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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被反映是反映的标准

时间:2022-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反映是根据被反映反映的,被反映充当着反映的模特,摹写的榜样、规范和原本作用。被正确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是理性的标准。思维必须与思维对象一致,反映必须以被反映为标准,这是产生真理的前提条件。错误的被反映不能作反映的标准。而被反映要成为被正确反映的彼岸真理,是轻而易举的事。上述的论断虽然难懂,但讲清了反映与被反映的标准关系,被反映与真理标准的关系;也讲清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与真理标准的关系。

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循着一条说话办事的基本准则,那就是:说话办事要有根据,以事实为准。根据,就是标准;为准,就是为标准。按法律条文的说法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话办事以事实为准,以事实为依据,用哲学语言翻译过来就是:“反映以被反映为依据,以被反映为准。”“准”,就是标准。就是说,反映要以被反映为标准。反映要以被反映为准是不是正确的、合理的呢?是正确的、合理的。因为反映是根据被反映反映的,被反映充当着反映的模特,摹写的榜样、规范和原本作用。中国传统哲学历来把道理作为人类行为的标准。荀子就认为:“道者,古今之正权也。离道而内自择,则不知祸福之所托。” (《正名》)韩非提出 “道理相应”,“缘道理以从事”的观点。他认为: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 “理者,成物之文也……物有理,不可相薄 (悖),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凡理者,方圆、短长、粗糜、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缘道理以从事,无不能成。”(《解老》)这些说明了为什么道理是人类行为的标准的原因。所以,反映必须以被反映为标准。被正确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是理性的标准。费尔巴哈指出:“事物和本质怎样,就必须怎样来思想、来认识它。”黑格尔说得对:“真理就是思维与对象的一致,并且,为了获得这种一致——因为这种一致并非自在自为地现成的——思维就须适应和迁就对象。”(《逻辑学》上卷,第25页)思维适应和迁就对象,就是要以对象为标准。思维以对象为标准,那么思维的反映也就自然应该以被反映的思维对象为标准。按标准做到对象是什么,思想就是什么;对象怎样,思想就怎样。因为只有思想才能迁就对象,对象绝不会迁就思想。过去说 “物是人非”,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孤立的 “物”人不反映它,它不存在是非问题。是非问题是由人的意识反映开始才开始存在的。是非只在人一边,不在人的意识反映之外。

思维必须与思维对象一致,反映必须以被反映为标准,这是产生真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反映以被反映为标准,现象以本质为标准,是不可逆转的规律。如果违反这个规律,首先让被反映以反映为标准是极其错误的,并且是不道德、不正义的。那么,检验真理就是检验反映是不是真理,可不可以说被反映就是真理的标准呢?可以。但必须是正确的被反映,即被正确反映的被反映才可以。因为,检验真理是检验反映是不是正确的反映。但检验真理并不只是检验反映,而且也检验被反映。这是泛称的 “被反映”不能都作为每个真理标准的第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反映有正确的反映,即真理;有错误的反映,即错误。真理的标准是真理。如果把错误的反映也当作每个真理的标准,那就大错特错,成狄慈根笼统地拿一切客观存在来证明每一个真理了。如:反映对象是羊,而拿牛马来作标准。也就是说:正确的被反映才是反映的标准。错误的被反映不能作反映的标准。不是一切法律条文都适用于每一个案子。这是由偶然性的规律决定的。一个个偶然性的事物及其规律不同,反映一个个偶然性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也不同,检验一个个偶然性的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标准也不同。当然,严格地讲,错误的反映是没有被反映的,因为它不中 “的”。但因为真理有相对真理,为多辩证一点,我们这样来理解。

被反映可以作为真理标准的是被正确反映的被反映。被正确反映的被反映之所以能成为真理的标准,是因为它已经是真理,它是 “实”,而我们已经赋予了它 “名”。这样,“名实相符”“名副其实”,它已经构成了真理。被正确反映的被反映构成什么真理呢?构成 “彼岸真理”。被反映要成为真理的标准,必须一定是彼岸真理。而被反映要成为被正确反映的彼岸真理,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与真理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什么事物及其规律都可以依靠正确反映成为真理,但未经正确反映的不是真理。我们知道,真理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那么,被正确反映的被反映就必须是事、物、事的规律、物的规律这四个方面的被反映。过去我们搞不清事物及其规律与真理的关系,更搞不清事物及其规律与真理标准的关系。只知道周恩来说的:“只有忠实于事实,才能忠实于真理。”并没有知道被正确反映的事实就是真理,就是真理的标准。实际上,每件事、每个物、每条事物规律,只要它是真实的,在证明它真实的时候,或利用它的真实性来反映它的真理性的时候,它就是真理。它是真理,它就是反映的标准,即真理的标准。为什么它是真实的就是真理呢?因为它已经是彼岸真理了,是被你我反映过、肯定过的真实的了。这正如 “1+1=2”是被人们反映过的真理可以作真理的标准一样,其他被正确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同样如此。它们是真理,也是反映的标准、真理的标准。这正如黎巴嫩的纪伯伦说的:“一件事实是一条没有性别的真理。”(《先知·沙与沫》,第119页)就是说,每个事实都可以是反映的真理和真理的标准。

从这些论述就可以知道,被反映是不是反映的标准;能不能成为反映的标准?这个问题,涉及事实与真理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事实有正确的事实和错误的事实之分。正确的事实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错误的事实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造成的错误反映。错误的事实只有反映部分,没有被反映部分。没有被反映部分的,就是没有真理的 “理”的。这个结论涉及真理的 “理”的全部属性,只有从构成真理的 “理”的全部属性来认识才能认识。所以,什么事实在什么情况下是真理,什么事实在什么情况下是错误,必须用辩证思维来认识、来定论。一个罪犯造成的犯罪事实,罪犯没有真理,而揭露罪犯的犯罪事实的才有真理。总之,每个真理都必须是实事,而不能是非事实,这就要求真理性的反映要正确的反映事实,自身也应该是事实。事实是指事物及其规律的真实,反映的真实。即:真理要做到真实的道理,真实地按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律行为才是真理。

上述的论断虽然难懂,但讲清了反映与被反映的标准关系,被反映与真理标准的关系;也讲清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与真理标准的关系。被正确反映的事实——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是真理。被正确反映的事实——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是真理的标准。实际上,这一论断为人类找到直观的真理和真理标准说明了方法,指明了方向。恩格斯说:“自然界是检验辩证法的试金石。”列宁说:“自然界是辩证法的证物。”事实上,试金石和证物指的就是标准。因为辩证法也是人的反映,是人类对自然界作出辨别和证明的反映。既然是反映,必然存在正确反映和错误反映。存在正确反映和错误反映就必须有证据来证明正确反映和错误反映。自然界作为辩证法的证物,也就是自然界充当着辩证法的标准。自然界充当辩证法的标准,也就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充当反映的标准。对于这一论断的认识,是十分重要的。为更进一步的认识这一论断,我们可以认真地分析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论述。

他们说:“为了阐明历史,不要在思想的社会关系中而要在物质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找基础。”“马克思说,对政治法律形式的说明要在 ‘物质生活关系中’去寻找。”(《列宁选集》第1卷,第17、18页)恩格斯也认为,“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些都说明真理的最终标准是物质。而物质一旦被我们正确用来作标准,它就具备真理的本质,成了真理。因此,用物质作真理标准,也就是用真理作标准。在法庭上,真正为原告、被告辩护的权威也是物质的事实,而不是律师和辩护人。因为律师和辩护人都是拿事实来辩护的。没有事实,谁也无法辩护。用事实辩护,也就是用真理辩护。因为用真理辩护,也就是用事实辩护。我们知道,人类社会存在一个公德,就是说话办事要符合事实。如果说话办事不符合事实就不道德。所以,实际上反映的标准就是要符合真理。要符合真理就是要以真理为标准。不以真理为标准就不能符合事实。因此,反映以真理为标准的问题,实际是个道德问题。道德问题就不是一般的认识不认识问题,而是必须像康德说的一样无条件遵守的问题。所以,真理的标准不以你知道不知道、认识不认识为转移。不管你怎样否定它,它都是你的行为标准。

反映的标准是被反映这一点,从认识论上讲是肯定的。因为真理是一种正确的认识。而我们所能正确认识的一切,都是由所认识的对象确立的,也就是所知的一切,都是由所知的对象确立的。用所知的对象作标准,也就等于用真理作标准。因为我们用所知的对象作标准时,由于所知的对象也构成真理,所以反映的标准也是真理。这一点,从语言文字上讲,也是正确的。语言文字的正确性,靠语言文字反映的对象作标准。语言文字要想正确,只有以对象为标准,准确地去描述对象。但恩格斯说:“共产主义不是学说,而是运动。它不是从原则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11~313页)这把原则和事实分割开了,认为原则是原则,事实是事实。殊不知事实就是原则,原则就是事实。没有原则的事实不是事实,没有事实的原则不是原则。共产主义运动能不讲原则吗?主义是思想,思想是原则。共产主义是思想,“共产主义”本身就是原则。

关于被反映是反映的标准的结论,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概括:名是实的反映,实是名的本质;本质是名的标准,“标准”是实 (本质)的定义;“定义”是反映实的标准。这一点,说明了真理的标准是原先存在的,不是靠实践创造的。实践只是把它拿来,而不是去 “制造”出来。射中靶子得先有靶子,没有靶子,射中什么靶子?所以,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是反映的标准,也是真理的标准。毛泽东一再提倡 “有的放矢”的理论基础就在这里。恩格斯说:“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了解,而并不附加以任何外来的成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第651页)王充说 “知物由学”“事有证验,以效实然”(《论衡·知实》)。这些观点,都对被反映应该是反映的标准作出了有力的说明。无物无所求索。如果人们的反映不以被反映为标准,肯定是错误的意识反映。错误的意识反映就不是真理。

反映以被反映为标准,是有直观的证据证明的。文字和绘画的反映就是这种直观的证据。特别是象形文字的反映它简直就是这种证据的活化石。因为它本身就是以对象为标准摹写的。摹写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对象、代表对象。这点,画家徐悲鸿也是这样认为的。1947年江西有个学生写信给他,希望他指教。他回信说:“学画最好以造化为师,故画马必以马为师,画鸡即以鸡为师。不必学我,真马较我画之马,更可师法。”

反映以被反映为标准,因为反映是多种多样的,被反映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样,反映以被反映为标准就形成这样的程序:行为结果以行为为标准,行为以意识形态为标准,意识形态以映象 (认识)为标准,映象 (认识)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标准。也就是说,一切反映都是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标准。以客观存在来描绘这种标准的顺序,它是这样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认识的映象—语言、文字、行为和行为结果反映。真理的标准也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因为真理的标准是被正确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因此,直观的真理标准就是被正确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如果前面有只羊,前面的羊就是反映 “前面有只羊”的真理的标准。检验反映 “前面有只羊”的反映是不是真理,就以前面的羊为标准。因为前面的羊已经是被正确反映的真理。

关于反映以被反映为标准的问题,除了反映事物和被反映事物问题,还包括反映规律和被反映规律问题,反映真理和被反映真理问题。反映中包含反映和被反映的规律,这样,被反映的规律同样是反映规律的标准。被反映真理是反映真理的标准。反映按规律去说去做,就是古人说的 “效法”。哪些是反映的被反映规律呢?这要具体反映具体确定。反映 “1+1”的规律被反映是 “1+1=2”,“1+1=2”就是反映 “1+1”等于几的被反映标准。这些反映的规律人们认识得很多,数学的规律、物理学的规律、化学的规律等。这些规律因为是正确的,所以有的被称为 “定义”“定理”“定论”“定律”“命题”“公式”“公理”“界说”等。这些定律 (已确定的规律)、公理 (公认的真理)等,就是反映它们的标准。规律作为反映的标准时,就是 “原则”,也就是原理 (原有的规律)作原则。原理就是原则。规律作标准时,常被称为 “逻辑证明”。因为逻辑证明就是用规律作反映规律的标准。逻辑证明、规律证明,都指的是以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证明。因为逻辑和规律都指的是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都是事物联系和联系结果的反映。反映真理的标准,就是被反映的真理。

被反映是反映的标准,反映有反映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反映真理的反映。反映不同,被反映不同,标准也就不同。反映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只是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反映真理的标准,是被反映的真理。被反映的真理就不只是事物及其规律,它还包括正确反映的部分。所以,真理的标准由反映和被反映构成。

关于被反映是反映的真理标准问题,涉及一个活动对象,即实践对象是不是活动、实践反映的真理标准问题。被反映是反映的真理标准,从思想、语言、文字的理论反映说是正确的。但从活动、实践活动方面说,是不妥当的。活动和实践对象不是活动和实践反映正确与否的标准。活动实践反映得正确与否的标准是对活动实践反映对象的正确反映。这是由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是真理决定的。活动、实践反映的对象不是活动、实践反映的真理标准。一个强盗杀人,是杀人的反映。被杀的人是他的活动和实践反映的对象。但被杀的人绝不是杀人活动和实践反映杀人的真理标准。因为强盗杀人没有理,也就没有真理的标准。真理不但是真的去理,还要理得正确的才是真理。杀人要有理,就必须像现代一样经过该不该杀的检验。检验就是理,没有检验就是没有理。为官要有理就必须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个人利益服务。马克思说:“对官僚来说,世界不过是他活动的对象而已。”“就单个的官僚来说,国家的目的变成了他的个人目的,变成了他升官发财、飞黄腾达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02、303页)官僚活动的对象、活动的目的手段不是真理,也是因为官僚没有理。就算官僚理过没有理得正确,也认为他没有理。所以,官僚活动的对象、目的、手段也不是官僚活动反映的真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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