也弘扬了地域文化,更加丰富了检察文化内涵。然而,这种打着“检察文化”旗帜来宣传“地域文化”的做法,长此以往会让“检察文化”真实内涵流于空洞,“地域文化”建设也成为了一切文化建设的口号。试想不久的将来会不会出现“具有儒家文化底蕴”的企业文化、法院文化、医院文化或环保文化……

静思之,检察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她是产生并发展于检察制度实践这一社会存在的基础上。我们现今的检察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的与我国基本国情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检察制度,是具有丰富内涵和鲜明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因而,检察文化的建设要依托于此,而不是动辄就去和我们的传统儒家文化、地方历史文化相融合,那样得出的只不过是戴了“检察文化”帽子的儒家文化、历史文化。

可见,检察文化是一种新兴文化,对当下纷繁复杂的检察文化进行理性反思是必要的,我想可从以下三个层次去厘清检察文化,以期为首都检察文化建设提供一些思路。

一、法治文化——检察文化之灵魂

检察文化首先是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她是在党领导全国人民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提出的,检察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践行者承担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其本身发展就是法治的发展,因此法治是其文化的应有之义。

法治即公平正义,故而公平正义是检察文化建设的灵魂。对内,应让每一级检察院深刻理解公平正义在制度建设中的指导意义并贯彻落实在法律解释的拟定,人才选用的考评以及检察队伍的建设中等方面;具体到每一名检察官,要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基本职业道德,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杜绝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让公平正义成为日常办案的行为准则和第一信仰。对外,检察机关应当担负起宣传法治思想,与一切破坏法治建设的行为作斗争的先锋。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机关,她不是高高在上的权力象征,而是人民了解法治、感受法治和信仰法治的重要平台。各级检察院应深深扎根人民,通过网络媒体、街头宣讲和走访基层等方法向人民群众讲解法治的价值,让法治不仅是检察官的法治,更加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在群众中形成一个信仰法治的习惯。如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便是对外宣传法治的一个有益实践,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我们正在大力弘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人民普遍对此较为陌生,对法治的信仰也尚未确立。加之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对此很少涉及,社会整体上处于一种“信仰缺失”或“信仰迷茫”的状态,这种特殊的背景下,“检察文化”更加应当明确其法治内涵,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何为法治,进而逐步培养起对法治的信仰。可见,法治作为检察文化的灵魂,不仅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应有之义,更是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监督文化——检察文化之价值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是侦查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监督是一条贯穿我国检察制度的主线,其也是检察文化的价值所在。

监督是基于权力的所有权与行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运用程序。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强调这种监督的重要性,但现实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行使现状不容乐观,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故而,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应当大力提倡监督文化,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监督”的文化风气,让法律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首先,要鼓励检察人员积极行驶手中的监督权,大胆对一切违背法律实体和程序的行为说不,并对有效的监督进行嘉奖。同时,开展对检察干警的执法能力进行培训和再教育,推广有益的监督经验,补缺存在的监督漏洞,全力提升整体检察队伍的监督能力。例如,开展各岗位的“技能比武”,先进单位(个人)报告会等。最后,提供配套的制度保障,解除那些大胆正确行使法律监督权行为者们的后顾之忧。

监督是检察制度存在的价值根本,若检察文化没有了监督文化便失去了其存活的意义。所以,检察文化在建设中,应着眼全力提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让监督文化内化为每一个检察干警的自身素质,自觉、有效行驶法律监督权。

三、人本文化——检察文化之归宿

检察文化归根到底是一种依托于人民检察队伍,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因此,人本文化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中随处可见。

首先,检察制度中的人权思想是检察文化的宝贵财富。我国的检察制度在建设发展中始终秉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以及最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特殊诉讼制度等一系列举措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例如北京市检察院系统近年来积极探索研究未成年检察业务,并在全市成立了专门未成年案件检察机构就是对这一理念的有益尝试。而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们更应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尊重嫌疑人(被告人)等所有当事人的每一项诉讼权利,从实体和程序上使得人权得到保障。

其次,检察队伍建设的以人为本是检察文化的新导向。人本文化不仅体现在对当事人,也应在检察队伍内部得以推广。积极引导年轻干警的成长成才,丰富干警的办案和文娱生活,落实健康有序的人才选拔机制等方面都是检察文化的重要方面。

最后,检察机关的人民性是检察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的检察队伍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者,人民性是检察文化建设不可忘却的内涵。当下,伴随着发展也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例如,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和经济中心,吸引了大批的外来务工者,而由于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多,部分地区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本身之外,应当对嫌疑人或是被害人加强释法说理的工作。尤其是面对部分上访、闹访者更应分清厉害,从法理和人情等全方位做工作,以免出现过激行为,损害了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言而总之,检察文化的提出与建设是必要的、有利的,检察文化的存在形式也可以是多样的、特色的。但我们不能在检察文化建设中人云亦云,更加不允许随意给检察文化贴上地域标签以求标新立异。作为文化体系的一部分,检察文化是一个新事物,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性,她需要我们每一个检察机关、每一名检察干警去丰富、去践行和修正;但作为全国检察制度发展实践的一个必然产物,检察文化更多的是一种共性和共同追究理念,这种文化共性是检察实践所要求的法治、监督和人本。我们没有权利去给她戴上过多漂亮的“地域文化”帽子。

我们允许的是检察文化形式的地域特色,而检察文化本身的内涵应当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检察文化推广,乃至形成一种检察文明所必需的;也是培养信仰法治、崇尚监督、服务人民的新时代检察队伍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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