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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文化品格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以诉讼民主保障司法正义。检察官履行职责须严守客观,在检控犯罪的积极行为中,对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应一律加以注意,客观全面进行收集。以赢得诉讼各方的信任,使其确信案件会得到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处断。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硕士 李洪欣

台湾学者林钰雄在其名作《检察官论》中,探讨了检察官地位的两个命题:“我是谁?”“我在哪?”“余非上命下从之行政官,亦非独立自主之法官。”“余乃处于两者之间、实现客观法意旨并追求真实与正义的司法官署!”

检察官的安身立命,既需要法律的造设以依仗,更需要自身独特的文化品格为支撑。检察文化是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

一、法律职业的贵族精神与检察官的重要地位

西方的法律职业者,历来受到社会的尊崇,因为他们经过严格的职业训练,运用法律技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法律职业的贵族精神首先是一种职业自信。1608年,英王詹姆斯一世与王室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进行过一场经典的对话,詹姆斯一世认为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应当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则认为,国王的聪慧和天赋是由自然理性决定的,而评判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决定的,驾驭法律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国王处理不了法律事务。剔除王权与司法权冲突的因素,科克的职业自信可见一斑。其次,贵族精神体现在对法律的信仰与维护。古罗马有一句简洁的法律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职业者没有法律信仰,公平正义将无所依托和实现,法律职业也就丧失了其尊贵的地位而沦为谋生的手段,法律也难免成为玩物,终致国家法治大厦的崩溃。

在职业共同体中,检察官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无论东方西方,检察制度自创设时起,就被赋予了重要的使命,检察官之职责不单单在于刑事被告之追诉,并且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作为法律之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因此,作为检察官,应具有更强烈的职业自信和法律信仰,才能够形成维护公平正义的强大力量,成为国家法治的强大中坚。

二、职业自治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职业自治是法律职业者社会存在的外在形态的最凸显的本质,职业自治不仅体现在法律职业独特的逻辑、技术、程序和语言体系,还体现在法律职业者的自我规制和自我约束,形成相应的道德准则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确立是检察职业自我规制的需要,检察职业道德不仅体现对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的要求,也规定了检察人员的行为范式。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检察职业道德的建设, 1990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综合了世界各国的检察职业道德内容,根据达成的共识和检察制度发展的需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对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要求,成为各国检察官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我国也历来重视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在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2002年,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初步确立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范畴,2009年,又发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容,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指南。

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其中“公正”最鲜明地体现了检察职业道德的主旨,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要求,也是检察文化的灵魂。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三章第14条至第25条,用了12个条款规定了“公正”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把公正作为检察人员的价值追求,忠实代表公共利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二是崇尚法治,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三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四是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严与团结;五是严格自律。

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是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实现的,而司法不公,既不能匡扶正义,又使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最终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崩溃失守。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通过正确行使检察权,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每一位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要不断强化“公正”理念,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惩治犯罪,伸张社会正义,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保障人权,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积极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自身公正执法方面要求更高,理当成为公正执法的典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以诉讼民主保障司法正义。我国有着长期的人治传统,法治建设也刚刚起步,强权与私欲常常干扰着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司法腐败问题也突出存在,同时,司法机关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很有市场,这些都决定了检察机关护法的责任的艰巨,检察官在办案中必须刚正不阿、不畏权徇情,不拜金渎法,不越权违规,培养高尚的品格,以公正的执法和公正的形象维护执法公信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案件中所蕴含的社会问题、社会矛更加复杂,检察官必须强化服务大局的观念,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公正成为人民群众认可和接受的公正。同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勇于承担责任也是公正的应有之义。

三、职业伦理与检察官的风度魅力

法律职业伦理是因法律活动的特性决定的,在诉讼中履行不同职责的法律职业人遵循的应然的职业要求。

美国的彼尔彭特给孩子们留下了一曲传唱不衰的《铃儿响叮当》,但他曾经是一名不称职的律师,他经常拒绝为被控犯罪者辩护,因为他认为他们确实是有罪的,必须受到制裁。律师公会认为他的行为影响了律师界的声誉,最后他被剥夺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一故事深刻地诠释了职业伦理的不同要求。法官和律师虽然与检察官有着不同的职责,但三者都是以法律至上为信仰,以法律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法官居中裁断将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实到具体案件,检察官和律师则以不同的角度追求公正,检察官在履行职务中,对二者执行职务的尊重和保障,既是检察官的职业操守,也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检察官履行职责须严守客观,在检控犯罪的积极行为中,对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应一律加以注意,客观全面进行收集。以赢得诉讼各方的信任,使其确信案件会得到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处断。

检察官审办案件须常抱悲悯情怀,不能因惯看被害人的伤痛而麻木不仁,并因此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救助,不能因成功获取嫌疑人的罪情供述洋洋自得而毫无对其自毁人生的痛惜之情,并因此忽视对嫌疑人的教育挽救。面对诉讼当事人,体现出对“人”的尊重,从而获得情感上的认同。

检察官在法庭上须秉承平等理念,尊重法官的法庭权威,尊重律师的辩护活动,以理服人,不以势压人,对于庭审中的违法现象,严格依照程序处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以谦逊有礼之行权,以不卑不亢之抗辩,突出国家公诉的神圣与庄严。

检察官还需保持形象意识,检察官言行举止、仪表风范代表着国家的形象。检察官的形象首先是正义之形象,表现出坚定的正义感和高超的法律技能。其次是博雅之形象,不仅展现深厚的法学素养,还有广博的人文素养,对社会、对历史、对人生的深切体察和深刻感悟。第三是谦和之形象,破除中国积习已久的衙门作风,真正把自己摆在服务大众的位置上,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封建大老爷”。谦和姿态的精神根源在于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最后是端庄之形象,衣着整洁、声音悦耳、成熟稳重、机敏干练等等令人欣赏的外在感受。

总之,检察官文化品格的内涵是精神品质,外延是诸多方面的形象风采,是内树于心,外践于行的独特的文化现象,凝聚起一支优秀的检察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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