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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的辩证法应与过去的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2-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的观点认为,今后的辩证法一定要以物质为基础,否定物质证明的辩证法都应该被淘汰。今后的辩证法有以下方面必须与过去的相区别。人类的辩证法的辩证对象先于辩证思维的存在,但人类运用的辩证法决不是存在于人类以前,特别是理论辩证法的理论辩证,更是产生于辩证法存在之后。人类的辩证法是辨别和证明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辨别和证明真理和错误的反映,而不仅仅是现实世界在人的头脑存在前的反映。唯物辩证法是两方面的。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所举的辩证法例子,都是辩证方法具体辩证的例子,用事物规律证明事物规律的例子。但严格地讲,我在辩证法的认识上,与他们的认识有很大出入。可以这么说:如果他们的辩证法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那么,我的辩证法恰恰与他们的相反。我的辩证法是教条而不是行动的指南。因为我的辩证法揭示了永恒不变的哲学基本原理,它可以作为教学的教条。但教条只能在教学上起一定的教育作用,在具体的运用时,就必须辩证具体的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排除错误。我的辩证法首先是为认识服务,最终是为辨别和证明人的意识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服务。因为认识是通过辩证法来认识的。我的观点认为,今后的辩证法一定要以物质为基础,否定物质证明的辩证法都应该被淘汰。今后的辩证法有以下方面必须与过去的相区别。

(1)在认识 “唯物辩证法”上的区别。

过去的 “辩证法论”没有讲清唯物辩证法的本质、定义和标准,所以没有搞清什么是唯物辩证法。恩格斯认为:“头脑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 (自然界和历史)的运动形式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1页)列宁认为辩证法是:“事物本身、自然界本身、事变进程本身的辩证法”,“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不是相反”,“辩证法不在人的理智中,而在 ‘观念’中即在客观的现实中”。(《列宁哲学笔记》,第182、185页)“概念的辩证法”“观念的辩证法”“主观的辩证法”“客观的辩证法”“事物的辩证法”,“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见 《列宁哲学笔记》)。这样,他们把辩证法的本质、定义和标准给搞混乱了。在他们的认识中,凡是变化和转变都是辩证法。甚至认为事物的 “具体的同一性”也是辩证法。殊不知 “辩、证、法”三字合成的 “辩证法”,只有辩论、辨别、证明和方法的意思。在中国汉民族语言文字反映中,“自然辩证法”只不过是 “辩证自然法”而已。“自然辩证法”只不过是 “辩证自然法”的倒装句。辩证自然法,把主语放在前面容易理解。任意扩大 “辩、证、法”三字组成的本质、定义和标准来解释 “辩证法”是错误的。它势必混淆 “辩证法”的本质、定义和标准;混淆辩证的主体、客体,辩证的方式、手段和辩证的途径、结果等辩证法涉及的要素,带来严重的问题。辩证法是人类辩证思维的反映,是人类辨别和证明反映和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辨别和证明真理、错误的肯定和否定反映。辩证法不是去辩证反映的是否正确或错误,肯定和否定正确和错误,就失去辩证法的功用了。

如果按列宁的认为,就把事物和观念的辩证统一规律截然分割开了。似乎事物的辩证和观念的辩证不是一致的,或者认为观念外的物质辩证在先,观念只是反映事物的 “辩证法”。这种认识存在一定的错误性。辩证法是人类思维的一种判断,一种肯定或否定,一种辨别和证明。它是人类认识事物及其规律,认识真理的方法。人类的辩证法的辩证对象先于辩证思维的存在,但人类运用的辩证法决不是存在于人类以前,特别是理论辩证法的理论辩证,更是产生于辩证法存在之后。人类的辩证法是辨别和证明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辨别和证明真理和错误的反映,而不仅仅是现实世界在人的头脑存在前的反映。是的,早在 “哈维由于发现了血液循环而把生理学 (人体生理学和动物生理学)确立为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4页)之前,人的血液早就在人体内循环了。但人对血液循环的辩证思维,肯定和否定判断,是在人类认识血液循环之后才产生的,即哈维发现血液循环之时才产生的。不是在人类的判断思维之前血液循环就在自己辩证自己,自己判断自己,自己肯定或否定自己。

唯物辩证法是两方面的。辩论和辨别、辨别和证明不是单独的事物存在。辩证法多半用思维来完成,“因此,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是一门 ‘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列宁选集》第2卷,第583页)。这门科学为认识真理,反映真理提供了科学的保障,它即是反映的基础,又是认识的前提。没有辩证法,哲学就 “抓瞎”。没有辩证法,就不能正确的认识,也不能正确的反映。因此,辩证法在人类生产、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真正的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被马克思、恩格斯继承和发扬,上升定格之后,唯物辩证法就成了辩证唯物主义,即 “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及一切唯物主义者的思想武器,它为树立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主义哲学提供了理论基础。为检验真理,认识真理提供了方法。它为今天新时代的唯物主义创建了坚实的思想阵地,树立了旗帜。没有辩证法,我们今天就不能把真理的标准确定为真理。没有辩证法,我们今天就不敢把历史唯物主义的物质根源追溯到物质的历史永远是物质——这一肯定 “物质是永恒的、固有的”的观点上来。也不能坚持唯物主义哲学的本质是按物质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现状去反映物质。所以说,只有真正懂得唯物辩证法是唯一用物质,物质的运动和联系来证明物质,证明物质的运动和联系,证明真理和错误的人才真正懂得什么是唯物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的问题,是关于辨别和证明事物及其规律,证明真理和错误的问题;是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存在作出辨别和证明的反映;是关于人类思维与对象的同一性问题的说明。关于唯物辩证法的问题,不能把 “诡辩”看成辩证法。因为 “诡辩”是否定本质定义,否定标准的 “辩”,无原则、无标准的 “辩”。否定本质定义,无原则无标准的诡辩不能 “证”。证是要有标准物为凭据的。“以物为凭曰证”。过去,很多理论都辩而不证,不能做到辩证。比如 《简明哲学原理》的很多论述就是不能辩证。《简明哲学原理》中说:“物质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被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第34页),“世界是客观实在的,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物质作为世界的共同本质,看不见、也摸不着”(第35页),“给物质下定义只能采用指出物质和意识哪一个第一性的办法,此外再无别的办法”(第37页),“物质的运动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第83页),“无限是由有限构成的,无限存在于有限之中”(第85页)。过去认为这些理论是辩证的。其实,并非如此。可以想一想,人的脑物质独立于意识之外了吗?客观物质世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人的意识不也就不依赖于客观物质世界,脱离客观物质世界了吗?物质作为世界的共同本质看不见、摸不着,怎么 “通过人的感觉器官被感知”?“不能说石头、桌椅等于物质”(第36页),这不成了公孙龙的 “白马非马”论了吗?石头、桌椅不是物质,难道是非物质吗?白马不是马难道是羊吗?人不能创造思维和咀嚼的运动人还能思想和吃饭吗?无限存在于有限之中吗?恰恰相反,因为有限是无限的局部,无限是有限的全部,所以,局部包含在全部中,而不是全部包含在局部中;有限包含在无限中,而不是无限包含在有限中。另外,不要以为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过去的我不是现在的我”,“飞矢不动”的诡辩是辩证。如果这样也叫辩证,这种方法也叫辩证法,那么中国人民不能两天住在同一个中国了;罪犯可以不必为他过去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了;奴隶社会的 “奴隶非人论”和 “黑人非人论”也就成立了;飞矢怎么不动呢?飞是位移,飞本身就是动。物质的动和不动是可同时比较确证的。由于物质存在主动和被动,“不动的动者”和 “动者的不动”是可证明存在的。这个概念在具体情况具体反映时才是适用的。存在的动就是动,不动就是不动。不能动说 “不动”,不动说 “动”。因为动和不动是相比较而言的。混淆动和不动是不对的。白马既然是马,就不能说 “不是马”。可见,这些错误都是由不能认识物的质,不能分析物的质,不能以物的质界定所造成的。动和不动也有质,也可用测度、质测来检验。所以,我的辩证法只有一种人运用的辩证法,没有离开人的辩证法。

(2)在认识辩证原理上的区别。

辩证法是有辩证原理的,也就是有辩证规律的。辩证法的辩证原理,就是哲学真理的原理。哲学真理原理的存在,是在我之前存在,但我对哲学真理的辨别和证明,是在我开始辨别和证明时才开始存在。所以,我的辩证法不是在我之前就存在的。我的辩证法是我为的事。我的辩证法不只辩证人以外的事物及其规律,也辩证人为的事物及其规律、辩证真理和错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的辩证法辩证人的意识好坏,理性良心。我的辩证法是我的肯定和否定判断,而不是我辩证的事物在肯定和否定。我的辩证法对对象的变化发展,用逻辑来把握,并不把对象的变化发展看成是对象的自我辨别和证明。同样,黑格尔、马克思和人类的一切辩证法,都是黑格尔、马克思和人类存在后才存在的。在黑格尔、马克思和人类以前的辩证对象,不是掌握辩证法的主体本身。尽管辩证法不可抛开辩证的对象来辩证,但方法和对象是有区别的。这样,我的辩证法要求辩证对象怎样,辩证结果——肯定和否定的就该怎样。所以,我的辩证法是两方面的,它是包括辩证主体的人和辩证客体的,而不是单方面的事物在自我辨别和证明的。辩证主体是创造和使用辩证法的人,辩证客体 (对象)是辩证主体辩论、辨别和证明的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错误。是人运用唯物辩证方法去辨别和证明反映和被反映,而不是单方面的、非人为的事物在辩证。当然,辩证法也会被辩证,即被反映。我们现在讲的 “辩证法”就是反映辩证法的反映。但我们反映辩证法的被反映,还是人的思维的辩证反映。“人的思维的辩证反映”就是用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证明反映和真理。

这些涉及辩证对象、辩证的人、辩证的标准、辩证的方法、辩证的结论等哲学原理的辩证法,区别于过去恩格斯、列宁说的有些 “辩证法”。

(3)在辩证主体和辩证对象问题上的区别。

辩证法是辨别和证明的手段。辩证法是事,是人为的事。产生人为的辩证法的事的主体是作出辩证法的人,即使用这种方法的人。是人辨别物质或非物质,真理和错误;证明物质和非物质,证明真理和错误。其他自然界物质自身不能用这种方法辨别物质和非物质,证明真理和错误。只能被人用作辨别和证明的证据 (即标准)证明其反映的自身是真理还是错误。因此,说自然界在非人为的辩证发展是不妥当的,这不成其为方法,也不符合 “辩、证、法”的字义和 “辩证法”的词义。辩证法涉及人的认识和意识反映,由辩证和被辩证两部分组成。没有人的认识和意识反映的辩证法是讲不通的。毛泽东说得对:“只有我们的头脑 (思想)才是研究的主体。”研究就是辩证。研究和辩证主要由人的头脑来完成。研究和辩证的主体是人。因此,辩证法的主体是人,辩证法就是人的辩证法。当然,就其整个辩证和被辩证构成的辩证法来说,它是包括辩证对象在内的。所以,整个的辩证法也是一个现象主体,包括辩证的主体和被辩证的主体两个主体。但这里指的主体,是掌握和使用这种方法的主体。

辩证的对象是辩证方法所要证明的对象,即被辨别和证明的反映和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和社会的真实情况。除人具有自身把自身转化成自身的辩证对象外,自然界的其他物质,特别是无意识的物质不能把自身作为自身的辩证主体和辩证对象。因此,辩证法只适用于具有辩证思维能力的人。辩证的主体是人,辩证的客体 (被辩证的主体)是对象事物及其规律。辩证的对象是辩证主体反映的运动、联系和变化的自然界物质。自然界的物质为人的辩证法服务,充当辩证的对象和标准。人用被反映的物质及其规律的自身作标准,来辨别和证明反映的物质及其规律的自身,即证明反映和被反映,证明真理和错误。因为人的辩证反映只有辩证反映事、物、事的规律和物的规律四种才是正确的,所以,辩证的对象最终也只有事、物、事的规律和物的规律四种反映对象 (哲学真理包括其中)。辩证法不只辩证反映也辩证被反映。反映和被反映是哲学真理的内容,所以,辩证法的辩证对象也包括哲学真理和辩证法自身。

辩证法的辩证主体和客体问题,即辩证和被辩证问题,是很重要的问题。这个涉及辩证主体和客体的问题不搞清,就会犯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和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样令人费解的错误。要知道,人不但法地,也法天、法道、法自然;道不但生一,还生二、生三、生万物。真正的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辨别和证明的科学,也是辨别和证明的科学法则。法则在运用时是不和人分开的。所以,真正的辩证法是不脱离人的。它是人的判断结果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错误只是它的辩证对象。尽管对象是辩证法的内容,但决不是辩证的主体,即作出辩证的人。我们要摒弃那种认为 “辩证法与人无关,辩证和被辩证是一个人以外的事物”的错误思想。坚持哲学、真理、辩证法以人为本,是人作出哲、理、辩的理论。当然,哲、理、辩的对象不只人本身,它们包括所有被哲、理、辩的事物及其规律,但哲理辩不可能不用人、不包括人。

辩证法的自身辨别和证明,不是人以外的自然界非人为的 “辩证法”的摹本 (反映)。辩证法只存在人为的辨别和证明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辨别和证明真理、错误的辩证法。人用外在的根据来进行推论的 “主观辩证法”也是客观辩证法。就是说,辩证法不是人以外的事物自我作为辩证主体自我辨别和证明自我的方法,而是人自己作为辩证主体自我辨别和证明自我,自我辨别和证明外界事物及其规律、真理、错误的方法。非人为的自然界给人类提供了 “1+1=2”的数理原型 (原本),因而人类可以按照 “1+1=2”的数理原型摹写 “1+1=2”的数理规律。但非人为的自然界没有给人像提供数和规律的原型一样提供辩证法的辩证法原型;没有给人类提供辩证 “是非真假、高矮胖瘦、长短宽窄、能与不能、可与不可”,是 “知先行后”,还是 “行先知后”;是 “知易行难”,还是 “行易知难”;是 “好心还是恶意”等的原本。因此,人类的辩证法,没有非人为的 “自然界的辩证法”的原本可摹。

像孙子兵法和毛泽东的军事辩证法思想一样,在人以外的自然界中是找不到原本的。能找到的原本都是人为的原本,即人为的辩证方法的原本。所以,人的辩证法完全由人的思维来掌握,由人的思想来辩证。辨别和证明是人为的事,不是非人为的事。人没有非人为的辩证法的原本可摹。正如我们辨别和证明宇宙空间、时间一样,我们依靠的是宇宙空间、时间的事实,而不是非人为的宇宙空间、时间,上帝的做作和上帝的辩证。像霍金一样认为,“宇宙空间、时间是在一次爆炸中产生的,今后宇宙还会暴缩为零,这种暴胀暴缩不能用物理学规律来证明,那是上帝的工作”。霍金的这种观点,我们可以辨别证明:他是 “物质神造论”观点,“上帝创造物质论”观点和 “无理学”“非物理学”“非理论”观点。是什么真理都不需要事物及其规律证明,只要用 “上帝做作”“上帝辩证”论来证明就行的观点。这是十足的谬误。辨别和证明这种谬误的辩证法不在人的思维之外的自然界中,而是在人的辩证思维里。因为辩证法本身就告诉人们:任何真理都必须用事物及其规律来证明,不能证明的永远不能认为是真理;非物质爆炸形成空间、时间、物质的论断,非人为的辩证不可证明;物质能暴缩为非空间、非时间、非物质的论断也不可证明。宇宙间的物质爆炸和宇宙爆炸不是一回事。宇宙只指空间、时间。宇宙空间、时间中的物质暴胀暴缩,不影响宇宙空间、时间存在的规律不可消灭;非物质能包裹着物质暴缩为非物质,一点泄漏也没有的规律是不存在的。上帝也没有这个能力做到这一点。当然,辩证法像哲学真理一样,它不是单方面的。它有辩证和被辩证 (辩证对象)两个方面。辩证法从辩证的方面讲,它的本质和哲学真理的本质一样。辩证法和哲学真理的产生从人类的思维产生时产生,不是从哲学理论家产生时产生。哲学理论家产生的只是反映哲学的基本理论。这种产生像荀子说的一样:“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好稼者众矣,而后稷独传者,壹也……自古及今,未尝有两而能精者也。”(《荀子·解蔽》)哲学真理的辩证法产生,是因为人要推断事物的运动和联系结果,并反映出来为人类服务,就必须有推断事物及其规律的方法。推断,其实就是辨别和证明。因为不辨别和证明就无法做到正确的推断。这个辨别和证明的方法,也就是辩证法。辩证法由于辩证对象的难辩难证和有人故意错误的辩证,所以,辩证结果常常出现错误。辩证结果出现错误的原因归结起来,都是没有辩证对象的物质,也就是没有物质标准辩证。因此,辩证法必须是唯物辩证法,即唯一用物质辨别和证明物质的方法。用非物质辨别和证明非物质是无法辨别和证明的,即无法辨别为真理的。因此,辩证法不能是唯心的。唯物辩证法的辨别,是辨别反映和反映对象的辨别;唯物辩证法的证明,是证明反映和反映对象的证明。我们认识了辩证法的起源,就认识了辩证法是否是人为的方法以及一切辩证法涉及的具体方法是否是人为的方法。不可否定,辩证法的起源,是辩证思维的起源。尽管广义的辩证法的起源是整个物质的起源,但狭义的辩证法的起源是思维的起源。

哲学真理的唯物辩证法是检验真理的方法,那么辩证法的主体是检验真理的人;辩证的对象是人检验真理的对象。检验真理的对象是人的意识反映和被反映。人的意识反映和被反映包括思想、语言、文字、行为和行为结果的反映和被反映。语言、文字,即理论的检验容易,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检验难,辩证行为和行为结果的真理更难。

(4)在肯定和否定问题上的区别。

辩证法的目的就是确定事物及其规律的本质差别。确定事物及其规律的本质差别,就是确定真理和错误。因为事物及其规律的本质差别就确证真理和错误。确证真理和错误,是检验真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辩证法的最后一个环节。检验和辩证结果就是由肯定和否定来确定和反映的。肯定和否定要求是的为是,不是的为不是,不能是非不分。但是总是与不是对立,不是总是与是对立。所以是非难分。是非难分,还是得分。难肯定和否定,还是得肯定和否定。“肯定和否定”“肯定的肯定”“否定的否定”,这些概念是不同的。“否定的否定”这个概念,据说是黑格尔最先提出来的。它表示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而在这过程中保存旧的东西的某些肯定方面的特性和方面。黑格尔把全部发展过程归结为 “三段式”,用 “反题、正题、合题”来说明。认为从一个正题 (提出来进行论证的位置)出发,与此对立是一个矛盾陈述或者反题。从这种对立中产生一个包括二者的合题,并以此过程产生新的正题、反题、合题,持续不断以至无穷直到达到绝对理念。恩格斯也是这样认为的,并举例子来说明:“……它是任何一个小孩都能够理解的。我们以大麦粒为例。……一颗大麦粒……发芽;而麦粒本身就消失了,被否定了,代替它的是从它生长起来的植物,即麦粒的否定。……它生长,开花,结实,最后又产生大麦粒,大麦粒一成熟,植株就渐渐死去,它本身被否定了。作为这一否定的否定的结果……”他认为,“第一个否定的时候,就必须做得使第二个否定可能发生或者将有可能发生”,这才是否定的否定。“每一种观念和概念也是如此。”恩格斯关于辩证法 “否定的否定”认识,可参看 《反杜林论》第十三节。他确实是把辩证法的 “否定的否定”规律看成是非人为的发展规律,并认为这种规律是 “否定的否定——发展的螺旋形式”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5、176、182、521页)列宁也讲过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他认为否定的否定 “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列宁哲学笔记》)。《简明哲学原理》借题发挥了恩格斯和列宁的这种观点,认为:“哲学上讲的肯定和否定是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一个环节。任何事物在发展中都要被否定,都要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第168页)意思是否定的否定与人无关,否定和否定的否定只是事物本身的转变现象。那么,当遇到:是真理的他否定,是错误的他肯定;该肯定的真理他不敢肯定,该否定的错误他不敢否定;可否定的不否定,不可否定的否定;能否定的不否定,不能否定的否定;否定得了的不否定,否定不了的否定;允许否定的不否定,不允许否定的否定的问题时,怎样理解这些 “否定”呢?

恩格斯、列宁讲的这种现象只是事物规律的现象。事物规律的现象没有人的思维判断不能成为肯定和否定现象。肯定和否定是辩证法的辩证结果反映。辩证法是辩证思维的反映,也就是思维辨别和证明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辨别和证明真理和错误的反映。没有辩证思维就不存在辩证法的肯定和否定。因为辩证法的重要形式是人的头脑对事物运动、联系和运动联系结果的肯定和否定形式。辩证法的本质、定义和标准就是用事物及其规律来辨别和证明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辨别和证明真理或错误。辨别的结果就是肯定或否定反映和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肯定或否定真理和错误的辩证判断反映。所以,肯定和否定都是辩证思维作出辩证结果反映。只不过是两种相反定义的反映。反映有正确的反映和错误的反映,肯定和否定也就有正确和错误的肯定和否定。肯定和否定都是反映,所以肯定和否定是否正确的标准还是检验反映的标准。辩证结果不同,肯定和否定也就不同。肯定的本质、定义和标准是:肯定是辩证思维对辩证对象作出确认、赞同的辩证结果反映。否定的本质、定义和标准是:否定是辩证思维对辩证对象作出不确认、不赞成的辩证结果反映。因为反映的方式很多,反映辩证结果的肯定和否定形式也很多。思想的概念、语言文字的结论、行为的结果都可以说是一种肯定或否定。肯定和否定的关系,是相反的对立关系。因为肯定和否定的对立,肯定和否定存在矛盾。存在矛盾就可以利用不矛盾律认识肯定的对面就是否定,否定的对面就是肯定。也正因为肯定和否定的矛盾对立,所以肯定和否定之间存在排中律。排中律注定过去说的 “肯定中有否定,否定中有肯定”的错误。一个辩证对象,我们不能即肯定它是这样,又否定它不是这样。肯定和否定有先后顺序之分。往往是肯定在先,否定在后。否定来否定肯定。所以,肯定的对象首先是被肯定的事物及其规律、真理和错误。其次才是否定肯定的反映。否定的对象首先是被肯定的事物及其规律、真理和错误。肯定是承认确定的反映和反映对象,否定是不承认确定的反映和反映对象。肯定和否定的是否正确,依靠正确的反映,即真理来作标准确定。比如:事物是AA。有人肯定说:“是AB。”有人肯定说:“是AA。”肯定AB的必然否定AA,肯定AA的必然否定AB。那么,谁的肯定和否定正确呢?这就需要真理标准检验。检验结果就是肯定否定得正确的是真理,肯定否定得错误的是谬误。

毛泽东说:“不应该肯定我们的一切,只应该肯定正确的东西;同时,也不应该否定我们的一切,只应该否定错误的东西。”(《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3月12日)毛泽东的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肯定和否定是辩证法的必然规律。恩格斯、列宁把这个规律认为是非人为的 “否定的否定”规律。可是这种非人为的 “否定的否定”主体和对象能自身肯定自身、自身否定自身吗?如:麦粒能肯定自身、否定自身吗?麦粒不能肯定自身、否定自身,什么东西来肯定自身、否定自身呢?可见,恩格斯的辩证法不是人辩证规律的方法,而是规律自己辩证自己的方法。用没有反映对象的反映来证明反映的存在,跟用 “上帝存在”“上帝做作”的反映来证明上帝存在和上帝做作是一样不可证明的。它是只有反映没有被反映的。恩格斯例举的 “麦粒”似乎是辩证的主体,其实根本不是这样。麦粒只是被辩证的主体,麦粒不会自身成为自身的辩证主体和被辩证的主体。所以,铁的事实证明:辩证法是人用来辨别和证明反映和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证明真理和错误的方法。辩证法的肯定和否定只是辩证法的肯定和否定判断。这种把辩证法与人的反映对立起来,认为哲学的辩证法,否定的否定没有人为性,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反映的观点是错误的。可以说,这样的观点根本不认识什么是辩证法的 “否定的否定”。把这种人类认识并改造世界的方法推给人以外的自然界,而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人以外的自然界在运用这种 “辩证法”。我认为这样去理解辩证法和辩证法中的肯定和否定方法并没有什么意义。这种认识把它看成社会的发展规律,那就成走马灯式的历史循环论去了。应该把肯定和否定理解成人的判断结果,即人的判断结果的反映,理解成人对大自然作出肯定和否定的反映,理解成大自然的变化证实这种判断定义的反映才有意义。比如 “这朵花是红花”的反映,反映人肯定是 “红花”,而有人非要否定红花,说是 “蓝花”。在这种情况下,是花在肯定和否定吗?根本不是。是人在肯定和否定,花的实际颜色证实这种肯定和否定。用这种非人为的“辩证法”来证明非人为的,与人无关的 “否定的否定”规律的 “辩证法”存在是错误的。殊不知这种证明是把人的语言变成对象的 “语言”然后用对象的 “语言”来证明。这种证明否定了唯物辩证法的本质定义,成为一种唯心主义的证明论—— “万物有灵论”去了。试想,如果没有人为的 “反题”“正题”“合题”“垄断”“竞争”“麦粒”“发芽”……的语言、文字反映,能存在这种否定与肯定吗?我们既然知道肯定和否定是一种规律,规律是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没有人为的 “反题”“正题”“合题”“垄断”“竞争”“麦粒”“发芽”“结果”事物自己知道自己发芽、开花、结果吗?自己不知道自己发芽、开花、结果,也没有辩证自己发芽、开花、结果能成为否定的否定规律吗?再说,这种 “否定的否定”之外没有肯定。亿万颗大麦粒能肯定自己被磨粹煮熟吃了之后还有一颗撒在地里发芽、开花、结果吗?这种 “肯定和否定”是在何时作出的呢?是在发芽时还是在磨粹煮熟吃了之后作出肯定和否定呢?

由于人的感官会产生错觉,判断会成为错误,意识反映的语言、文字、行为和行为结果会抽掉对象,所以,作为反映辩证结果的肯定和否定都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因此,肯定和否定必须以正确认识为前提。正确认识才能正确的肯定和否定。正确认识之后即可肯定,又可否定。因为正确的肯定和否定必须以正确的肯定为前提,只有正确的肯定才可以正确的肯定和否定。不正确的肯定不能作正确的肯定。正确的肯定必须是真理才能肯定。否则,就是错误的肯定。肯定真理就可用真理作标准检验真理和错误,即肯定真理否定错误,而肯定错误不能肯定真理。因为错误不能作真理的标准检验真理,也就不能肯定真理。比如:数学的1×2=2、1×3=4、1×4=5,我们只有认识并肯定 “1×2=2”是真理,才能用 “1×2=2”作标准肯定1×3=4、1×4=5不是真理,也才能用 “1×2=2”作标准否定1×3=4、1×4=5是真理。要是我们不认识 “1×2=2”是真理,那么,我们凭什么,怎么肯定“1×2=2”是真理,肯定 “1×2=2”不是错误,否定1×3=4、1×4=5是真理呢?这些肯定和否定,完全是由人作出的,是与人的反映分不开的。这些肯定和否定离不开人的理论思维,语言反映。不是人以外的事物自己作出的。人以外的事物发展变化,联系和联系结果问题,是哲学的逻辑问题,即规律问题。不是人以外的事物在自己肯定和否定问题。肯定和否定问题,是辩证思维的判断问题。人的辩证思维判断结果,就是肯定或否定。从整个社会来说:有肯定就有否定,否定以肯定为前提。肯定和否定的定义中包含着认识和意识的性质,包含着承认不承认的属性。所以,肯定和否定、否定的否定规律,是人和对象联系的规律,不是非人为的规律。同样,辩证法的规律,也是人与对象联系的规律,不只是人以外的事物联系的规律。与人无关的肯定和否定不属于辩证方法的范畴。如果把否定之否定不是看成人对事物及其规律、真理和错误的否定之否定,只把事物的变化和转变就看成是肯定和否定,当某事物及其真理存在名的形异而实同时,就讲不清否定之否定了,就会产生 “今天的长江不是过去的长江,现在的黄河不是历史上的黄河”的谬论。

“肯定”,是由汉字的 “肯”引申来的,汉字的 “肯”本指带肉的骨头,嘴咬带肉的骨头叫“啃”。“啃”引申为 “咬定”,“咬定”引伸为肯定,表示承认事物的真实性、确定性。“否”与“口”有关,是 “不口”。“不口”可以说是 “没有口”“不开口”“口不说”。没有口,不开口和口不说都有 “不”“不是”“不然”“不等”等不确认、不赞成的意思。所以,古人就认为肯定和否定与口有关。肯定和否定是辩证法辨别和证明结果的反映,都是指反映判断的结果。辨别和证明结果的反映,也就是检验真理的检验结果反映。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早就说过:“‘是’和 ‘否’是最古老最简单的文字,可是它们需要最多的思考。”在中国汉语中, “辩”和 “证”两字的字义 “辩证”“辨明是非”“辨析考证”“辨别证明”等词义都没有超出人为的范畴。肯定和否定是人为的事。辩证之后,即检验之后不确定、不同意、不承认是否定,如否决;否认表示不同意,相当于 “不”。“否”的反义词是 “肯”。辩证之后,检验之后表示确定、同意、承认是肯定,如首肯。肯定是承认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的真实性、确定性,也没有超出反映的范畴。正因为它没有超出反映的范畴,所以,肯定和否定都存在真理性的肯定和否定,错误性的肯定和否定,并且,肯定和否定的是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的质 (即物质)。物的质未变时不存在否定。一个人掉了几根头发和皮屑,就否定人的本质是错误的。质是有量度的,是可度量的。人就是凭借物的质来肯定和否定的,即用物的质来作界说、定义、标准肯定和否定的。因此,辩证法是辨别和证明自然界中的一切质的差别的方法。自然界只提供辨别证明、肯定和否定的对象,没有提供方法。方法靠人类自己创造。人以外的自然界变化、发展,不能说是辩证发展,只能说是有规律的变化发展。一条鱼死了,没有人对它的死活进行反映,没有人对它的死活辨别和证明、肯定和否定,它死了就死了,与人有什么关系,它自己在辨别什么、证明什么、肯定和否定什么?只有人用它来证明它死了时,它才有证明人肯定它死了的意义。如果它死了还在辩证发展,它死了还能辩证它死了还是活着,肯定和否定它自己死了还是活着,那它成鱼精了。非人为的辩证和否定的否定最终结果会导致 “万物有灵论”。它的错误根源像人创造上帝,然后用上帝来证明上帝一样,是人把自然界万物人格化,然后用人格化了的自然界万物 “人格”来证明自然界万物的 “人格”。这其实是人自我代表自然界万物来辨别证明自然界万物,是人自我代表自然界万物来肯定和否定自然界万物。而这种辨别和证明,否定和肯定,是不可承认的。因为它不可能是真实的、正确的。如果事物都是这样 “否定之否定发展”,一种事物灭绝之后,那么我们说它是辩证消亡,还是辩证发展?

马克思指出过肯定和否定的关系,他说:“理性怎样进行自我肯定,或者它怎样把自己形成这种或那种特定的范畴呢?这已经是理性自己及其辩护人的事情了。但是理性一旦把自己作为正题安置下来,这个正题、这个思想就会自己相对立,分为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即肯定和否定, ‘是’和‘否’。这两个包含在反题中的对抗因素的斗争,形成辩证运动。‘是’转化为 ‘否’,‘否’转化为‘是’。‘是’同时成为 ‘是’和 ‘否’,‘否’同时成为 ‘否’和 ‘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7页)可见,马克思认为肯定和否定的是人的理性、思想,但肯定的同时否定什么?否定的同时肯定什么?“是”不一定转化为 “否”,“否”不一定转化为 “是”。“否”不一定同时成为“是”和 “否”,“否”不一定同时成为 “否”和 “是”。肯定和否定、是和否,存在一种特殊的真理现象。这种真理现象只有在肯定真理时才能肯定真理和否定错误,肯定错误时不能肯定真理否定错误。是的不一定转化为不是,不是的不一定转化为是,因为肯定和否定、是和否,是由真理标准决定的。肯定和否定是判断的反映。肯定和否定判断是必须由真理来确定的。真正的肯定和否定是真理性的肯定和否定。

我的辩证法认为:有的自然物存在走马灯式的发展变化规律,但不认为存在人以外的事物自己在自己肯定和否定自己像走马灯一样发展、变化的规律。这种规律是辨别和证明规律,也就是肯定和否定规律。这种规律是辨别和证明对象,也就是肯定和否定对象与反映构成的规律。因此,辩证方法的肯定和否定是反映,不是被反映。被反映是这种方法肯定和否定的反映对象——事物及其规律。并且,这种反映主要是反映人为的事的,不只是反映人以外的事物的。人用逻辑思维认识和反映走马灯式的规律后,才存在这种辩证法的肯定和否定。因此,正确的辩证法、肯定和否定是人与外界共同创造的规律。所以,辩证法、肯定和否定,不是自然界人以外的 “辩证法”创造人的观念的辩证法,而是人与自然界共同创造辩证法。不是还未存在人的思维时就存在这种辩证法,存在肯定和否定的反映,而是产生人的辩证思维后才产生这种反映。因为辩证法的肯定和否定都必须有辩证的肯定和否定主体、客体。单独的一方主体不能构成辩证的肯定和否定。当然,辩证法、肯定和否定等一切人所产生的反映,都是真理产生的前提。像真理一样,它们都有先前存在的一面,甚至有先天存在的一面。但也有构成时才存在的一面。在真理的构成中,被反映总是存在于反映之前。这是定律,不可否定。

我的辩证法肯定真理否定错误,肯定错误但不否定真理。因为真理是否定不了的。我的辩证法辨别和证明任何人的反映,肯定和否定任何人反映的真理性和错误性。我的辩证法不认为圣旨、圣经、主义、思想、理论不能肯定和否定。正如我否定狄慈根的真理观一样,我并不否定狄慈根说得正确的,具有真理性的东西,我只是否定他错误的东西。比如:我就不否定狄慈根说的:“凡是会计算的人,都至少能够验证他的计算是对的还是错的。同样,我们对于思维过程的一般理解也必定有这样一块试金石,借以一般地、毫无疑义地去区别理解和误解、知识和臆测、真理和谬误。”“一般真理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与怎样区别真理和谬误的问题是同一的。” “哪里有物质消失哪里就有物质产生。”“凡是在表现着的都存在着。”他们的正确意识,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我就不否定。并且,我的肯定和否定,必定也存在正确和错误的肯定和否定,即具有真理性和错误性的肯定和否定。总之,我讲的肯定和否定,是与过去哲学教科书讲的肯定和否定有区别的。我认为:不肯定和否定反映和被反映的,不肯定和否定真理和错误的肯定和否定无效。我不肯定和否定一切,也不把一切交给人以外的自然界去肯定和否定。恩格斯除了他说的 “否定的否定”,就把别人的 “否定的否定”说成是 “形而上学者反对辩证法的主要论据,它们同形而上学思维的狭隘性完全合拍”。我的肯定和否定带有判断肯定和否定是否正确的判断标准,所以我的肯定和否定才是真正的肯定和否定。不论我的肯定和否定如何愚蠢,我坚信中国哲学理论讲的 “肯定和否定”,即人为的肯定和否定判断,才是真正的肯定和否定。

(5)在辩证标准上的区别。

检验论、辩证法不是无原则、无标准的肯定和否定。无原则、无标准,无法肯定和否定。无原则、无标准的肯定和否定,否定的否定不能成立。辩证法的原则、标准不是指衡量是不是辩证法的标准。衡量是不是辩证法的标准是辩证法的本身,即辨别和证明,而是指辩证法所使用的辨别和证明反映和被反映,辨别和证明真理和错误的辩证标准,即判断的标准、肯定和否定的标准。辩证的标准、判断的标准、肯定和否定的标准,最终是检验辩证、判断、肯定和否定是否正确或错误的标准。这些标准始终是一个标准,即是不是真理或错误的标准。辩证不可能没有这个标准。没有辩证标准,即判断标准、肯定和否定标准,就不能辩证、判断、肯定和否定。这个标准是什么呢?马克思认为是理论符合现实,是真理。恩格斯说:“自然界是检验辩证法的试金石”,“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2、74页)过去的社会实践中,开展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 “四大”。当时就是因为没有解决辩证的标准问题,结果愈辩愈糟愈糊涂,把这本来是明辨是非的好方法,俗话说 “真理愈辩愈明”的好方法给弄砸了。

辩证的标准最初是事物及其规律,是用事物及其规律作标准辨别和证明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最终是真理,是用真理作标准证明真理。当然,真理也是事物及其规律,但因为最初的检验是辩证事物及其规律,所以最初的辩证标准是事物及其规律。最后辩证真理,所以最后的辩证标准是真理。辩证法的运用也是人的反映,辩证法的标准是所要辩证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也即反映构成的真理。辩证符合于所要辩证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 (即被反映构成的真理)的是正确的辩证,辩证不符合所要辩证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 (即被反映构成的真理)的是错误的辩证。因此,正确的辩证,即真理性的辩证的标准是真理性的辩证。真理性的辩证,要辩证的反映与被辩证的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即和真理相符合。所以,辩证的标准,即肯定和否定的标准,还是真理的标准。真理的标准是以真理的质而论的,是以真理的质为标准的。因为可知的事物及其规律都是以质划分的,以质区别的和以质论述的。

(6)在辩证规律问题上的区别。

“辩证规律”的说法包括两个意思:一个是辩证法本身存在的辩证和被辩证的联系规律,一个是辩证对象的事物规律 (即被辩证的事物规律)。辩证法本身存在的规律,是人的辩证思维的规律。辩证法本身的规律最基本的就是辩证方法与辩证对象联系的规律,不是人以外无头脑的事物使用这种方法的规律。如果说人以外无头脑的事物也运用着这种辩证法的规律,那必定是鬼神的辩证法了;辩证法的规律也成鬼神的辩证法规律了。把人的语言变成对象的语言,甚至鬼神的语言来与人争辩证法,这显然是错误的。辩证法只有人利用的这种方法。辩证法的规律也只有人利用的这种规律。辩证法的规律最基本的是人的辩证思维与对象物质的关系规律,即逻辑思维与思维对象的规律。因此,辩证法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不与物质联系、不联系物质的辩证法,是虚伪的辩证法,即唯心辩证法。唯心辩证法没有对象,最终是 “诡辩法”。“诡辩法”是诡辩论。“诡辩论”是别有用心的否定本质定义和标准的争辩。辩证对象的规律,即被辩证的事物规律。被辩证的事物规律很多,并不是只有两三个规律。

我们知道,唯物辩证法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辨别和证明真理。这样,由于真理是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所以必须由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来证实。因此,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尤其重要。但是马列主义在辩证法中归结的规律如 “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 “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84页)没有强调一切事物联系都存在规律,都是规律。一切反映规律的反映都需要规律证实规律。所以,辩证法涉及的规律是一切反映的规律,反映涉及的被反映规律,也就是辩证法自身的辩证规律和所要辩证的对象的规律等两个方面的规律。关于辩证法涉及的自身辩证规律,也就是辩证方法涉及的联系和联系结果——规律。这些规律首先涉及的是人,即使用辩证方法的人。使用辩证方法的人,就是产生哲学真理的人。其次就是人使用调查研究、分析判断,推理证明、肯定和否定等辩证方法的思维反映方面规律。辨别和证明的对象规律,是反映要求辩证法必须辨别和证明的事物联系和联系结果——规律。哲学理论要求的辩证规律是哲学的整个原理。辩证法辩证认识的规律并不只是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三个规律,更不是像 《中国哲学年鉴》中说的:“辩证法的规律只有一个,即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和体现。”(1982年,第314页)“对立统一”是规律的本质,任何规律都是对立统一的。但世界上不只存在一个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本身就包括几个联系规律。因为对立也是联系规律的对立,统一也是联系规律的统一。只一个规律无法对立和统一。宇宙中最基本的规律是空间和时间的规律,即空间、时间与物质的规律。实际上,规律的名都是人创造的。规律的实,有些人也能创造和消灭。如果人不能创造事物及其规律,就不必担心人为的破坏性了。总之,在原来的哲学理论里,辩证法是被认为不依赖于人存在的,不是方法的法;辩证法不需要人的脑袋,“辩证法不在人的理智中,而在 ‘观念’中即在客观的现实中”;客观与人无关,人运用的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存在的辩证法的摹本。这种种认识是相当错误的,它否定辩证的主体和客体,是虚伪的万物有灵论 “诡辩法”。

过去的 “规律论”不彻底,谁也没有讲清过规律。不认识人与自然的规律,不认识真理的反映与被反映规律、辩证的逻辑规律,更不认识辩证法是什么,这怎么能认识辩证法的规律呢?辩证法常用的 “质、量、度、关节线、关节点”问题,“现象与本质”问题等问题,也并非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论述得不可再论述的问题。比如:世界上任何的变都是质变;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标准;任何事物的统一都是由不同的多种物质构成的,具有多种质;质由人的实践、反映需要,分同质不同质,本质和非本质;非本质变也是质变,但非本质变不是本质变;非本质变也能引起本质变。这些过去并没有讲清。过去认识量变引起质变,但论述不彻底,不能说服人。实际上,量也是质。量最显著的是数量。数量是数质 (数的质)的表现。表现数质的量也就是数的质。量有多种形式的量。质也有量。并且,任何不同的质都可以理解成不同的量。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复杂的关系。由于量是质的非本质,任何变都是由非本质引起的变,所以,任何质变都是由量质变引起本质变,即本质变是由非本质引起变。度是量质的规定,它由计量量质的计量器具刻度来体现。度与度之间的刻度,就是度量关系的关节线、关节点。现象与本质问题,也包括质和本质问题。现象也是质的现象。因此,现象也是质,只不过它是现象的非本质。不但现象有质,假象也有质。假象的质是没有对象。在人们需要研究和反映假象时,假象也会被作为本质来研究和反映。现象也就是本质的量、度、关节线的现象。它跟量、度、关节线一样,引不引起本质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证。“质、量、度、关节线、关节点,现象与本质”,不单用来反映辩证事物及其规律的辩证法,也用作比喻反映辩证真理和错误的辩证法。唯物辩证法辩证的真理就是用反映和被反映的质、量、度、关节线,现象与本质来反映的。反映真理没有质、量、度、关系关节线和现象与本质来反映,是反映不成真理的。

(7)在具体运用辩证法上的区别。

唯物辩证法的具体运用,就是对具体事物及其规律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判断。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毛泽东说:“分析的方法就是辩证的方法。所谓分析,就是分析事物的矛盾。”(《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3月12日)分析就是检验。检验中的分析与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和判断等检验过程中的具体方法,都是拿出证据证明反映和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证明真理或错误的方法。这些方法,都属于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运用,就是拿出或举出被反映的物质运动和联系及其运动和联系结果来证明反映和被反映的物质运动和联系、运动和联系结果,从而证明反映的真理和错误的方法。唯物辩证法也就是用物质和规律证明反映的反映。

运用辩证法的区别,也就是运用辩证方法的方式、手段的区别。过去把唯物辩证法的地位提得很高,说是 “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想发展最一般的科学”, “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辩证法思想的最高形式”,“是无产阶级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锐利武器”,等等。但是,对于辩证法的具体运用,可以说还有缺陷。因为对辩证法的基本要素都没有搞清,什么是辩证法都没有弄懂,所以不能正确谈论什么辩证法。

辩证法最终是检验真理的方法,是人类用来辨别和证明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证明真理和错误的方法,而不仅仅是对这种方法的议论、反映。辩证法由辩证规律所决定。辩证规律涉及辩证的人、辩证的对象、辩证的标准、辩证的手段、辩证的过程、辩证的结果 (结论)等这些检验真理的方法的主要方面。没有这些检验规律,即辩证方法涉及的要素,就不成其为检验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的辩证法。辩证法的运用存在许许多多具体反映对象的运用手段,即方法。这不是弄懂两三个规律就可辩证一切的。具体的运用是要拿出具体的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来证明具体的反映。这些我们将要谈及。总之,从原有的 “辩证法论”,即 “方法论”可以看出:原有的 “辩证法”理论根本没有解决 “辩证法”的本质定义和标准问题,即对辩证法的认识问题。我认为 “唯物辩证法”的本质是唯一用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来辨别和证明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辨别和证明反映的真理和错误的方法;唯物辩证法的具体运用是反映什么事物及其规律用什么事物及其规律来证明反映之后,对辩证法的认识才根本解决,从而才能具体的运用辩证法。这里,特别需要指出:辩证法不辩证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辩证真理和错误,就丧失辩证法的作用;辩证法辩证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辩证真理和错误没有正确的辩证标准,根本就不能辩证。所以,在辩证标准未解决之前的 “辩证法”,只能是错误的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是哲学不可分割的原理,是哲学的重要思辨手段。哲学就是用唯物辩证法来检验事物联系和联系结果,并反映出来为人类服务的。辩证法的作用和哲学的 “哲”的作用是异名同实的,是一致的和不可否定的。所以说,“哲学”的本质包括 “检验论”“辩证法”的本质、肯定和否定的本质。恩格斯说得对:“……只要借助于辩证法简单地说明生和死的性质,就足以破除自古以来的迷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0页)

(8)在辩证事物和辩证真理上的区别。

在具体运用辩证法问题上,认为事物怎样,真理就只能怎样。实际上,虽然真理也是物质运动联系产生的,也是反映事物的,所以真理也是事物及其规律,但真理是特殊的、复杂的。真理比一般事物及其规律多反映部分。正因为多反映部分,所以,真理不是一般的事物及其规律。不能只拿一般的事物及其规律来说明真理。恩格斯说:“……辩证哲学推翻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人类绝对状态的想法。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绝对的、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发生和消灭、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也不过是这一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而已。”“我们重新唯物地把我们头脑中的概念看做现实事物的反映,而不是把现实事物看做绝对概念的某一阶段的反映。这样,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这样,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是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3、239页)列宁坚持了恩格斯以上 “世界不是由一成不变的事物构成的”的观点。(见 《列宁选集》第2卷,第583页)辩证哲学推翻不了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人类绝对状态的想法。辩证法不只辩证非人为的自然界,也辩证人为的自然界;辩证法不只辩证自然界的事物,也辩证反映自然界的事物。我们头脑中的概念不只是现实事物的一般概念,它还包括概念的本身。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而且包括概念的概念运动,反映的反映再反映运动。所以,一般事物和真理是不同的。辩证法辩证一般事物和辩证真理也是不同的。一般事物的标准与真理的标准不同,检验方法 (即辩证法)不同,检验过程不同,检验结果不同。事物及其规律怎样,反映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就得怎样,真理也就得怎样,但构成真理的反映和被反映与单独的事物就不一样。因为由变和不变的事物及其规律构成的绝对真理和永恒真理没有什么不完全正确,永恒正确了;这个完全正确已经不能变了。“世界不是由一成不变的事物构成的”的真理还要叫它怎么变,何时变?真理的变,除了反映对象的变,就是反映方的变。反映方的 “变”,首先是肯定或否定判断。怎样叫这个 “世界不是由一成不变的事物构成的”的绝对永恒真理变呢?无法叫它变,让它变了。以上这些,就是我们今后在辩证事物和辩证真理上与过去的 “辩证法”的区别。总之,一般事物的变不变与真理的变不变是有区别的,不能用反映一般事物的变不变来反映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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